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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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法律政策,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然而由于一些商家或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质量、服务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案和完善已经尤为必要了。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了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并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惩罚性赔偿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基础上,因为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远远超过了其实际经济损失,法院根据相应情况,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的一种增加的赔偿手段。

这就是对那些经营者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其行为危害非常严重的赔偿方式。

二、惩罚性赔偿的需求和实现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惩罚行为的罚款等方式,实现企业的法律规范行动使得消费者能够安全地进行消费,从而加强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同时,也意味着对企业日常商业行为的监督和执法能力有进一步的要求。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1)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此方面有了一定的保障,也就会对消费市场更加有信心,从而增强消费者上市场的信心,改需购物环境。

(2)推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诚信经营。

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只有更加合规、诚信经营方可以避免巨额的赔偿费用,促使企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律的能力。

(3)构建诉讼的声讨预防效应,提高经营者的法制意识、经营理念、服务质量、行业形象和竞争实力。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应用实质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一种完全新的赔偿制度,而是增加了事由赔偿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性质形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企业或供应商在日常商业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正常情况下由法律进行保护的赔偿基础之外,应该给予的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

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
生 , 罚 恶 意侵 权 人 , 予 受 害 人 充 分 补 偿 的 重 要 方 法 。 惩 给
关 键 词 : 罚 性 赔偿 金 ; 品 侵 权 责 任 ; 量 因素 惩 产 衡
中圈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3 9 (0 1 1—2 20 1 7・ 1 8 2 1 ) 30 2பைடு நூலகம்—1
公法表 现了公权 力对 于违法 犯罪 行为 的制裁 。其对 加 界 和社会对该制 度 的认识 存 在 着 巨大 分歧 , 其反 对 意 见主 害人的惩 罚多体现 为惩罚性 赔偿 金 。要 求加 害人 除 了补偿 要 可以概括成 以下几点 :1 实施 恶意 产 品侵 权行 为惩 罚性 () 受害人 的实际损 失之 外 , 要 向受 害 人支 付 一 笔额外 的赔 赔 偿金制度会不 会出现新 的“ 海现 象” ( ) 还 王 ;2 实施 恶 意产 品 偿金 , 以示 惩 罚 。 侵权行 为惩 罚性 赔 偿 金 制度 是 否 会 造 成 受 害 人 的不 当得 而 民事 法律作 是 调 整平 等 主体 之 间 财产 、 身关 系的 利 ;3 实 施 恶 意 产 品 侵 权 行 为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制 度 会 不 会 大 人 () 私法 , 当出现违 约或侵权责 任时 , 于 民事 主体之 间的平 权 量 导 致 企 业 破 产 。 基 关系 , 侵权人 承担的损 害赔 偿金 是一 种补 偿性赔 偿 , 以填平 5 惩 罚性赔 偿金 制度 所具 有的 独特 功能 为原则 , 填补受 害人所遭受 的实 际损 害 , 能多也不能少 。 不 如何说服持 有疑 问 和反 对 的 观点 的人们 , 让其 认 为这
1 惩 罚性赔 偿金
生产者 直接 承担 责任 ; 在产 品销 售者 提 供 商品 时不 存 在 而 欺诈行 为时 , 费 者也 难 以凭 借 《 法 》 得 双 倍 的补 偿 。 消 消 获 1 1 惩 罚 性 赡 偿 金 . 缺 陷产 品生产者 一般都 具 有 一定 的 经 济实 力 , 对其 加 以 不 惩罚性赔偿 金 , 称 惩 戒性 赔 偿 、 实性 赔 偿 、 范 性 也 证 示 其不会停 止 缺陷 产 品 的生 产 。从 而 有 更多 的危 险 产 赔偿 或报复性赔 偿 。是 由法庭做 出的赔偿 数额 超过 实际损 惩罚 , 品流人 市场 , 造成 了对社会 大众 巨大 潜在危险 。 害数额的赔偿 。它 具 有补 偿 受 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失 、 罚 和 惩 遏制不法行 为的多重 功能 。 4 对产 品侵权 责任 中规 定惩 罚性 赔偿 金的 异议 I2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与 补 偿 性 赔 偿 金 . 自从惩罚性赔 偿 金 制度 在 产 品侵 权 领域 确 认之 后 , 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进行额外的赔偿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赔偿数额,使侵权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以达到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效果。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侵权案件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具备恶意、蓄意、虚伪等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与法院认定的恶意、蓄意、虚伪情节有关,可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公民权益、打击滥用权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有效的制约。

