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商事纠纷的发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法逐渐成为了一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程序和裁决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个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的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保持合作关系,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2.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尊重仲裁协议的约定,并接受仲裁裁决。
3. 公正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正,不偏不倚,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追求效率原则:仲裁程序应高效且及时进行,以便当事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商业活动。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仲裁请求阶段: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仲裁庭组成阶段: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商事领域的经验。
3. 证据交换阶段: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交换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
4. 仲裁听证阶段:仲裁庭会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和质询证人等。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证据。
5.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做出一项仲裁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得到各国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各缔约国应当依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生效: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被送达后即时生效。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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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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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庭 • 常设仲裁机构
–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 资争议国际中心 –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 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工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 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 院
5.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6.根据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 缴仲裁费。
(二)仲裁的受理
• 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
合法定条件,同意接受并进行仲裁的活动。
• 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 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1、国际性 5、保密性
2、自愿性
3、民间性 4、专业性
6、中立性
7、准司法性 8、终局性
三、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异同比较
仲裁与调解(conciliation)
•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 的,
•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 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12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 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 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 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 式。 •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 仲裁.
5.法律适用 程序法,各国都一致适用仲裁地法。但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者,则根据双方的规定办事。 实体法,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 择,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这方面的 应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指定适用哪一 国法律,通常由仲裁庭确定适用的法律。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2006年修正案(中文版)

第 5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 17J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
1985 年
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06 年通过的 修正案
联合国 2008 年,维也纳
说明 联合国文件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提到这种编号, 即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联合国出版物 销售编号:C.08.V.4 ISBN:978-92-1-730136-0
目录
第五章 . 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 18 条 . 第 19 条 . 第 20 条 . 第 21 条 . 第 22 条 . 第 23 条 . 第 24 条 . 第 25 条 . 第 26 条 . 第 27 条 .
当事人平等待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程序规则的确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程序的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申请书和答辩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一方当事人的不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法院协助取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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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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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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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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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 答辩和反请求 •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及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以及对自己 所依据的事实、 有利的辩解。 有利的辩解。 • 反请求是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的 独立的仲裁请求。 独立的仲裁请求。
2、《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
•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订立于1965年,加入者已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订立于1965年 1965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已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100个国家和地区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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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CHA PTER1GE NE RAL INTRO DU C TIO N OF INTE RNATI O NAL CO MM E RC I ALARB ITRA TIO 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1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commercial business.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No arbitration agreement,no arbitration.This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The national court shall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In this regards,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ADR and litigation.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ment.Section2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It origins from the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rbitration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3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Parties’autonomy: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pplied rules,arbitrators, languages,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entation of law.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supervision.The court may set 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4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 ■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Section5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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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对此种不遵守情事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已放弃其提出异议权利。
第五条法院干预的限度由本法管辖的事情,任何法院均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
第六条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仲裁予以协助和监督的某种职责第十一条第(3)和(4)款、第十三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6条第(3)款和第三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职责应由……(实施本示范法的每个国家具体指明履行这些职责的一个法院或一个以上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履行。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
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在合同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但该合同须是书面的而且这种援引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
第八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性申诉(1)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当事一方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交付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2)本条第(1)款所指诉讼已提起时,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
第九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期间,当事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均与仲裁协议不相抵触。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条仲裁员人数(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2)如未作此确定,则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名。
第十一条仲裁员的委任(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否则不应以所属国籍为理由排除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2)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委任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遵从本条第(4)和第(5)款的规定。
(3)如未达成此种协议:(A)在仲裁员为三名的仲裁中,当事每一方均应委任一名仲裁员,这样委任的两名仲裁员应委任第三名仲裁员;如当事一方未在收到当事他方提出如此行事之要求的三十天内委任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在被委任后三十天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B)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如当事各方未就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
(4)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委任程序,如果:(A)当事一方未按这种程序规定的要求行事,或(B)当事各方或两名仲裁员未根据这种程序达成预期的协议,或(C)第三者,包括机构,未履行根据此种程序所委托的任何职责,则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除非委任程序的协议订有确保能委任仲裁员的其他方法。
(5)就本条第(3)或第(4)款交由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事情所作出的决定,不容上诉。
该法院或其他机构在委任仲裁员时应适当顾及当事各方协议的仲裁员所需具备的任何资格,并适当顾及尽可能确保委任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因素,而且在委任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时,还应考虑到委任一名所属国籍与当事各方均不相同的仲裁员的适宜性。
第十二条回避的理由(1)在被询几有关其可能被委任为仲裁员之事时,其应该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任何情况。
仲裁员从被委任之时起直至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不迟延地向当事各方披露任何此类情况,除非其已将此情况告知当事各方。
(2)仅因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或他不具备当事各方商定的资格时,才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回避。
当事一方只有根据其作出委任之后知悉的理由才可以对其所委任的或参加委任的仲裁员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提出回避的程序(1)当事各方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服从本条第(3)款的规定。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除非其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回避事宜作出决定。
(3)如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任何程序或本条第(2)款的程序提出的回避不成立,提出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其所提出的回避的决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该回避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该请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包括被提出回避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未行事或不能行事(1)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不过分迟延地行事,其委任即告终止,如果其辞职或当事各方对终止其委任达成协议的话。
但如对上述任何原因仍有争议,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终止委任一事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
(2)如果按照本条或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一名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一方同意终止对一名仲裁员的委任,并不意味着承认本条或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委任替代仲裁员因根据第13条或第14条的规定或因仲裁员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辞职或因当事各方协议解除仲裁员的委任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止仲裁员的委任时,应按照原来适用于委任被替换的仲裁员的规则委任替代仲裁员。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十六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1)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
当事一方已委任或参与委任仲裁员的事实,不妨碍其提出此种抗辩。
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应在仲裁程序中被指越权之情事出现后立即提出。
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认为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推迟提出抗辩。
(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抗辩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或在实体裁决中裁定。
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庭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当事一方请求,可以裁定当事任何一方就争议的标的采取仲裁庭可能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临时性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有关此种措施的妥适担保。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八条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当事各方应得到平等相待,并应被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
第十九条程序规则的确定(1)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可以在本法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授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权力。
第二十条仲裁地点(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但应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会晤,以便在其成员间进行磋商,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各方的意见或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第二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于被申请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条语文(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除非其中另有规定,这种协议或确定应适用于当事一方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裁决、决定或其他通讯。
(2)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文件证据应附具当事各方协议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一种或数种语文的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