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进并逐步在我国得到落实也成为了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1.1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中,除了代表原告获得实际经济损失外,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及后果,由法院在判决中额外裁定适当的赔偿款,以作为对被告进行惩罚和警示的一种赔偿方式。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促进商业竞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民生福祉。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从2013年起,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上限。
随后,我国法院陆续在其他领域的相关案件中适用了该制度。
2019年,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和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2.1 实施难度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同时考虑到惩罚和补偿的问题,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综合评估。
因此,识别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等问题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精细思考。
同时,对于这种新的制度,相关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也需要进行培训和学习,以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
解决方案: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司法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培训和学习;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判断方法;三是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经验,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引言1.1 研究背景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除了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外,还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非新鲜事物,早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就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很多侵权行为仍然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打击。
因此,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对于完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的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将更加迫切。
然而,想要有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范围、遵循适用原则,同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因此,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
1.2 研究意义在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行为。
通过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阻止和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合法经营和行为,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和行为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的信任。
只有建立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
这一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实践案例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历史背景。
(一)古代及中世纪的起源与发展在古代社会,同态复仇制度是常见的司法手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野蛮的报复行为逐渐被文明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开始出现,如古代罗马法中的罚金制度,以及中世纪欧洲的罚款制度等。
(二)近现代的演变与成熟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形成并得以完善。
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一)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领域。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等。
这些领域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较大的损失,且难以通过一般的补偿性赔偿来弥补。
因此,通过判决惩罚性赔偿,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
(二)适用条件1. 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违法,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等。
2. 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等。
5. 法定限额: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有一定限制。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逐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施。
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对不法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的同态复仇制度,即以恶制恶、以血还血的报复性赔偿方式。
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形成。
其最初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应用,并逐渐扩展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2. 演进过程(1)从单一到多元: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欺诈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2)从地方到全国:最初,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在地方性法规或特殊法中得以规定。
随着该制度的逐渐成熟与认可,许多国家开始将其纳入全国性的法律体系中。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因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
如故意伤害、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2. 合同违约在合同领域,当一方当事人因故意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这有利于提高合同履行率,保护交易安全。
3.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如果造成其他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1. 主观过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恶意的主观过错,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而为之。
2. 实际损害:需要证明因不法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或损失。
3.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合法程序:需要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申请和审判。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简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属于一项较新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在我国诸多法律中有所体现,虽然总体上惩罚性赔偿条文数量有限,内容并不是很完善,在法学界饱受争议,但是,其作为民商类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今后的民法中将会有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目前立法中的惩罚性条款,对我国当前民法中惩罚性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缺陷完善策略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惩罚性赔偿”从英语“punitivedamages”翻译而来,《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i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的类型有好几种,因此,笔者认为,与仅仅重视补偿功能的“compensatorydamages”相比,“punitivedamages”不单单具有补偿受害者所受损失之功能,更重要的是其具有惩罚加害者,防止其和其他人再次违法的价值。
由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界对于“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理解与英美法系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即为了弥补受害者所受损失,惩罚不法侵害者,并防止其他人再犯此类不法行为,而由法院判处侵害者给与受害者的超过其本身所受损失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功能:1.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必须要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请求。
惩罚性赔偿常常是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可见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
论述我国产品责任重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是现代英美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以独特的法律理念和法制方法,为保障英美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反观我国,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
面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很是迫切,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完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但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现代商品的特征严重削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能力,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且能够间接对产品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一、惩罚性赔偿的透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具有惩罚功能或制裁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利弊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
虽然,该制度使刑法和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原告取得巨额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赔偿的数额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该制度被滥用;该制度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同时,会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可以对加害行为惩罚与制裁,防止类似行为的继续或者重复;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危险产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安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诉讼中,相较于传统的赔偿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赔偿金的惩罚措施,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醒,强化其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最早是在关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得到了提出,之后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法院也常常在判决中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涉及环境损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
