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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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

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信用度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五)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60%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农村信用社同期质押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农村信用社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职的监管信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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