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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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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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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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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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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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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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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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印刷品在荷兰制作的协议,这种协议应视为承揽合同而受工作成果即合同最重要的成分得以实施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上述三项协议得依荷兰法律;第一次的要约明确提到的印刷业的交货条件包含了一项仲裁条款,被诉人以信件方式同意了此项要约,因此接受了共同交货条件;其他两项系口头订立并未明确地提及上述条件,但是,荷兰法律规定,凡是当订购适用于惯例性条件的印刷品在此后不久向同一印刷商再次订货时,除明确表示与通常情况相反外,得推定他也接受此条件。
7、N.B.Three运输有限公司诉Harebell运输有限公司案(2004)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船合同,规定租约下的纠纷将提交英国法院解决。
但是,该合同同时规定,船东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了争议,租船方便诉请英国法院解决。
船东却根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租约条款,要求英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满足了船东的这一要求,理由是:租约使船东保留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船东应被允许实施该权利。
8、Roulas诉J.Tepra案(2005)本案缘起1993年原告(Roulas)与几家银行及其所属的Poulimatka公司之间的一宗股票销售纠纷,被告(J,Tepra)为受理该纠纷的三人仲裁庭的主席。
该仲裁庭在1995年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裁决。
后来,原告获知被告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间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收取费用。
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与该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完全无关,被告仍然不具有上述纠纷案的仲裁员资格并撤销了上述裁决。
原告随后提起了针对被告的索赔之诉。
芬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在仲裁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仲裁案情无关的法律建议不应当影响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当怀疑,但是在仲裁期间仍然提供这种建议并收取38 010. 47欧元的费用,原告对其怀疑便是正当的;对这种利害关系不予披露导致了原告需要新的仲裁程序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与费用;被告未能证明裁决的撤销和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不能归因于其过失。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 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 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 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 项; (3) 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 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案 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 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 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根据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 过仲裁解决的 , 如: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不能仲裁。 2.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3. 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 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 确或者模棱两可的。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1)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 包括以下几项: ①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 码、电传、传真、电话及法人代表; ②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 案情和争议要点; ④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仲裁申请 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案例一:1998年4月,荷兰A公司与广州B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B装饰公司承包荷兰A公司租用的大厦的室内装饰工程。
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于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经协商未果,B公司于1999年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荷兰A公司还清工程款项。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B公司的诉请。
裁决送达后,荷兰A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义务,广州B公司于1999年5月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
同时,荷兰A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在于,双方在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事后也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受理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符,根据《仲裁法》第16条及第18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主张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1.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具备哪些要素?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确定?其理由何在?3.按照200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是否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4.假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二:申请人英国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曾经签订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CIETAC按其公布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性的。
”争议发生后,CIETAC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受理了此案。
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提交了答辩书。
在首次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应用电传或传真确认合同生效。
”而甲方至今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商业纠纷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例,探讨仲裁程序和结果,以及案例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影响。
案情介绍该案件涉及两家国际化的公司A和B之间的合同纠纷。
公司A是一家欧洲的制造商,公司B是一家亚洲的进口商。
双方在一笔大宗商品的销售合同上发生争议,公司B声称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而公司A则声称合同条款已明确规定了售后服务的责任,拒绝接受公司B的索赔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最终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程序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商定选择国际商会(ICC)作为仲裁机构,并选定了一位知名的仲裁员作为主审。
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就证据交换、听证会等程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B提交了大量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证词,试图证明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公司A则提出了生产记录和合同条款等证据,以证明其并未违反合同责任。
双方还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各自的赔偿额计算表,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辩论。
仲裁庭最终就公司A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是否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以及赔偿额等问题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还对双方的证人进行了盘问,并聘请了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对商品质量进行了评估。
整个仲裁过程历时半年,期间进行了多次听证会和书面程序,最终在仲裁庭主审的裁决下,就各项争议问题做出了最终的裁决。
裁决结果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了公司A存在违约,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并就公司B的损失进行了具体计算。
裁决结果包括了退货、补偿损失和支付仲裁费用等多项赔偿措施。
公司A不服裁决结果,并试图提起司法诉讼进行抗诉,但最终法院裁定确认了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业争议中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得到了体现。
双方在一年之内就完成了整个仲裁过程,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更能够满足商业争议的及时解决需求。
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 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独 立存在。
2、仲裁协议书
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 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就是说,仲裁协议/条款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 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 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
④ 保密性不同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
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⑤ 终审制度不同
诉讼: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 仲裁:一裁终局。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概念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 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 关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 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 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 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 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 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 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向其住 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 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 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 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 下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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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解 决 投 资 争 议 国 际 中 心 (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为ICSID)。设在美国华盛顿.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设在泰国曼谷.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AISCC)。 2 .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LCIA)。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4 . 美 国 仲 裁 协 会 (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AAA)。 5 . 日 本 商 事 仲 裁 协 会 (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 ( expertness)、 保 密 性 ( confidentiality) 与 和谐性(harma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 裁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法或民商 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 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 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 条规定,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 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 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 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 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 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 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 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 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 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 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 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 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 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 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 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 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将自觉履行其义务。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 行的法定前提。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 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称作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 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 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 议。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 有民间性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管辖 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人们又 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或称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 ADR 方式 ,ADR 的英 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依 直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6.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 HKIAC)。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下称仲 裁 委 员 会 )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其 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 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 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 裁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 1. 仲裁的 合意性;2. 第三人; 3. 裁决的强制性.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 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 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 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 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 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 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 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 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 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总 部设在巴黎.
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