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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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摘要:工商机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促进监管效果提升。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该制度适用现状是案件少、案值小、渠道不畅和举证难等。

根据利益平衡理论,在食品流通环节应当加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落实,要从加强工商机关监管、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明确经营者责任、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等方面完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工商机关;完善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重大甚至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空前关注和重视。

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应该说,工商机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手段措施,以此来一步提升监管效果。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正式确立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不但是我国相关制度在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也是工商机关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本文在论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源起到近现代的发展,围绕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就工商机关适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展开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述(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惩罚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现代规范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是指加害人因行为具有恶意、欺诈、鲁莽、轻率或者滥用权力等特性,并导致受害人受有损害时,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因此决定由加害人给受害人的超过其所受之实际损害的赔偿,其目的在于首先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阻遏该行为人及他人将来再次从事类似之不法行为。

(二)近代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惩罚性赔偿是一项社会法范畴的制度,通常认为来源于英美法,在美国得到广泛适用,进而影响到大陆法系。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药品监管2021-5含品去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赂褚法律问题研免陈凤芝程潘峰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一直存在着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方式等各种难题。

本文立足我国实际,在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食品安全公 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且可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在违法利润总额基础上适当加倍、成立专 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管理惩罚性赔偿金等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分配方式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必要性食品安全法自实施以来,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 强食品市场的安全督查,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呈现稳中 向好趋势。

饶是如此,仍有一些违法者为了攫取不法 利益,不惜触犯道德和法律底线,食品安全问题仍面 临挑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 法惩戒力度。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而在 实际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罚款数额少、定罪概率低、赔 偿范围窄等现象,使得一些处罚并未真正起扬善抑恶 的作用。

有学者在食品药品领域提出过“鼓励性惩罚”的观点,即一些表象上看的惩罚,本质上并未实现实 质正义,有时甚至产生鼓励违法者的反向效果。

0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私益诉讼中计算惩罚性赔偿 时,不是以食品价格的倍数,就是以损失的倍数来计 算惩罚赔偿金,其惩罚数额远不及违法生产经营者 的违法收益。

如此处罚,一方面,不仅不利于实现严惩 违法行为人的目标,反而可能变相的“鼓励”违法行为 人和潜在违法人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如果受害消费者所花费的时间、金钱与可能获得的赔偿 金之间不成正比,受害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

可见,私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威慑此种违法活动的效果并不理想。

为弥补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对违法 者惩罚力度不足的缺陷,确保食品安全领域经营秩 序,应把惩罚性赔偿归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请求权的 范围。

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

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叶知年1,刘小川29(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江苏苏州215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

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关键词:食品安全;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65-07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安全性是食品最重要的属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食品供给充足,种类日益繁多。

但在现实生活中,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因素,威胁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因食品安全引发的食品侵权法律纠纷十分频繁。

本着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尔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台,增强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很难真正体现出其惩罚性,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为中心,检讨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规则完善研究

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规则完善研究
民事诉 讼法学 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04"2021#04—0090—10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在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法律规范之初$仅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型$涉食品药品安全诉讼隐含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之下,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①%在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多交 由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 法联合惩处$受害者也仅通过私益诉讼使自 身合法权益受 到的不法侵害得到赔偿,并不能使社会公众的权益得到相应维护% 检察机关提
2021 年7 月 第 23 卷! 第4 期
江苏 大学 学 报!社 会科 学 版" Jo)rn,-o.Ji,n0s) Uni3ersit6!Soci,-Science9: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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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2021 ;o-23 No4
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 赔偿规则完善研究
数的私益主体提起该项请求权的合法性% 此外$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有法院强调必须要有充分的关于公
共利益受损的证据支持%例如,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被告冷ee、王 ee产品销售者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海市三中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 张两被告承担涉案牛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 675 208 64 元,必须提供相 应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受损的具体情况% 而由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含瘦肉精 成分的牛肉吨数与其所提供的证据难以对应,检察院以询价获取的中间价作为 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单价计算依据与涉案牛肉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法院认为公益 诉讼起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这个案件是由七人组成的大合 议庭审理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最终判决驳回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 偿请求②%

食物安全法的十倍处惩性补偿制度

食物安全法的十倍处惩性补偿制度

《食物平安法》的十倍处惩性补偿制度关键词:食物平安法处惩性补偿补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处惩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爱惜法》明显的进步体此刻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背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的食物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点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峻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处惩性补偿”的规定,完善了食物平安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增强了对食用不平安食物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爱惜,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非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本钱,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物平安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踊跃性,具有踊跃的意义。

