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uncitral仲裁示范法

uncitral仲裁示范法UNCITRAL 仲裁示范法是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关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推广仲裁作为一种高效、快捷、公正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UNCITRAL 仲裁示范法包括了许多关于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规定,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所采用。
UNCITRAL 仲裁示范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的特点:1. 强调快速解决争议UNCITRAL 仲裁示范法倡导尽可能快速地解决商事争议。
这一特点表现在许多方面,如仲裁庭应该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召开首次听证会,裁决应该在接到所有证据后尽快作出等等。
UNCITRAL 仲裁示范法旨在使商事争议的解决时间尽可能缩短,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务活动的干扰。
2. 强调公平、公正、公开UNCITRAL 仲裁示范法强调仲裁程序应该公平、公正、公开。
这一特点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仲裁员、当事人有权参加开庭审理、裁决应该是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签署等等。
UNCITRAL 仲裁示范法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争议解决的正常秩序。
3. 强调仲裁裁决的最终性UNCITRAL 仲裁示范法强调仲裁裁决应该是最终的,即仲裁裁决不应受到司法审查的干扰。
这一特点保证商事争议的解决结果能够迅速得以执行,从而保障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
总之,UNCITRAL 仲裁示范法具有诸多优点,提供了一种高效、快捷、公正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未来,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国际公约在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业界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为了解决全球商业争议,ICC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规则,以提供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ICC仲裁规则是一套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商业争议,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议等。
这些规则旨在为商业界提供一种便捷、迅速和成本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ICC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独立性和中立性:ICC仲裁规则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和中立。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或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2. 灵活性:ICC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仲裁员程序或三仲裁员程序,并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和语言,以便更好地适应其商业需求。
3. 快速和高效: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快速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庭必须在仲裁注册后6个月内制定仲裁裁决。
此外,ICC秘书处会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并确保各方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4. 可执行性:ICC仲裁裁决具有很高的可执行性。
《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各方有义务遵守并执行裁决的结果。
ICC仲裁规则的应用范围广泛,已被广泛采用和接受。
许多国际商事合同都包含了ICC仲裁条款,并将争议提交给ICC仲裁庭解决。
这是因为ICC仲裁规则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ICC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听证会等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庭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有时会根据法律,有时会根据公平原则作出。
无论如何,裁决必须合理、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
ICC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ICC仲裁规则的作用日益凸显。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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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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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
¡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 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二)、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 仲裁员。
¡ 1、合议仲裁庭 ¡ 2.独任仲裁庭
¡ (三)回避
¡ 仲裁中也建立了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当 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 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要求 回避的原因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后, 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后, 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提出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机构的领 导人决定。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后, 应当按照仲裁员 选定的程序, 重新选定仲裁员。
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标的具
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c)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 营
业地标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 4.我国法律的规定
¡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 二、特征
¡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 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2023年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