例如,一些商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权利受害人能够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要求商家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就能有效遏制商家的恶意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够对某些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

例如,一些制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销售假药或者不安全药品,导致患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要求制药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极大地遏制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努力才能证明被告的恶意行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告权益,增加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满意度。

尽管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裁判,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遏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为侵权人增加了一种严重的经济负担。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诉讼中,相较于传统的赔偿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赔偿金的惩罚措施,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醒,强化其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最早是在关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得到了提出,之后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法院也常常在判决中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涉及环境损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

如损失的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等方面。

不同的侵权行为,违规情况的不同,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强化侵权人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2、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和理赔,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3、纠正社会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

如何平衡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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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起端于古罗马等国,但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1] ,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发展和适用。

[2] 对英美特别是近现代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 节,给予了惩罚性赔偿一个明确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遏制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3]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损害补偿之外,为了遏制相同或类似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不特定他人的利益,而判决恶意行为人支付的额外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广义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广义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其最终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根据不同的认识,有着 3 种不同的观点:(1)惩罚与遏制;(2)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补救;(3)补偿。

[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遏制行为人及他人为某种恶劣的行为而惩罚。

在这一层面上,惩罚并不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达到遏制行为人及他人再为此类行为的一个手段。

惩罚与遏制,惩罚是实现遏制的手段,遏制是惩罚所要达到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的手段达到了遏制的目的,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最优的维护,对社会不特定他人再次受到类似行为的侵害起到了预防作用。

从这点来看,惩罚性赔偿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一种补救。

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我们并不能找到任何理论去支撑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可以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给予某一个人。

再者,在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上,我们考虑的基础仍然是受害人的损失,并没有考虑社会或他人的损失。

不考虑社会与他人的损失,何来对其进行补偿之说。

与其说惩罚性赔偿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补救,不如说其目的是为预防公共利益将来再受损害。

这里所谓的预防便与遏制不谋而合。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必须建立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之上,且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也要受到补偿性损害赔偿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尽管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有着不同的法律目的。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也扮演着充分补偿的角色,但这种充分补偿的功能仅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会发生作用,不具有一般性,也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补偿并不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之所在,而是其为达到目的而附带的一项功能,其目的是遏制,是预防。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只有一个,遏制。

惩罚是实现遏制的一个手段,充分补偿也只是为了实现遏制而附带的一个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达到遏制目的后的社会效果。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达到遏制某种恶劣行为的发生,通过惩罚的手段,最后达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根据需要,通过主观意识,预先设想的行为目标。

功能,指的是一种行为所能达到的客观效果。

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标,而功能则是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

目的依赖于人的主观思维而存在,而功能则是某一行为发生后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效果。

客观效果很可能是一种意外的效果,其涉及面很可能宽于行为人的主观目标。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Vargo 的一功能说:补偿;(2)Owen的四功能说:惩罚、吓阻、执行法律、补偿;(3)Ellis 的七功能说:惩罚被告、吓阻被告再犯、吓阻他人从事相同的行为、维护和平、诱导私人追诉不法、补偿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获得填补的损害、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4)Chapman与Trebilcock 的三功能说:补偿、应报、吓阻。

[5]陈聪富教授从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历史中得出,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损害填补、吓阻、报复惩罚、私人执法等四个主要的功能。

[6]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补偿、制裁和遏制。

[7]从实质上分析,Ellis的七功能说与Owen的四功能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Ellis七功能说其实也就是Owe n四功能说的具体化。

对功能过度细化的介绍和区分,会显得没有重点,不利于我们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功能。

本文比较赞同Owen的四功能说,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功能有:充分补偿、惩罚、遏制和激励。

在很多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补偿并不是一种充分的补偿。

从这一层面出发,惩罚性赔偿发挥着给予受害人充分补偿的功能。

损害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性损害赔偿,另一种是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又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基于人身体和生命无价的理论,其损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作为对受害人主观意识的损害,其损害很难用客观的标准予以衡量。

