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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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1.质押登记目的和范围-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是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权利或债权,以出质人的名义登记在其中一权利登记机构,以确保出质人能够在质押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质押登记范围包括企业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的抵押、质押、转让等权利。

2.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质押登记申请表、应收账款清单、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申请材料需经过权利登记机构审核,并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3.登记手续-出质人和质权人(受让方)共同到权利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核对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相关的登记文件。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

4.登记效力及优先顺序-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确认质押登记的效力和优先权。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在出质人破产、清算或违约等情况下,优先获得应收账款的偿还。

-质押登记优先顺序由登记时间确定,越早登记的质权享有优先权。

5.质押期限和解除-质押期限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

-在质押期限届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商解除质押登记。

-解除质押登记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解除手续。

6.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登记机构负责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并确保质押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登记事项的可追溯性和可索引性。

7.相关法律法规-质押登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质押权登记办法》、《公司法》等。

-登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监管能力,确保质押登记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8.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出质人在质押登记前要仔细审核质权人的资质和信用,并避免与有风险的质权人签订合同。

-出质人需要保留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据和文件作为备份,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

为了进一步融资,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成为必要的措施。

2.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质押方,并以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以获得质押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3. 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监管,保护质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质押登记的程序4.1 申请登记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前,需向质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4.2 登记审查质押登记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4.3 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合格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质押证书给质押人。

质押证书是质押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4 公示公告登记注册完成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的基本信息; - 质押金额和期限; - 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摘要信息。

5. 质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和保护质押登记的生效即是质押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

质押登记机构在质押登记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监督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定期核查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更新质押信息。

6. 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质押登记机构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质押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质押登记办法的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

4.将意见传真至: 021-58588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5月7日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相关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三)信誉良好;(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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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年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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