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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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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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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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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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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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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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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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提高仲裁效率
各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效率, 降低仲裁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仲裁服务。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各国实践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深入探讨各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 商事仲裁法领域的实践,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 法。
关注新兴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兴领域的发展,未来研究可 关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 和发展。
裁决执行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裁决执行可能面临国家豁免等障碍,需要借 助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进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
裁决执行相对容易,一般可通过国内法院或 国际公约进行执行,如《纽约公约》等。
争议解决效率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由于涉及国家行为等特殊问题,争议解决效 率相对较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
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两者的互动有助于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商事主体选择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和问题
法律适用冲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 律适用上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管辖权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上可能存在重 叠或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管辖权争议。
实践经验共享
两者在实践中相互学习,共享经验 ,如仲裁机构的运作、仲裁员的选 任与培训、争议解决策略等方面。
相互促进和发展
推动国际仲裁制度发展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互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提 高了国际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两者的互动推动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完 善,为跨国投资和商事交易提供了更 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这个名字听上去像是从某个法律教科书里抄来的,但别担心,咱们会把它讲得轻松点儿。

什么是商事仲裁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人在生意上闹矛盾,没法好好说话的时候,找一个第三方来帮忙解决问题。

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找个朋友来当和事佬。

这朋友可是有点本事的,懂法律,还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

你想啊,生意上难免会有摩擦。

比如说,A和B签了合同,结果A没按时交货,B 气得直咬牙。

B心里想:“这可怎么办啊,非得教训教训这个不靠谱的家伙!”但是,动手打人可不行,对吧?所以,B就可以选择去找仲裁。

这个时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一本指导手册,告诉大家怎么公正、公平地解决争端。

这种法案的好处就是,双方都能接受结果,毕竟是请了个专业人士来做裁判嘛。

这种仲裁有个特别之处,就是它不需要像法庭那样复杂、耗时。

你想想,法庭要排队、要准备材料,简直就像去医院挂号,等得人都急了。

而仲裁呢?更灵活,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甚至可以在线上开会,省时又省力。

真是让人感叹,科技真好!不过,仲裁也不是随便的,双方得提前约定好,一旦决定仲裁,就得遵守。

这就像打牌,大家都得同意规则,不然谁都没法玩下去。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朋友。

他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

结果,厨房的供应商因为一些小事跟他闹上了。

开始是吵架,后来对方直接停货。

朋友愁得直挠头,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他想到了仲裁。

找到一个合适的仲裁员,结果一场风波就平息了。

仲裁员把双方的观点听完,给出了公正的意见,最后大家握手言和。

哎,这种情况真的很常见,尤其是商界,难免会有些小摩擦。

你知道吗,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它的国际性。

如今的生意,不光是本地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跨国界的合作。

你在中国,合作伙伴在美国。

假如真出了问题,想打官司,光是跑一趟国际法庭就得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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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具有完全公民权 3.自然人 4.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资历 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6.不拥有某种公职
(二)个案仲裁员资格要求 1.符合当事人协议 2.不具有应回避的情节 3.满足特定的国籍要求
二、仲裁庭
(一)仲裁庭人数 (二)仲裁庭成员的任命 (三)对仲裁庭成员的任命与替换
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
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
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 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3) 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则其达成书面协
议。 (4) 如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 方予以记录,该协议被证明具备书面形式。 (5) 仲裁或诉讼程序之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宣称存在非书面形 式的协议,且对方当事人在其答复中不作反对,该文件交换构成具 有所宣称效力的书面协议。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英国仲裁法第7条 仲裁条款独立性。 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无论是否 为书面)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 不存在或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为此 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
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权利和义务交 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 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 活动。 特点:强制性、自愿性、快速、简单、灵活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二)仲裁地点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1.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一项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关系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 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仲裁条款的独 立性等。被申请人可能会以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协议 已不能履行为理由,阻止仲裁的进行,或对仲裁裁决 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裁决或反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作出决定。1958年《纽约公约》 规定,在确定某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除了当事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需根据其他规则所确定适用的法律作出 判定外,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判定仲裁 协议有效与否的法律将是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即仲 裁地国的法律,而非其他国家的法律。
3、确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管辖法院。仲裁裁决作出
后,当事人如果有反对意见,要求撤销裁决,管辖撤 销裁决申请的法院应是仲裁地法院,而不是其他法院。 1958年《纽约公约》对此明确规定,如果裁决已经由 裁决作出地国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应当事人 的请求,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4、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或区籍。一个仲裁裁决应该只 有一个国籍或区籍,确定仲裁裁决国籍或区籍的标准 就是看该仲裁裁决是在哪一国家或哪一地区领域内做 出,换而言之,就是根据该仲裁裁决的仲裁地是哪一 国或哪一地区做出判断。
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 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 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四)仲裁庭成员的权限差别
(五)仲裁庭成员的任务范围 (六)仲裁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就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历的
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序的统称。 一、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一)申请仲裁 提请申请书 ,正副本 《贸仲仲裁规则》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
(三)仲裁程序规则
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的仲裁机构也允许选择
其他组织的程序规则。
(四)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员人数,选定指定。仲裁员名单。 仲裁员任职资格。仲裁员回避。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 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 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 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 册。(仲裁法)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ry Commission, CIETAC) , 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名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 员会”的名称。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 津和重庆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 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西南分会。贸仲委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是独立、 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形式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
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 律

(英国仲裁法第5条) (书面形式)
(1) 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的情形;本编之规定
也仅对当事人之间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 关于“协议”、“同意”或“达成一致的” 之表述应作相应解释。 (2) 下列为书面协议
(a) 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无论当事人签署与否), (b) 协议以交换书面通讯达成,或 (c) 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其之间一项确定
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联合国示范法)
(一)仲裁事项 贸仲规则第三条 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 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 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 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确定仲裁程序法和须遵循的强制性规定。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规 则,也可以约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但是,当事 人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违反有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也就是说,仲裁的程序是不能违反有关国家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所说的有关国家,主要就是指 仲裁地国。 另外,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仲裁程序法的情形下,各 国规定或承认的普遍的规则是,仲裁程序应遵循仲裁 地国法律。
四、仲裁协议的作用
(一)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排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最主要依据 (四)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之一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一、仲裁员资格
(一)一般仲裁与友谊仲裁 (二)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
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 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 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目前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 构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业务范围方面也 已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一)《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二)《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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