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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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 :I 2 .6 ) 3 9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6-0 6 ( 0 1 9- 0 0- 3 2 X 2 1 )0 0 0 0 上 的惩罚性赔偿 ,它不同于早期的惩罚性赔偿 。早期 的惩罚 性赔偿相 当 于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英美法 系早期 的民事责任制 度主要是对 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给予补偿 ,而对受害人所遭受 的精神损失 不予补偿 ,那时的惩罚 性赔偿 实际上 是对受 害人 的精 神损 失物化 的替 代。
( )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概 念 一
关于惩罚性赔偿起 源问题 ,学者 们有不 同的看法 ,但一 般认为起源 于 16 73年英国法官 L rCmdn在 Huke .m ny一案中的判决① 。惩 od a e elV o e 罚性赔偿 虽然起源 于英 国,但 真正将 其 发扬光 大 的是美 国。美 国是在 18 7 4年 的 G ny eaV.N r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② 。 自从该制度在美 o i r 国确立的那 日起 ,它的适 用领 域不 断得 以扩张 ,赔偿 数额 也是越 来越 多 。以至于 2 0世纪 8 0年代在美 国掀起了惩罚性赔偿批判 运动 ,批判者 普遍 认为它的不 断扩张对 美国经 济的 自由发 张造成 了不 良的影响 。但 时 至今 日,惩罚性赔偿在美 国仍然 在被广泛 的适用 ,尤其是 在产品责任 领 域 发挥着 其独特的作用 。德国 、E本的立法 中没有对惩罚 性赔偿 的相关 t 规定 ,但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关于惩罚性赔偿 的案例 , 日本 理 论 界也越来越重视对惩 罚性赔偿 的研究 。我 国台湾地 区在 《 消费者权 益 保 护法》 中也明文规定 引入 了惩罚性 赔偿 ,其 他法律 中也 有相 应 的体 现。大多数学者认 为我国最早 引入惩罚性 赔偿是 在 19 9 4年 1月 1日实 施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 4 9条规定 :经 营者提供 商品或服务 有欺 诈行 为的 ,应 当按 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 ,增加赔 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 的费用 的一倍 。这一规定 初步吸收了英美法 系国家 的惩 罚性 赔偿 理论 ,但 学界 中也 有个 别人认 为 ,该条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 0 关于惩 罚性 赔偿的概念 ,学 者们一般认 为惩罚性赔偿 又叫示范性赔 偿 或报复性 赔偿 ,指法 院基于惩 罚被告 之不法行为或预 防被告及他人 于 将 来从事相类似之不法行 为等 目的 ,而给以原告超过其实 际所受损失 的 赔 偿金。 从该概念可 以看 出,其基本 内涵是法院基于被告的一个不法行 为 ,判决被告在补偿了原 告实 际损失 之外,又另行判决被 告支付原告 相 应数额的赔偿金。这一基本内涵也反映出惩罚性赔偿 的主要功能之一 是 惩 罚 ,但 惩 罚 是 刑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功 能 ,因此 惩 罚 性 赔 偿 作 为 民事 责 任 领 域 中一项 制度 ,不可扩 大其适 用范 围 ,不可 适用 于被 告 的所有 不法行 为 ,也就是说上述 概念 中所述 的 “ 法行为 ”应存 在一个潜 在的条件 , 不 即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故意的过错 ,至少是重大过失 以上的过错 。笔者认 为 ,惩罚性赔偿是针对不 法行为人故 意或重大过失 而为的行为 ,法 院为 了达到惩罚不法行为或预防将 来类似不法行 为再发生 的 目的而判决被告 给付原告实际损失以外的相应数 额的赔偿金 。这里所述 的也是现代 意义

也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也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也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作者:张路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路(1989-),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湖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定论,目前广为流传的主要有公法性质说,私法性质说与公私兼有的社会法性质说,三种学说冲突的核心在于“要不要严守公私法划分”这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标的额的不断增大,经济法部门法的不断完善,我们能够预见惩罚性赔偿责任未来作为经济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的可能。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社会法一、对现有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观点的评论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定论。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根据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公法性质说,私法性质说,公私兼有的社会法性质说。

(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属于公法性质说的评论论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属于公法性质的学说,其论点主要是从公私法划分的主体和职能角度出发的。

就主体而言,公法一般体现了国家、政府对社会和私人生活的干预,而私法则尊重和贯彻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

就职能而言,公法的目的在惩治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私法的任务在于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纷争,对不法侵害进行补偿和救济,以达到维护主体利益平衡的目的。

根据这样的公私法划分标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侵害人,这就与民事领域最大程度回复受害人的损害的补偿责任显然不同。

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属于公法责任。

严格区分公私法,通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这样做的优点在于明确国家、政府与公民、私人之间的权限范围,限制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私人领域,妨碍私人权利的自由行使。

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归结于公法性等主体自由协商解决纠纷质的责任,有利于保证公私法的纯洁性和一致性。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不仅关乎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的提升,也直接影响到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全面的讨论和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支付侵权损失外,还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和违法所得等因素,对侵权方追加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一定的惩罚效果。

