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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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课件知识讲解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课件知识讲解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2、以争议性质作为认定标准;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事仲裁。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例如法
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如果包含国际商业利
益,仲裁是国际性的。"这一标准可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
活动的需要,但是它不像实质性连接标准那样具体明确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二、仲裁庭的职权 (一)仲裁庭的权力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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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门性的仲裁机构 、
指设立在某一交易所或同业公会下的常设仲裁 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行会内部成员间的争议, 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行会内部成员间的争议, 如:伦敦谷物公会下设的谷物和食品贸易仲裁 委员会, 委员会,荷兰鹿特丹毛皮交易所下设的仲裁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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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商会于1923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于 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其目的是为了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家、 其目的是为了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家、 制造商和商人” 制造商和商人”提供一个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 国际性组织, 国际性组织,“而不使其求助于正式的司法程 序”。 大半个世纪以来, 大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已成为 世界上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重要、 世界上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重要、最有广泛 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组织成员来自5大 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组织成员来自 大 洲的60多个国家 自其创立以来, 多个国家。 洲的 多个国家。自其创立以来,共处理涉及 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万多个国际性商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万多个国际性商 全世界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事仲裁案件。 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
1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范围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 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 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 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 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本章内容概述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含义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二)特征1.高度自治启动、地点、机构、仲裁员、规则、法律2.程序简便(一裁终局)3.过程保密4.易于执行(三)国际仲裁机构1.性质:民间性机构2.类型:常设性:固定组织、固定地点、固定规则临时性:就案设立,结案即解散3.主要国际仲裁机构A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成立于1923年, 总部设在巴黎国际性办案质量高执行率高B 美国仲裁协会(AAA)成立于1926年 ,总部在纽约,有35个办事处受案范围广泛:国际经贸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保险等受案量大办案效率高C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 LCIA )源自于1892年成立的伦敦仲裁会,1903年改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为现名。

半政府、半民间: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专业性:90%的海事仲裁案件D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SCC)成立于1917年中立、公正为东西方国家争议解决的理想场所,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E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设置较早(1954年成立)收费较低受案量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专业性(1959年成立)二、仲裁协议(一)含义、类型、作用含义: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文件。

类型: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作用:对当事人:不得起诉(抗辩权)对法院:排除诉讼(或裁或诉)对仲裁机构:受案依据和权限范围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多数国家要求书面形式,少数国家例外(如瑞典)内容合法: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1.书面形式的解释案例1:英国公司给赞比亚公司的售货单中含有仲裁条款,赞比亚口头同意英国售货单中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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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即国外仲裁机构
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二)对“国际”的理解

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在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许多国家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严格的加以区分,一般来说
国家对国际仲裁赋予的自由度要大一些,国家干预较少,当 事人自治权相对比较广泛。关于“国际”的含义,不同的国 家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我国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 意义是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上规定的不同。相比较
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c)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任何国家境 内或相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在外国或争议的客体在外国等而 进行的仲裁,均属国际商事仲裁的考虑因素
备的,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将仲裁申请书等有
关文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在
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被
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
4、被申请人提出请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
提出。反请求书中要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反请求的原因及所 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有关文件,交纳费用。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裁决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四)裁决的补正
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一)我国关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
督的相关立法概述
1、《仲裁法》第五至七章; 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的140条、217、260条;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
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而言,在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上,其要求更
为严格,不但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实体问题。
1.以实质性连接因素为认定标准;

一些国家以实质性连接因素作为判断商事仲裁是否具有 国际性,若仲裁地点、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的注 册地及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连接因素中具有国际因素的商 事仲裁即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采用此标准的有英国、丹麦
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 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
(2)被执行人在程序上没有被给予平等对待;
(3)仲裁裁决超越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4)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 (5)仲裁裁决已被撤销 (6)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
式解决;
(7)承认或执行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概念 (一)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参加国际商事交往的双方当事人通过 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
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由其依据
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 种解决争议的制度。
(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1、裁定撤销
(1)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三)对“商事”的理解
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
性质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具有商业 性质的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 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 ;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 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二、仲裁庭的职权 (一)仲裁庭的权力
1.约定的权力 2.法定的权力
(二)仲裁庭的义务
1.约定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普通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 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 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 裁裁决的做出和执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
任仲裁员。
1、合议仲裁庭
2、独任仲裁庭
(三)回避
仲裁中也建立了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 回避的申请。如果要求回避的原因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后,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后,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
提出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领导人决定。仲 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后,应当按照仲裁员选 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活动的需要,但是它不像实质性连接标准那样具体明确
3、混合标准

“一项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a)仲裁协议双方当事
人在签订该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b) 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共同所在地国之外:( ⅰ)仲裁协议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ⅱ)商事 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标的具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无论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还是国际商事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该国际商事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单独 的协议,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无效或失效以
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争议事项在上述情况下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的分类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
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 限定仲裁的范围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纽约公约

为了解决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国际上先后 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仲
裁条款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
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实际 已取代了前面两个公约,成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关于承认和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互相承认仲裁 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瑞典、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埃及、叙利亚等中东国家
2、以争议性质作为认定标准;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事仲裁。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例如法 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如果包含国际商业利 益,仲裁是国际性的。"这一标准可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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