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50分)1.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A. 高效、灵活B. 当事人自愿性C. 独立性D. 保密性2.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A.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B. 由一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认可C.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D. 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仲裁员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有哪些?A. 证人证言B. 鉴定意见C. 书面证据材料D. 视听资料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A.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 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原则C. 适用仲裁地法律原则D. 多种法律原则相结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有哪些?A.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B. 通过仲裁机构强制执行C. 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执行D. 无法执行或无法有效执行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原则是指什么?A. 仅指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B. 包括仲裁庭的决策过程和裁决结果保密C. 不涉及任何保密事项,所有信息均可公开披露D. 与诉讼不同,仅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信息不泄露给无关人员7.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什么?A.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B. 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根据需要自行采取的临时措施C.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后采取的临时措施D. 与国际商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相同,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采取8.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A.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程序规则、提交证据、尊重裁决结果等。
B.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选择仲裁员、提出申请、进行陈述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庭的裁决、承担仲裁费用等。
C.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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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在中心的主持下进行仲裁。
该仲裁中心将UNCITRAL仲裁规则稍加修改,作为自已的规则,它拥有一个由亚非地区,以及与该地区有密切经济联系国家著名的法学家、法官、外交家组成的国际仲裁员名单。
为共同合作与协助,亚洲法律咨询委员会、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委员会、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印度仲裁委员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均订立了相互合作与协助协议。
除了国际仲裁之外,马来西亚一部分专业团体及商会亦有权依其自身的规则进行国内仲裁(例如:马来西亚建筑协会,工程测量协会、棕榈油炼油协会及橡胶交易许可委员会)。
新加坡:
正如香港,新加坡也试图把自己建成亚洲地区国际仲裁中心。
1991年7月,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及贸易发展委员会资助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开始运作。
上述两团体负责新加坡工业、商业及贸易的发展,该中心旨在为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及调解提供便利服务,已具有自己的一套仲裁规则,它拥有一个由当地及国际专家组成的合格仲裁员名单,分为四个专业:海上保险和航运;国际贸易投资合同;银行金融业务以及工程建筑合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同其他地区仲裁机构签订了若干合作协议。
日本:
日本有两个主要常设仲裁机构负责国际商事仲裁,即于1953年成立的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以及日本航运交易会社(JSE)。
它们均有其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规则适用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而东京海事仲裁规则则适用于日本航运交易会社。
前者处理国内或国际性质的仲裁纠纷,是日本唯一处理国际争端的仲裁庭机构(除海事纠纷外);后者则针对海事交易而引起的纠纷(例如:船舶所有权关系,租船契约,海上货运及提单)。
南韩:
1973年,南韩工业贸易部依照修正的仲裁条例在南韩成立唯一由政府授权施行国内国际商事仲裁的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KCAB)。
该会是韩国唯一的经授权的仲裁机构,它依照韩国最高法院在仲裁条例授权下批准的韩国商事仲裁规则(KCAB)实施仲裁。
1973年颁布的韩国商事仲裁规则,于1981年及1989年作过两次修订。
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所审理的大多数仲裁均依照韩国商事仲裁规则进行。
但是,各方当事人可协商同意使用其它协会的仲裁规则或特别规则,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会遵循此种仲裁程序。
台湾:
设在台北的商事仲裁协会(CAA)旨在对内部及对外商业纠纷进行仲裁以及调停对外贸易纠纷,该会是唯一依照台湾法律登记成立的仲裁机构。
台湾在国际社会的外交地位妨碍了台湾商行在合同当中使用国际仲裁。
由于中国大陆拒绝承认台湾,许多国家不愿与台湾签订贸易或投资条约或者承认台湾法律。
另外,台湾不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的参与国,也不是联合国成员国,然而,数十年来,台湾已与国际经济关系融为一体,商事仲裁协会发挥其能动性,加入了若干规范仲裁的国际合作协议,1989年,该会通过了台湾商事仲裁程序的执行规则以规范仲裁程序。
中国:
随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与投资的显著增加,用仲裁手段解决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也相应增加。
在中国,国际仲裁最先制度化,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综合的仲裁法)临
时仲裁十分罕见。
中国已成立两个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以处理国际仲裁,即:处理国际海事纠纷的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和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及其它有关涉外经济活动纠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其前身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
该会在两者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资助。
为使中国仲裁程序国际化,198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新仲裁规则(1989规则)取代了1956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规则,不过,199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通过了新的仲裁规则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1994年规则)。
它在1989年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国际公认的仲裁法原则。
泰国:
1987年,泰国颁布仲裁法条例以促进仲裁作为泰国法律体系外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司法部成立的仲裁协会执行该条例。
1990年该协会根据仲裁条例颁布仲裁规则及调解规则。
条例在总体上规范泰国的仲裁,与此同时,仲裁规则及调解规则专门规范司法部仲裁协会的仲裁及调解。
印度尼西亚:
1977年,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又称“BANI”,在雅加达成立。
它是由印尼国家商会资助成立的民间仲裁协会,该会处理国内及国际商事仲裁,并建立了规范诸如仲裁程序及指定仲裁员等问题的仲裁程序规则,它是印尼主要的仲裁协会,拥有一个主要包括退休法官及执业律师组成的仲裁员名单,不过,尽管有该委员会,大部分印尼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国际合同争议均提交外国仲裁,并适用诸如国际商会或伦敦仲裁法庭等知名仲裁机构之规则。
二、国内暨国际仲裁规则
香港:
在香港仲裁由仲裁条例规范(第341章)。
该条例设立了调整本港及国际仲裁协议的两种分离的制度,即本港仲裁协议由条例规范,而国际仲裁协议则由UNCITRAL示范法第I至VII章规范。
该仲裁条例包括以下六部分:
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选择法官-仲裁员的程序;
1990年4月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7年,经香港改革委员会建议,香港采纳了UNCITRAL示范法以吸引更多的国际仲裁,同时使香港仲裁法更能为国际当事人所接受。
有趣的是条例第六编收编了1985年UNCITRAL示范法草案的评论,1985年UNCITRAL报告及1987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报告,高等法院在解释UNCITRAL示范条文时可参考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