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印刷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河南省邮电科技有
印制品服务项目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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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TOP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印制品服务项目
郑州市智丰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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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目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报告时间:
2023-02-1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TOP3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郑州市金税印务有 印制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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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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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轿车 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河南省人民医院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操作办法

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操作讲明书用户手册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 (4)第二章系统环境预备 (4)2.1.证书环境预备 (4)2.1.1. 北京一证通 (4)2.1.2. CFCA数字证书 (5)2.2.系统环境预备 (5)第三章系统登陆 (5)3.1.系统登陆 (5)3.1.1. 北京一证通方式登录 (5)3.1.2. CFCA数字证书方式登录 (9)3.1.3. 首次登录系统 (12)第四章通知 (13)4.1.通知 (13)4.1.1. 业务概述 (13)4.1.2. 流程概述 (14)4.2.电子邮件 (16)4.2.1. 业务概述 (16)4.2.2. 流程概述 (17)第五章办税指南 (19)5.1.出口退(免)税政策 (19)5.1.1. 业务概述 (19)5.1.2. 流程概述 (20)5.2.办税流程 (23)5.3.1. 业务概述 (23)5.3.2. 流程概述 (23)5.3.常见问题 (27)5.3.1. 业务概述 (27)5.3.2. 流程概述 (27)第六章网上报税 (31)6.1.预申报 (31)6.1.1. 业务概述 (31)6.1.2. 流程概述 (31)6.2.正式申报 (49)6.2.1. 业务概述 (49)6.2.2. 流程概述 (49)第七章结果查询 (53)7.1.退税进度查询 (54)7.2.1. 业务概述 (54)7.2.2. 流程概述 (54)第八章系统治理 (55)8.1维护联系方式 (55)第一章系统概述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是出口退税治理系统的延伸,出口企业能够通过网页上传的方式将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而无需亲自携带申报数据往返于税企之间;相应税务机关关于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也不再需要派专人进行手工的预审工作,对数据的预审以及反馈全部由远程申报系统自动完成。
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预申报功能处理逻辑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完全一致,能够有效地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
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

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宣传手册一、什么是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就是指出口企业通过广州国税门户网站()登录“网上办税大厅”,进入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模块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单证预申报、下载审核结果反馈信息。
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的启用彻底改变了以前出口企业需要上门到主管税务机关排队办理这些事项的状况。
详细情况请浏览广州国税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的适用范围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适用于所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小规模企业。
三、出口企业如何登录并使用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出口企业无需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权限。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左上方“网上办税大厅”,通过“2号办税窗口”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出口退税模块,就可以免费使用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功能。
未申请数字证书的出口企业,在登录网上办税大厅时可选择“普通登录”方式,分别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即可登录,用户名及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以免信息泄漏。
已经申请数字证书的出口企业可以直接选择“数字证书登录”方式登录。
四、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的开通时间(一)网上预申报1. 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只能在每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进行,每日的开通时间为6:00——24:00。
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网上预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现行上门申报规定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
法定的申报期限结束后,不再受理纳税人网上预申报业务,仍未办理预申报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关于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和不能按期收汇有关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 和不能收汇的申报
• 根据61号公告和30号公告相关要求,在退(免)税申 报期截止之日内,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 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 或凭证的内容,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 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 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 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关于出口退(免)税凭证 无相关电子信息和不能按期收
汇有关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 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1 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 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中关于出口 退(免)税申报的规定,结合市局的工作要求, 现对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内出口企业出口 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和不能按期收 汇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原件及资料;
(三)根据企业的收汇管理要求分别按不同情 况提供收汇情况:
在2019年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 属于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的企业, 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 据、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30号公告的 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 收汇处理。
(一)接收申报
• 4月11、14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5楼办税大厅 将会设置46、47号窗(信息备案专窗)接收企 业无相关电子信息的申报(出具受理回执), 请企业全部在上述时间前来办理无相关电子信 息和不能按期收汇的申报。(先在1楼取号再 到5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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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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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
系统升级的通知
【标 签】升级,远程申报系统,企业端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3-25
【实施时间】2015-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总局工作安排,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需要升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主要内容 本次升级主要增加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及企业申报和预审数据加密相关内容。
详细功能调整和修改内容见补丁说明等相关文档。
二、升级时间安排 省局定于2015年3月26日(周四)晚上18:00起对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停机备份和升级,并于2015年3月30日(周一)上午8:00起正式启用新版本的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在此期间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将暂时停止使用。
纳税人如有特殊办税需求,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升级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次升级涉及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及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
出口企业需要更新相应版本的申报系统客户端(生产企业对应版本为13.0SP2,外贸企业对应版本为15.0SP2)。
(二)出口企业可从主管税务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或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获取新版退税申报系统安装程序。
(三)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升级后,旧版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将无法进行退税预审。
(四)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后,要及时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分类管理类别进行配置维护。
(五)依据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相关规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总局公告有关规定
报送收汇凭证。
请各纳税人认真查看新版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的安装说明、补丁说明及更新说明等升级文档。
在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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