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守则的特点.doc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中心及机构以提供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
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
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
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巴黎,旨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当一方商事合同中的争议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仲裁员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仲裁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经过认真考虑和充分讨论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对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裁决并执行裁决。
裁决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裁决往往比法院裁决更为高效和迅速,因此裁决结果的执行也更为便利。
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对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
裁决结果的声明通常包括仲裁员的裁决理由、裁决的具体内容和裁决的生效时间等信息。
裁决结果的声明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方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双方了解裁决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程序。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合法的商事利益。
裁决结果的声明也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声誉和权威,体现了仲裁机构的公正和专业。
总的来说,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裁决结果的声明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维护商事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商事利益。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协议。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不同的商事惯例,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和特点1.自愿性: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强制接受。
2.选择性: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机构或者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
3.快速高效: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洁、灵活,一般能够从争议产生到最终裁决的时间更为短暂。
4.保密性: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
5.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优势1.灵活性:国家法律系统的差异和国际商务合作的特殊性,使得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判决往往不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国家法院的干预,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4.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强制性。
1.保护商业利益:仲裁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商业损失。
2.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从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可执行性: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增加了裁决的强制力。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端解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作为商务从业者或者学习者,了解不同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和商务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诉讼和调解进行详细讨论,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与比较。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领域。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快速、灵活、有保密性等。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几位专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通过审核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进行调查研究等步骤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有法院的执行程序保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包括仲裁庭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此外,仲裁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裁决结果和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外,在涉及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争端中,仲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通过诉讼,争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程序和法院权威解决争议。
诉讼的决定力及执行力较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仲裁相比,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和耗时,诉讼成本也较高。
与此同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但是,长期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给争端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中介人协助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调解通常不受彼此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中介人的帮助下达成各自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争端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调解也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调解过程通常比较快速和经济高效。
然而,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的自愿与配合。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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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先行
01
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帮助双方沟通、
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仲裁保障
02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率较高
03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权威性,
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方资助与保险
案例二:国际商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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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与一家国内企业 产生纠纷。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
双方在法院立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 定侵权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诉讼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 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复杂性。
诉讼成本高昂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需要跨境取证、司法协助 等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属地 因素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 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案例三:国际商事调解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纠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选定调解机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了股权纠纷问题。
案例分析
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促进双方达成共识。本案例中,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