其目的是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提高侵权行为的风险,从而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增加违法成本: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使得侵权方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从而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 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创新者经常面临知识泄露、盗用和模仿等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地增加违法风险,有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知识创新。

3. 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对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阻止不法分子通过侵权手段来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标准,二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上限。

1. 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1)《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侵权行为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权益进行侵犯,并且其侵权行为具有恶意或明显过失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改变其损害赔偿方式,并可以请求赔偿相应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费用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时被侵权人因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专利权而取得的许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维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防范行为;当事人的过错及恶意等。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维权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

消费领域的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不良产品、侵权行为等,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

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解决消费维权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研究将基于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性质和实践运用,旨在探讨其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作用,为制定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内涵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构建的原则和途径3、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案例分析4、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分析5、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度能力的评估和制度完善的建议(二)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专业研究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整理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信息,梳理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2、实证研究法:采用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效力、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优点的较典型案例进行深度研究。

3、比较研究法:对国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发展的历程、制度框架和实践效果,以借鉴其成功经验。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预期将达到以下目标:1、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法律性质及其在消费维权中的定位和作用机制。

2、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归纳其构建的原则和途径。

3、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其效力和实践局限性。

4、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我国消费维权和市场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内容摘要】至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通过,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5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独特的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项制度后,便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拟探讨惩罚性赔偿的三个问题,即理论基础、具体适用和惩罚性赔偿中国情境。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基于传统补偿性赔偿损害的不足,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三大功能;同时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类刑罚性”。

在具体适用部分,主要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数额限制。

【关键词】惩罚性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刑罚性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由判例法所创造的、主要适用于侵权法的一项制度。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汉穆拉比法典》的第8条,该条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偷走一头牲畜,他必须以30倍偿还给寺庙。

同样,在《圣经》的《出埃及记》中规定,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需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

在罗马法中,也有双倍赔偿的规定。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中,英国法官lord camden判决中运用了这一制度。

17世纪到18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害及精神痛苦的案件,到了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

损害性赔偿制度自确立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主要的争论集中在惩罚性赔偿对社会的作用、遏制功能、是否符合正当程序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尽管如此,英美法系的这项独特制度,还是逐渐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发展,而我国也逐渐接受了这项制度;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拟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理论基础、具体适用和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讨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一)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众所周知,过错责任被《法国民法典》采用之后,逐渐被其他各国的民法典所采用;过错责任被尊为是资本主义私法三大理论基石之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

者保护法 ” “ 、 营业秘密法 ” 等民事特别 法均有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上述这些理论或立法
中的尝试与探讨可为我国在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加 以借 鉴 。


惩 罚性赔偿 的功 能
故的发生危险降到最低 的程度 。另外 , J 惩罚性 赔偿也可以对社会的一 般公 众起到警示的作用,
[ 关键词 】 惩罚性赔偿 ; 必要性 ; 用 适
[ 中图分类号 ] 9 04 1 2 . 3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0 2 1 )2— o 3- 6 10 4 3 (0 1 0 0 4 0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损 害赔偿 的一种 , 它与补 偿性损 害赔偿相对 , 是指当被告 以恶意、 故意 、 欺 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 害行 为而致原告受 损时 , 原告可 以获得 除实 际损 害赔 偿金 之外 的损 害赔 偿l 。美 国《 1 J 侵权行为法》 重述第三版第 9 8 0 节对
美 国继受 了这一 制 度 并 加 以充 分 发 展 , 今 美 国 现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尤以完备的立法 和丰富多样的
判例实践而著称 。作为英美法系 的专有产物 , 惩 罚性赔偿近年来对大陆法系 国家也产生 了一定影 响。德国侵权法虽未采纳这一制度 ,但是德 国法 “ 院在例外的情况下也会将惩罚性因素加入损害赔 偿 中”3 E [。 l 1 本亦有学者对惩罚性赔偿持肯定 的
从 而造 成对受 害人 的保 护 力度 显 然偏 低 。在 现 实 案例中, 不少 侵 权 人 往 往 能 够 逃 脱 责 任 或 只需 承 担较 轻 的 责任 。 故 而依 照 一 般 的损 害赔 偿 原 则 , 难 以避免 会 出现受 害人 的损 失不 足 以获得 弥 补 的 情形 , 有悖 于 法 律 意 欲维 护社 会 正义 和公 平 之 这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作者:李岩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9期摘要:《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食品侵权事件的发生。

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举证难”、“赔偿数额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完善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49-02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全新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其确立的“十倍赔偿”制度一直备受瞩目。

新制度增强了人们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各地出现类似纠纷时,处理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障碍。

