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守则的特点.doc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中心及机构以提供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协议。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不同的商事惯例,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和特点1.自愿性: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强制接受。
2.选择性: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机构或者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
3.快速高效: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洁、灵活,一般能够从争议产生到最终裁决的时间更为短暂。
4.保密性: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
5.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优势1.灵活性:国家法律系统的差异和国际商务合作的特殊性,使得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判决往往不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国家法院的干预,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4.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强制性。
1.保护商业利益:仲裁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商业损失。
2.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从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可执行性: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增加了裁决的强制力。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端解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作为商务从业者或者学习者,了解不同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和商务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诉讼和调解进行详细讨论,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与比较。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领域。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快速、灵活、有保密性等。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几位专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通过审核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进行调查研究等步骤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有法院的执行程序保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包括仲裁庭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此外,仲裁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裁决结果和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外,在涉及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争端中,仲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通过诉讼,争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程序和法院权威解决争议。
诉讼的决定力及执行力较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仲裁相比,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和耗时,诉讼成本也较高。
与此同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但是,长期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给争端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中介人协助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调解通常不受彼此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中介人的帮助下达成各自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争端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调解也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调解过程通常比较快速和经济高效。
然而,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的自愿与配合。
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比较分析

这类机构主要受理特定区域内的商事争议,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具有重 要作用。例如,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专业性国际仲裁机构
这类机构专注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商事争议解决,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例如,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体育仲裁法庭(CAS)等。
裁的主要力量。
03
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国际仲裁机构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完善仲裁
规则、提高仲裁效率、加强国际合信力。
国际仲裁机构的分类
全球性国际仲裁机构
这类机构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受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事争议。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应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 重要方式之一,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因此,对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比较 分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选择仲裁机构,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汇报范围
涉及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
本文将对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
受理范围
HKIAC受理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中国内地和香 港地区的争议。
仲裁规则
HKIAC的仲裁规则灵活且现代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提供了保 障。HKIAC还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如在线仲裁等,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仲裁规则
LCIA的仲裁规则灵活且现代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同时也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提供了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01
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02
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0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作者:何智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2期摘要: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正确理解仲裁地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
其次明确选择仲裁地的常用方法,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若没有选择,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
再者是了解仲裁地的功能,即仲裁地决定仲裁地法(lex arbitri);仲裁地法院监督仲裁的进行;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定的国籍。
关键词:仲裁地;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仲裁地法中图分类号:D923.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93-02仲裁指在一个程序中,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他们的仲裁协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听取、考虑争议的事实和观点,最后做出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仲裁被广泛使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极其重要的方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仲裁地时应该考虑充分,因为仲裁地与一些涉及仲裁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
比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程序规则、适用法的确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一个糟糕的仲裁地的选择很可能会使争议一方在仲裁中陷入被动。
因此,如何决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仲裁地的定义传统上讲,仲裁地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1]。
然而,由于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数量有限,这个定义会引起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诸多不便,因为如今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人选择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此,这个定义并不能满足现代国际仲裁发展的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地,是指仲裁裁决做出地。
例如,分别来自法国和英国的争议双方达成一个仲裁协议,决定国际商会仲裁员(ICC)作为仲裁机构,比利时作为仲裁地。
因此,ICC 仲裁庭审理该仲裁案件,而仲裁地是比利时。
然而,由于争议双方是分别来自法国和英国,一个问题便出现了,即基于对争议双方的便利原则,是否允许在法国或英国审理该案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