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

合集下载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
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现将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2011年12月止,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实行当地预征增值税的供电环节分支机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3.5%执行。

期间,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供电环节电价、电量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的,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分支机构2010年增值税预征率(定额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33号)中有关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财税[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1.产品原料100%米自所列资源┃┃伴生矿产┃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铅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资源┃┃┃┃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二、废水┃┃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液)、废┃2┃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商品粉煤灰┃┃┃气、废渣┃┃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3┃┃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木索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8┃┃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干冰、甲醇、合成氨┃┃┗━━━━━━┻━━━━━┻━━━━━━━━━━━━━━━━━━━━┻━━━━━━━━━━━━━━━━━━━━━━━┻━━━━━━━━━━━━━━━━━━━┛┏━━━━━┳━━━━┳━━━━━━━━━━━━━━━━━━┳━━━━━━━━━━━━━━┳━━━━━━━━━━━━━━━━┓┃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9┃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电力、热力┃┃┃┃┃余热、余压┃┃┃┣━━━━━╋━━━━╋━━━━━━━━━━━━━━━━━━╋━━━━━━━━━━━━━━╋━━━━━━━━━━━━━━━━┫┃┃┃┃┃┃┃┃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符合产品标准┃┃┃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三、再生┃┃┃┃标准┃┃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以下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不能在供电公司单独立户,必须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供电公司可根据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共同出具的当期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证明等材料,按月或按季向实际用电单位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电单位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二)与总表单位结算的电量凭证及电费支付凭证;(三)《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附件1);(四)《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五)实际用电单位开票信息。

四、供电公司应逐份审核《分割单》和《汇总表》,经确认无误后,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及结算电量电费所属时间。

具体审核要求如下:(一)表格项目应填写完整,计算正确;(二)实际用电单位的电价应与总表单位执行的电价一致;(三)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量应与分表计量数据一致;(四)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费不超过总表电费;(五)开票金额应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会计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会计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执行口径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更好地服务我省光伏扶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现将开票名称、开票对象、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统一如下:(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开票时,光伏发电上网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光伏发电补贴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补贴”。

光伏电力和光伏电力补贴对应的税收编码均为“11001010106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太阳能发电”。

(二)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村委会、教会等非企业、非自然人组织购买光伏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三)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供电单位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其相应的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在账务处理上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有的人认为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也有的人认为不用转出。

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笔者认为,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不予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而且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此规定确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作转出处理。

但2005年9月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按照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2008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税法


增值税
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 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38号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 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自2008年1月1日 起,上述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7]1145号《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个人所得税 其他
《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 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 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 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 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自2008年3月1日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 决定》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 每月2000元
提高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 除费用每月2000元。
非居民纳税人附加扣除费用
将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 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就爱你感触 费用由3200元降低到2800元(2800+2000)

电费抵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其消耗量逐年增加。

为鼓励企业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费抵税政策。

本文旨在对电费抵税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电费抵税的定义电费抵税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支付的电费作为一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电费抵税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等。

三、电费抵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扣除:(一)国债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投资国债的利息支出;(三)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研发等发生的支出;(四)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五)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费用;2. 交通运输费用;3. 邮政、电信、网络等通讯费用;4. 办公用品购置费用;5. 办公设备维修费用;6. 办公场地租赁费用;7. 办公人员差旅费用;8.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抵扣。

”四、电费抵税的范围和标准1. 电费抵税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费抵税的范围包括:(1)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研发等过程中发生的电费支出;(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生活用电支出;(3)企业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照明、空调等设施用电支出。

2. 电费抵税的标准(1)企业购进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2)企业自产的电力产品,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电费,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豫国税函[2008]33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33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抓紧做好操作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总局组织的省级师资培训9月19日结束,按照总局要求,省级以下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于9月30日前结束。

为此,省局拟采取视频培训的形式,直接培训到操作岗位人员(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二)切实做好企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1、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按照总局要求,全部企业培训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尽快与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协商培训的具体安排。

由于企业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各地税务机关应抽调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配合服务单位完成对企业的培训。

2、摸清底数,分类培训。

此次培训升级涉及不同类型的防伪税控企业,各地应提前摸清底数,分类培训。

对于原一机多票企业仅进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的培训。

对于未进行一机多票升级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一机多票系统的集中升级培训和“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的培训,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培训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执行。

2008版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8版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税(一)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业产品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
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标 签】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8﹞108号
【发文日期】2008-03-05
【实施时间】2008-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

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三、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四、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

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