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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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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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校办企业除外。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学校建立三级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保证完成相关出差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防止差旅费开支规模过大。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校级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学校党政中层正副职干部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由经费主管的校级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的,由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科研处长和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查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后,经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部门创收经费进修学习的,由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本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业务性会议,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确需参加的(包括使用部门经费或本人主持课题的经费),必须经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和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述出差项目不论由何种渠道列支差旅费,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审批限额的,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辽东学院出差申请审批单》:(1)省内连续出差3天(含3天)以上或一次共同出差3人(含3天)以上的;(2)到省外出差的;(3)自带车出差的;(4)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标准的;(5)借支差旅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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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出行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条学校差旅费管理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报销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差旅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一)差旅费申请表;
(二)交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等);
(三)住宿费发票;
(四)伙食补助费发票或收据;
(五)其他必要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二)住宿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
(四)其他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XX〕2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不含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或网上预约生成《XXXX大学出差审批(报销)单》(详见附件2)。

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一)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或课题组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55周岁以上二级教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研究出差,可以参照一类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二)因健康原因及其他突发事项等情况,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出差可按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XX市区公务出差,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差旅费构成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㈠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㈢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使用专车。

确因情况特殊,须事先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应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地点入住。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

第七条市内交通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章报销管理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不得包乘出租小汽车。

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多人包乘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的,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因情况紧急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管理,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三、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根据出差目的地和出差时间,按照当地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并保存好相关发票或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交通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交通工具类型,按照学校规定的交通费用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方式,并保存好相关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自行负担伙食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供伙食补助费的合理凭证。

四、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真实、完整、清晰。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整理票据和凭证,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学校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管理要求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学校应定期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等。

对于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为准。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条学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第四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一)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二)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三)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五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通讯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程序第六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一)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费用明细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单》进行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退回《差旅费报销单》并说明原因。

(三)报销人员持《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门领取报销款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学校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报销过程规范、透明。

(一)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审计部门定期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计,确保报销真实、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大学2016年8月31日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5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部),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及经费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第五条审批管理(一)因公出差的审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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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

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的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和临时授权委托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审批流程和权限
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经派出部门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工作安排。

提出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7部门主任同意T分管校审批T教务处(工作交涉)7教务
处通知年级组。

市、县内的出差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的出差和超过5人的由分管校长请示校长后审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
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三)工作人员到文江镇、庆符镇出差的,按一次最高4元或6元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
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
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县境内二十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其余地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照第十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公杂费
第十三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 元定额包干。

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总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 年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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