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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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和管理大学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旨在确保经费的合理、真实、合法使用,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流程,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学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是指因为科研工作需要,科研人员出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实际费用,不包括餐饮补贴、交通补贴等补贴费用。
三、管理责任大学财务处和研究院(所)负责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管理工作。
四、报销标准1.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差旅费用必须符合大学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并由出差人员提供实际费用发票或收据。
2.差旅费报销发票要求:(1)发票必须能够明确反映出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费用,包括相关的日期、时间、地点、金额等基本信息。
(2)发票必须为有效发票,红票或电子发票一律不予接受。
(3)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造假或伪造发票,如因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票的开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发票内容不应存在信息模糊不清等情况。
五、报销流程1.申请出差人员在出差之前,应向科研单位提交差旅费用申请,并提供出差计划等相关资料,并经过科研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2.报销出差人员在差旅事项完成后,应将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凭证原件提交给科研单位的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将差旅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用凭证原件等资料提交给大学研究院(所)进行复核和审批。
3.付款大学研究院(所)审批通过后,将差旅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用凭证原件等资料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差旅费用的支付。
六、违规处理任何有关差旅费发生的违规行为,大学将从严处理。
有违反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院士、资深教授、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住宿限额标准按照《吉林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页脚内容吉林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页脚内容吉林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吉林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院士、资深教授、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出行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条学校差旅费管理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报销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差旅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一)差旅费申请表;
(二)交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等);
(三)住宿费发票;
(四)伙食补助费发票或收据;
(五)其他必要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二)住宿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
(四)其他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ltXX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苏教财[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离开XX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院士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以下简称厅级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条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除厅级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厅级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十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使用专车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出差不得使用专车。
大学国内差旅管理办法

大学国内差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差旅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公用经费外出参加的公务活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二)业务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I、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三)其他必要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差旅禁止安排如下活动:(-)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国内差旅;(三)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校交流、考察调研;(四)重复性考察;(五)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一般事务性活动;(六)其他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第五条国内差旅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
第七条国内差旅出差人员应当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出差人员范围,不得携带家属同行;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出差天数。
第八条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出差期间本单位工作安排,确保至少一名领导在单位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
国内差旅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大学国内差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预算、经费来源,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国内差旅审批权限(一)书记、校长出差的,应当提前相互告知;书记、校长一般不同时出差。
(-)副职校领导出差的,应当报书记、校长批准,并告知学校办公室。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的,应当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应当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承担教学任务的,还应当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手续。
遇有学校重要公务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外出。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XX市区公务出差,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差旅费构成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㈠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㈢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使用专车。
确因情况特殊,须事先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应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地点入住。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
第七条市内交通费是补助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章报销管理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不得包乘出租小汽车。
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多人包乘出租小汽车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的,凭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
因情况紧急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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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XX〕2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不含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或网上预约生成《XXXX大学出差审批(报销)单》(详见附件2)。
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一)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或课题组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55周岁以上二级教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研究出差,可以参照一类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二)因健康原因及其他突发事项等情况,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出差可按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的出差人员,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级别限制。
(五)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应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XX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要求购买机票。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学校已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
已统一购买的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住宿费分地区、分级别确定限额标准,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详见附件1)。
对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科学研究出差的,55周岁以上二级教授可按一类人员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七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也可选择按实报销,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十九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公杂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公杂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XXXX大学出差审批(报销)单》(详见附件2),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第二十一条机票、车船票、住宿费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对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人员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一)无住宿费发票或有效证明的,凭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相关补助。
(三)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上述(二)、(三)、(四)情况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须有对方单位盖章和证明人签字,相应的出差审批(报销)单或预约报销单须先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各单位主管负责人(指院长、科研主管副院长)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用车船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
在目的地租用车船的,视同公杂费,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需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减半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科研人员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自驾车前往的,可凭票在科研项目经费差旅费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适量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减半发放公杂费。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会议费管理办法按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访问,需在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业务费中列支的,须有相关学术交流经费的预算(预算申报书中有列明的,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同时提供以下要件:专家学术交流活动的邀请函(或行程安排),往返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专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填写或网上预约生成《XXXX大学出差审批(报销)单》(详见附件2)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各单位主管负责人(指院长、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在差旅费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主办方出具的食宿自理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离开常驻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或科研项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派驻外地进行科研协作、调查研究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
学校另有规定发放津、补贴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按本规定报销,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有关出差补助。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
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及经办人须对出差业务的真实性,以及票据内容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及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本科生实习报销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上级部门和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者科研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