如损失的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等方面。
不同的侵权行为,违规情况的不同,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强化侵权人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2、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和理赔,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3、纠正社会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
如何平衡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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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课程名称:学年论文(1)课程代码: 5001811 题目: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学院: XX学院专业年级:XX级法学学生姓名:XXX学号: 31200903010XXX 指导教师: XXX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1 日目录摘要 (2)引言 (3)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3)(一)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 (3)(二)公私法混合的特征 (3)(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3)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在国外的发展 (4)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 (5)四、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5)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摘要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那些危害到我们生命健康安全的非法行为,我们可以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处罚。
在英美法系中有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事实上,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已出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
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侵权责任领域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产品责任”一章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由来,在我国的发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侵权责任法引言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严重滑坡,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从几年前的三聚氰胺到现今的染色馒头、毒生姜、毒豆芽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更严重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更多的行为是处于一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灰色地带。
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仅靠简单的民事赔偿有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
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系中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上的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或许可通过研究其特点来探寻它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产生的,与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四项: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查普曼等人则认为有三种功能,即补偿、报应和遏制。
王利民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补偿和惩罚的功能,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综上几大学者所言,毋庸置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远多于补偿性赔偿制度。
(二)公私法混合的特性惩罚性赔偿的注意啊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处以金额较大的赔偿惩罚,其最终目的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惩罚性赔偿当然包含着对受害人的一定补偿。
故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公法上惩戒的性质,也具有民法领域上的私法属性。
(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般的民事赔偿中,损害结果是影响赔偿实际数额的主要标准。
但惩罚性赔偿由于它具有“惩罚”这样一个功能,单纯靠造成损害的程度难以有这样的效果,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有必要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仅仅出于过失,那么对其使用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太不公平了。
因为一旦处以惩罚性赔偿,将面临的是一个巨额的赔偿。
当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大,虽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有限,而只用补偿性赔偿,那肯定无法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有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赔偿数额法定等特点。
从惩罚与预防的目的与功能,可认为其具有“准刑法”性质。
但从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上看,则应该把它看做一种民事救济机制。
总的来说,惩罚性赔偿应当属于民事赔偿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应当把它看做一种私法上的民事诉讼的补充制度,尽管它也具有公法上的一些特征。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在国外的发展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 Huckle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
在美国,1784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早期英国普通法对于非具体损害,例如精神痛苦与情绪受挫,无法以金钱计算,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在于补其不足。
17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19世纪以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并不是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开始转向惩罚不法行为。
20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产品责任上,特别是在美国。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其产生发展到现在,不少人都质疑过它的合理性。
缺陷是肯定存在的,这一点不容置疑。
例如陪审团的恣意判决可能存在赔偿金额过大而导致被告不堪重负的情况、不太符合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功能等。
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阻碍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一说,似乎值得商榷。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并不像补偿性制度那样广泛。
从另一角度来讲,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虽然让某一行为人有较大的经济负担,但能够起到广泛的警示作用,从而规范了大多数人的行为,当然也包括经济行为。
有序、规范的经济秩序是显然不会使经济滞后的。
以一个人的大额赔偿为代价来换取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从合理性来讲,并无不妥之处。
但这是否是公平的呢,前面提到的惩罚性赔偿的主观状态中提到了公平性的问题。
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
对一部分人来说是公平的,那么对另一部分人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
当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时,仅仅用补偿性赔偿,对其他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在做到对大多数人的公平,就是一种公平。
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出现“惩罚性赔偿”这一词。
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首次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作出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提到了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针对食品领域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侵权责任方式》颁布实施之前,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合同责任中,特别是在经营者有欺诈情节的时候。
(尽管《食品安全法》中有类似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但该法中的规定并不详尽且适用领域极为有限)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才在侵权领域做明确做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上,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上均用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前面提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非常明确的作用,惩罚和警示。
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种以争取最大利益而罔顾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
有些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尚未达到入刑的标准,仅靠简单的民事赔偿又难以遏制这些非法行为。
因此,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食品安全法》就是在三鹿奶粉时间后颁布实施的,该法里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或许立法者的目的就在于此。
四、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仅仅是一个萌芽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下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上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
我国现阶段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中有所体现,分布极为零星,未形成一个全面、结构体系完备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只在实体法上有所体现,程序法上丝毫没有提及。
到底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在诉讼的哪个阶段提起,实施的具体过程如何等都需要待具体的规范。
当然,这也是由于实体法上的规定不够。
当实体法上的规定完备后,自然就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程序法。
其次,在司法层面上,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
究其原因,立法上的不明确,肯定会导致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例如,对于赔偿金额数的不明确,惩罚性赔偿与精神赔偿之间的关系,具体赔偿标准。
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是比较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作用不大,亟需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予以具体明确。
结束语总的来说,尽管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有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还是很难用于具体司法实践中,这样这种规定就形同虚设。
要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就要解决立法上的问题。
当然,一个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要一个过程,期待在以后的民事立法即司法上,有与革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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