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一、课程说明课程性质:选修课程语言:中英双语授课对象:法学本科学时:36学分:2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二、双语教学教材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英双语教材),赵秀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该教材出版后得到好评,应人大出版社的邀请,申请人于今年初又进行了修订,2008年5月底第二版即将面世);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文),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书中收集的案例,都出自于双语教材各章节后的案例);3.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英文对照),赵秀文、谢菁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收集了《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美、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CHAP TE R 1 GE NE RAL IN TR O DU CTI O N OF IN TE R NAT IO NAL COM M E RCIALARBI T RA TI O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 commercial business. 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 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no arbitration. This 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national court shall 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 In this regards, 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 ADR and litigation. 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ement.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t origins fr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 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pplied rules, arbitrators, languages, 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 entation of law. 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 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 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 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 supervision. The court may set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 案例:仲裁管辖权争议案
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 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 条款的中英文表达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 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 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 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 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 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相关链接: ★ 相关链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简介国际商业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Court,ICC)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业纠纷,并为商业界提供最权威、高效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迄今为止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处理商业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
其仲裁裁决被全球商业界广泛接受,其地位和声誉备受推崇。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管理、处理和监督与仲裁有关的事务。
仲裁院由全球商界精英组成的独立仲裁员组成,其职责是处理涉及ICC仲裁的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其运作中秉持着公正、高效和专业的原则。
它通过仲裁程序,为双方提供快速、经济、灵活的争端解决方案。
仲裁院的职能包括选任仲裁员、审查仲裁程序、管理案件等。
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协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附属机构。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国际商会仲裁院处理与仲裁相关的事务。
国际仲裁协会主要负责维护和发展全球仲裁行业的工作,并推动国际仲裁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则致力于提供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尤其在涉及商事争端的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优势国际商业仲裁机构作为当今商业界最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地位和声誉: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凭借长期以来的卓越表现和精湛技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2. 快速高效:相对于国际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为迅速和高效,可以帮助各方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时间成本和不确定因素。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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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 规则
一、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 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共同组建的仲裁机 构。商事仲裁协会总会设在东京,在大阪、名古 屋等大城市设有分会。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 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日本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是该协会的宗旨。 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1997 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此外,当 事人还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
第四节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1926年由美国仲裁会和美国仲 裁基金会合并而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 在纽约,在全美国的大城市均设有办事处。协会 的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 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为当事人提供便 利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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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是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 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 以来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居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之 首,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并被誉为世界最繁 忙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在中国和世界其他仲裁 机构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
二、仲裁规则 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9年2月8日斯德哥 尔摩商会理事会通过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自 1999年4月1日起生效。不过,仲裁院也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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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前身是伦敦仲裁庭,1903年改 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 院。1975年始,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市政府、 伦敦商会和英女王特许仲裁协会3家共同组成的 联合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英女王特 许仲裁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 仲裁院的主席。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自1998年1月1日起仲裁院开始实行新的仲裁规 则,不过,仲裁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规 定。 返回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及其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本章重点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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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 仲裁规则
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瑞典最著名的全国性仲 裁机构。瑞典是中立国,不少国家认为按其仲裁 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一些国家的国际经 济交往,尤其是东西方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交往 常选择该仲裁院进行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院虽然是商会的附属机构,但它独立行使职权, 而且法院也不对仲裁进行干预。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受案范围 (二)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审理 (五)裁决 (六)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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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
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受限制担保并按香 港公司法注册的非盈利公司。它不受政府官员或 其他机构人士的影响或控制,独立仲裁。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适 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谓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 国国籍或在香港特区无住所的自然人,或是在外 注册或是在香港特区无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或法人 的仲裁案件。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既可 以受理国内外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受理劳资纠 纷、甚至传统上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反垄断领域的 案件。由于争议性质多样,所以美国仲裁协会制 定了多达60种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 用。而且,申请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争议,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用其合意的任何仲裁规则或程序, 指定仲裁员也不受仲裁员名册和国籍的限制。 二、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0年9月1日 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的规定,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 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仲裁员,也可以要求香 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代为指定仲裁员。香港特区 国际仲裁中心除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外,还受 理本地仲裁案件。本地仲裁案件适用本地仲裁规 则。
二、1998年仲裁规则 经国际商会理事会1997年4月通过,国际商会仲 裁院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 行。现行规则共7章35条,对仲裁申请、仲裁庭 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的适用、裁决的 作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现行规 则,无论仲裁员,仲裁院及其成员,国际商会及 其雇员,还是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对任何人在 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责任。
【本章重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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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 裁规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成立于1923年,院址设在巴黎。仲裁院 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它的主要职责是: ①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 ②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③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④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 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商 事仲裁服务最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