但是,咱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处惩性补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处惩性补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动身,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体会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补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24年3期(总第429期)No. 3,2021General No.129法治建设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唐守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300101 )摘要:当前,食品安全侵权事件频发,在司法实践中亟需确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 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公益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威慑、遏制以及预防之功能。

实证考 察发现: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数额认定不规 范、管理制度不健全。

为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发 挥,应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依据;确立 “不法利润+主观过错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标准;厘清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与刑 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健全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赔偿金管理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 (2021) 03-0076-10一、问题的提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础的民生问题。

当前,食品安全 侵权事件频发,从“三聚氤胺奶粉”到“地沟油”再到“瘦肉精”,这一系列食品安全 事件对公民个人身体健康以及宏观层面的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日甚。

有鉴于此,国家以及 各个地方的食品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但是不断出台的相关规定仍然未能及时遏制各类食品侵权行为的发生,大规模的食 品侵权事件仍然不时见诸报端,并呈现出受害人规模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以及受侵害 权益的分散性特点。

皿在大规模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单个消费者如果受损利益不大,面对收稿日期:2021 — 1 — 12基金项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研究”(项目编号: 20TJJY0502 )作者简介:唐守东,男,山东泰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 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作者:李岩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9期摘要:《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食品侵权事件的发生。

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举证难”、“赔偿数额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完善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49-02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全新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其确立的“十倍赔偿”制度一直备受瞩目。

新制度增强了人们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各地出现类似纠纷时,处理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障碍。

本文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2]。

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在赔偿数额方面仅规定为“一倍”。

此次《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属性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食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实现机制研究——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为中心

a n d I t s Re a l i z a t i o n Me c h a is n m —— c o n A r t i c l e 9 6 i n” F o o d S a f e t y L a w ”
Wu Bi n Z h a Ma n Ya n g F a n g
特 点合理 分 配举 证 责任 , 构 建 与之 配套 的 程序 性保 障机 制 , 以切 实提 高该 制度 的 实效 性 , 妥 善 解决食 品损 害
赔偿 纠纷 。
关键 词 : 《 食 品安 全 法》 ;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 实现机 制
Re s e a r c h o n Fo o d Da ma g e Pu n i t i v e Co mp e n s a t i o n S y s t e m
Ke y Wo r d s : F o o d S f a e t y L a w; p u n i t i v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s y s t e m; r e a l i z a t i o n m e c h a n i s m
t o i mp r o v e t h e f u n c t i o n o f p u n i s h me n t , d e t e r r e n t a n d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c 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f o r c o mp e n s a t i o n .Ho we v e r t h e
Ab s t r a c t : F o o d d a ma g e p u n i t i v e c o m p e n s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s a n i m p o r t a n t i n n o v a t i o n o f F o o d S a f e t y L a w . I t a i ms

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3期(总第117期)J oum d of t l l e P a r t y Sc h00l of CPc压en咖ou M ul l i c i paI co眦i t眦N o.3,2012(s岫,117)法学研究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李咏玲(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部,河南焦作45加01)摘要:《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加大食品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威慑力不足、适用的主观要件存在缺陷、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合理性等诸多问题。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其成慑力必须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更加具体全面,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和最高数额限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l(2012)03—0056—04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国家的经济和国际声誉。

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只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且从未进行过细致的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远远滞后于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尤其是《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引起了公众的交口称赞。

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毒血旺”、地沟油到蝮化剂、“黑心烤鸭”,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并没能阻挡住某些商人为追求暴利而铤而走险,食品“安全门”依然频发,在让人无奈的同时,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制止侵权行为重要方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为何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又该如何加以改进?一、完善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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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下)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董春雪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保证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国家在食品安全法中制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不利于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维护,因此本文针对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135-02作者简介:董春雪(1993-),女,汉族,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食品安全法中制定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完善食品安全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针对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惩罚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几点有效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首先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以往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损失的实际数额来确定补偿数额的,这是一种事后补偿方法,但是有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并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质上的损失,这就无法对赔偿数额进行确定,从而造成食品安全违法成本的增加。

而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赔偿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扩大了赔偿范围,有利于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有利于激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维自身的合法利益。

食品安全事故中消费者不仅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时也会受到精神、身体等方面的损失,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了补偿范围和补偿力度,可以对无法用金额补偿消费者的那部分损失提供必要的补偿依据,从而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有利于维护食品竞争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还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国大多是采用行政处理的方法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利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

而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罚,有利于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的规范,进一步优化食品竞争市场。

