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doc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附件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于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多的实践,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为此,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
11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
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二、修改完善应收账款的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扩大《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
因此本次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将旅游景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医疗收费权等因服务、劳务所产生的债权纳入《办法》第四条(三)列举范围;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城市环保项目收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水利开发项目收益权等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纳入了《办法》第四条(四)列举范围;(2)增加兜底条款,即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完善排除条款,排除因信用证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第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
为了进一步融资,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成为必要的措施。
2.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质押方,并以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以获得质押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3. 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监管,保护质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质押登记的程序4.1 申请登记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前,需向质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4.2 登记审查质押登记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4.3 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合格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质押证书给质押人。
质押证书是质押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4 公示公告登记注册完成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的基本信息; - 质押金额和期限; - 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摘要信息。
5. 质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和保护质押登记的生效即是质押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
质押登记机构在质押登记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监督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定期核查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更新质押信息。
6. 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质押登记机构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质押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质押登记办法的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应收帐款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对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二)特征1. 基于应收账款的权利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债权性、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2.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出质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优先受偿。
3. 债权转让与质押同时发生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债权转让和质押两个法律关系,债权转让与质押同时发生,出质人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质权人。
4. 适用于多种交易领域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买卖、租赁、承揽、技术服务等多种交易领域。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1.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出质权利合法、有效。
2. 出质人权利与义务(1)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供真实的应收账款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2)出质人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3)出质人应当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
3. 质权人审查质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当对出质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进行审查。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1. 登记机关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 登记程序(1)出质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2)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登记。
(4)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1. 质权人的权利(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出质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优先受偿。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2.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三)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是指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信用销售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业务,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保理业务概述(一)商业保理的定义商业保理,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信用销售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二)商业保理业务的特点1. 灵活性:商业保理业务可根据供应商和买方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快速性:商业保理业务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3. 安全性:商业保理业务通过控制应收账款,降低企业坏账风险。
4. 灵活融资:商业保理业务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结构。
三、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一)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为商业保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内容,对商业保理公司具有指导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商业银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
5.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定义、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
(二)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1. 合同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开展前,保理商与供应商应签订书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保理业务类型及金额;(2)应收账款转让;(3)融资期限及利率;(4)担保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赵申豪【摘要】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期刊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18)006【总页数】9页(P66-74)【关键词】土地收益权;让与担保;收费权;质押;未来收益【作者】赵申豪【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0;D912.3“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除政府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外,更需要依靠金融市场的力量。
然而,由于农业经营者可以提供且能够为资金提供者接受的担保财产不足,我国农业长期以来与资金市场呈绝缘状态[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是导致该现象的主因,为了突破这一制约农业经济的瓶颈,2014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构想,强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但是,土地经营权尚未被法律正式确认,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2012年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正是其中之一。
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弄懂了吗
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真的都弄懂了吗?2019-05-26 16:15本文内容摘自法询线上课《从基础到进阶保理课程全体系》前沿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
保理公司2012年在天津、上海开展试点设立开展业务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
商业保理公司之前是商务部主管,地方金融办也行使监管职能对保理公司进行备案。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下发165号文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了银保监会,这也对保理行业由适度监管转为加强监管的信号。
目前并没有对保理行业进行立法,因此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对业务开展进行支撑,但是目前在开展业务中仍有一套适用于保理的监管体系。
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如何转让?如何让债务人配合确权?中登网的作用?创新的保理业务模式?市场上保理细分领域?您通过这篇文章会对保理业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当然,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应收账款类业务,想对供应链金融整个行业包括预付类、货物类和应收类有全面的了解。
可以参加法询的线下供应链金融系列课程。
目录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二、通过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者有什么区别?三、反向保理业务怎么做?优势是什么?四、从保理四象限分析看保理业务机会(有经典案例)五、四大类保理业务六、市场上八大保理行业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一)债务人确权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
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
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
保理商为在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
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确认函的要素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对象√应收账款转让金额√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回款账户√联系方式等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应收账款“质押”vs“转让”,你分的清吗?
应收账款“质押”vs“转让”,你分的清吗?来源:保理课堂应收账款“质押” VS 应收帐款“转让”,您是否还在傻傻分不清楚?虽然只两字之差,但在意义和功能上却相距十万八千里,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便可以有效利用应收账款助力企业高速发展。
下面就请随小编一起,深度剖析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之不同吧。
一、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
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
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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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
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