非财产损害难以用金钱评估的特性决定了某些损害补偿的不充分性,进而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具有充分补偿的功能。

除此之外,还有受害者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用、起诉期间的花销、误工等费用,在对这些费用的补偿上,惩罚性赔偿金也发挥着充分补偿的作用,使受害者尽量恢复到受伤害以前的状态。

惩罚是惩罚性赔偿最直接的功能,也是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核心区别之一。

惩罚性赔偿是行为者在损害赔偿之外对受害者的额外赔偿,也就是说法律剥夺了行为者的一部分金钱财产给予受害者,而受害者也因此“得利”。

从另一种角度来说,惩罚性赔偿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是对受害人追诉行为的金钱“奖励”。

惩罚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遏制恶劣行为的手段。

与其他功能相比,遏制就成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重要的功能。

遏制,其实是一种吓阻,通过惩罚这一威吓,阻止行为人和他人再为类似的行为,进而防止社会上不特定他人的权益再受损害,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罚行为人来遏制行为人再为类似行为,二是通过惩罚行为人来吓阻他人为类似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金在激励私人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当今我国,个人权利腐化的现象极为严重。

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公民总会有一种得过且过的心理,或者寻求某种私力救济,很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不仅使得自己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也置社会公共利益于危险的境地。

如果私人承担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或者扮演了这种角色,那么私人的这种行为就应该获得社会的“奖励”或“报酬”。

[8] 在此理论支撑下,惩罚性赔偿金不再是一种不当得利,而是一种“社会奖励”,是对那些最终维护了社会利益的受害者们的一种奖励。

通过奖励惩罚性赔偿金这一手段,激励更多的人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在惩罚性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合理性。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的适用,理论界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上,目前存在三种观点:(1)惩罚性赔偿不应涉及违约责任;(2)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3)惩罚性赔偿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

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该集中在侵权责任领域,特别是在产品侵权责任领域,应该严格限制其在违约责任领域内的适用。

张新宝教授指出,违约责任中不适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即使在违约责任中适用,也应该限制在一方故意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他方权利的情形,同时对其适用应该规定严格的条件,非特殊情形不宜适用。

[9] 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应限于侵权行为责任,在合同责任领域应当尽量限制它的适用范围。

[10] 继受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后,该制度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至19 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美国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20世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在很多方面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惩罚性赔偿的界限,被适用于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以及家庭法,同时赔偿金的数额也直线上升。

[11] 美国虽然早期严格遵循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的适用,但随着法学理论的深入,并结合美国自身的发展状况,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扩张。

从法制实践上看,惩罚性赔偿涉及的范围包括: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制实践中不仅适用于产品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而且还适用于对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罚。

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适用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表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违约责任领域内的适用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应受到传统理论过多的限制,只要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我们就应该谨慎地在相应的法律责任领域内适用。

事物并不都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我们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

对待惩罚性赔偿这一新生的制度,我们不应该用传统的理论去限制其发展,而应该利用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的方法来论证将其引入某法律责任领域内的法律效益,为谨慎立法做参考。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责任,对其适用范围并不能做出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该制度的发展。

目前的法制实践表明,其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又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

当然,其还可以适用于其它法律责任领域。

按照目前的学术理论研究现状分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到侵权、违约等民事责任,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等经济法责任,还有劳动者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社会与劳动保护法律责任。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其适用上不应该过多的受到传统理论的羁绊,我们应该开拓思维,从法律效益和可行性上对其适用进行分析。

五、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不是主观随意的,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同时也是法律正义观念的要求。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金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原告必须是应受惩罚行为的受害人;(2)适度原则;(3)被告的手段;(4)“当且仅当” 三种情况的检验;(5)被告是否已经受到刑事或者其它处罚手段所处罚。

[12]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节第2款规定:在评估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事实裁定人可以适当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被告的财产数额。

[13]首先,惩罚性赔偿金的确认离不开对惩罚性赔偿目的的考察。

惩罚性赔偿根本的目的是遏制,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那么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遏制也应该是首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达不到遏制的目的,仅仅完成了惩罚的功能,那么惩罚性赔偿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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