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免费赠送食品的相关惩罚性措施的规定现在实行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并没有将赠送食品列入赔偿内容中,这就导致免费赠送食品经营中国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赠送免费食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食品营销手段,商家为了节约成本会将一些过期的食品免费送给客户,客户认为免费赠送的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因此会接受,从而导致部分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受到威胁。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缺乏对过失行为的相关规定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只要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违背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无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过失,都需要进行一定赔偿,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大多都是对明知道是违法的但还是对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进行惩罚,从主观上认为这是故意的,并没有对无意、过失的行为进行惩罚,这就导致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打擦边球,逃避惩罚,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需要明确对过失行为的相关规定。

(三)赔偿金计算方式缺乏合理性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对消费者进行补偿有赔偿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即按照消费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或者是按照食品价格的十倍来进行赔偿,可以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但是这种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较为模糊,真正实行其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应该明确对赔偿金计算方式的规定。

三、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措施(一)将免费赠送食品加入到惩罚性的赔偿范围之内食品与其他的产品不同,食品具有保质期,不是长期有效的,如果人们食用过期食品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为了防止部分商家利用过期食品做食品促销活动,免费赠送客户食品,国家应该将免费赠送食品的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也列入到赔偿范围中,一旦发现有商家利用过期食品,通过免费赠送的方式来对客户进行促销,则应该立即对这些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相应的惩罚规定对这些商家进行处罚。

以往食品安全法中对赔偿金的规定是食品价格的十倍来计算,但是因为免费赠送商品是没有价格的,所以不能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按照免费赠送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下转第138页)·531·2019年09月(下)法制博览法治论坛从古至今,“法与情”之间的矛盾始终为人所诟病,其实质上是法治思想与伦理道德的中体,更是理性与感性的悖论性冲突,现代的政治离不开法家精神,如果在新时代,我们能够批判继承,合理利用已有的、已经实践检验的法治思想,并结合当今中国社会现状,有目的地兼顾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中国的法治体系,那么韩非的法治思想就必定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带来无可估量的价值。

综上所述,韩非的“三反”思想,在政治领域完全否认了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使二者处于对立的状态,当然,如果我们完全肯定一方而否认另一方,则会造成“绝对理性”或“绝对感性”的思维困境,所以,现代国家在重视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兼顾思想文化建设、道德建设。

在矛盾的双方之间,采取“中庸”的方式,集德治与法治的优点于一体,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政治领域上的伦理道德与依法治政的对立关系的探究,具有很深刻的现世价值。

[注释]①孔子:《论语·颜渊》,第十二章.②孔子:《论语·子路》,第十三章.③曾子:《礼记·大学》.④韩非:《韩非子·难一》,第三十六卷.⑤韩非:《韩非子·难一》,第三十六卷.⑥韩非:《韩非子·六反》,第四十六卷.⑦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卷.⑧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卷.⑨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卷.⑩孔子:《论语·颜渊》,第十二章.○11韩非:《韩非子·说难》,第十二卷.○12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卷.[参考文献][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10.(2010.10重印).[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宋立卿,邢树森.依法治世—韩非子[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0.[4]陈才.韩非子精粹解读[M ].北京:中华书局,2004.[5]何珊君.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M ].山东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6]唐镜.德治中国———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论纲[M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上接第135页)(二)将过失行为列入到惩罚性赔偿制度范围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观规定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大多都是对故意行为的惩罚,没有对过失行为的处罚内容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对违法商家进行有效的处罚。

在国外的一些食品安全法中,无论是食品的生产厂家,还是食品经营者,无论是故意的违法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该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过失行为也加入进去,扩大赔偿范围,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食品质量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整个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中,其核心依据在于金额计算结果;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理状态不难看出,科学合理的惩罚赔偿金额,能够有效的约束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避免脏乱差生产环境的同时,还能打造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目前,我国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中,所依据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由此,在对其进行完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损失范围进行明确。

在当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规定,却没有对消费者的“损失”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导致在出现赔偿金额时,虽然规定了“3倍”或“10倍”,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无法对消费者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由此,在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注时,首先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范围进行明确,综合考虑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提升“损失”的计算标准。

其次,针对不同的状况,制定出差异化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侵权惩罚性金额的管理中仍处于落后状态,尤其在英美国家,针对这一问题早已设置并实施了差异化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科学计算方法,其赔偿金额的具体数目由陪审团依据侵权食品造成的危害、消费者的损等综合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国家的立法经验,争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食品的侵权事件,分别设置出3-100倍区间的惩罚性金额计算标准,尤其是针对社会影响大、受害群体多、未成年受害群体等食品侵权实践,应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四、总结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将免费赠送食品和过失行为列入到惩罚性赔偿制度范围内,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合理规定等措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有效的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1]张夜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 ].法制博览,2019(13):54-55.[2]李长健,鲁爱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 ].食品与机械,2018,34(10):60-62+201.[3]吴迪.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7(12):95-97.[4]陈承堂.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J ].法学,2014(9):143-14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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