本文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2]。

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在赔偿数额方面仅规定为“一倍”。

此次《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属性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 益。 法律制度的设计, 是对有限 资源的配置。惩罚 性赔 偿体现了 数额的赔偿 , 具有赔偿、 惩罚、 遏制等功能。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 这一 价值取向。消费者 基于 对生 产经营者的信任依赖购买商品。 偿最初起源于 16 年英国法官 Lr adn Hclv oe 73 o Cm e 在 uk d e .Mny 当这种信 任受到挑战或者丧失, 交易行为则明显减少。“ 三聚氰 案中的判决。在美国则是在 18 74年的 Gny .Nrs ea v oi一案中 r 胺事件” 波及整个乳制品行业 , 乳制品的销售进入严冬, 不含三 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 。惩罚性赔偿 自引入我国, 就备受法学 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也遭遇寒流。社 会的 各领域是环环相扣的, 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 惩罚性赔偿在适用 中所存在的问题, 但其 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市场交 使得这一制度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此次《 食品安全法》 在生 易行为的不活跃, 会危及 企业的盈利、 生存, 接着产生失业问 题, 产经营 者的责 任方面也规定了 惩罚性赔偿, 这是惩罚性赔偿在 又导致消费能力下降、 交易行为的不活跃, 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 我国 立法上得 到进一步的 肯定, 但同时它仍然存在一 定的缺陷。 环, 显然不利于 社会总体经济效益。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 惩罚 因此,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有待于 进一步完 善。 性赔偿使生产经营者承担大大多于其所获利益的损失, 迫使其 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 停止危害行为, 或使潜在违法者受到威慑而停止不法行为, 使社 ( 实质正义 一) 会利益得以维护。 “ 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到的东西的永恒 不变的意 二、 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的归属 志” 生产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O 两者在 ( 惩罚性赔偿的非私法属性 一) 此基础上显然不平等。惩罚性赔偿使消费者通过请求生产经营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 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的 者高 于补偿性赔偿责任的 赔偿数额来扭转两者之间这种现实的 损害, 填补受害 人的 实际 , 损 而惩罚性赔偿却突破了民法责任 功能的界限, 对违法行为人课 以惩罚赔偿金 ,这种惩罚金的 目 “ 不 平等。 消费 者因无法知悉产品的详尽信息, 处于信息弱势地 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意味博弈双方的力量悬殊, 信息弱势方需 的并非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 而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 要获得 外力的 支持, 使双方在力量上得以 均衡和对抗, 使博弈得 益的一种报偿”【 它与民 , 3 事责任的补偿功能相矛 盾。 以平等进行。惩罚性赔偿就是这样一个外力, 来改变消费者的信 ( 惩罚性赔偿的非公法属性 二) 息弱势地位, 使消费者获得其应有的受赔偿的权利。 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行政罚款、 刑事罚金等相比较 , 存在 它们的主要 目的都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罚款和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剥夺违法行为者的过度经济利益, 实 相类之似, 现收益的结果公平。同时, 惩罚性赔 偿也是使消费者对违法 以罚金都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的公法行为。罚款和罚金作 行为 责任追 究主体为国家, 所得罚款和罚金都归国 家所 提起诉讼的一种激励机制 , 使得实质正义得以伸张。惩罚性赔偿 为法律责任, 的引入通过貌似不公平的形式来实现结果上的实质正义, 也是 有, 惩罚 而 性赔 偿是私人执法的结果, 赔偿所得归私人所有, 不以 法律扬善惩恶功能的体现。 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利益为目的。由此发现, 公法也难以将惩罚性 ( 社会效益 二) 赔偿包容在内。 ‘ 社会效益是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资源总体配置上的经济效 (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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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 为 的再次 发 生 所应 具 有 的积 极 功 能 。相对 而
性赔偿为经济法性质的赔偿责任时 , 有人认 为, 惩
罚性赔 偿 的 目的并非 是对受 害 人所受 损 害 的补偿 , 而是作 为维 护社会 公 共利益 的一种报 偿 , 民事 责 与
言 , 罚性 赔偿 作 为在一 般损 害赔偿 制度 之外 发展 惩
形成的例外 的赔偿制度 , 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
能, 即惩罚 、 分 的补偿 和遏 制 ( 预 防) 充 或 功能 。 ] L 3
收 稿 日期 :0 1— 8—1 21 0 6
任的补偿功能相背。而且惩罚性赔 偿是私力救济
的结 果 , 所 得 归私 人 所 有 , 以国 家权 威 为 依 赔偿 不
罚的视角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 , 比较分析 了美国的
惩罚 性赔偿 制 度与刑 事处罚 之 间的差 异性 , 主要 体
现 在金额 的确定 性 、 明标 准 、 额 的限度 、 否受 证 金 是

是否存在鼓励交易的价值诉求也不 同等方面。故
在 我 国惩罚 性赔 偿适 用 范 围主 要应 限 于侵 权 行 为 责任 , 在合 同责 任 领 域 应 当尽 量 限制 它 的适 用 范 围 。 虽然传 统 民法 理论 下 并 无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适 …
第2 7卷第 3期 2 1 6月 02年
平顶 山学院学报
Ju a fPn dn sa nv ri o r lo ig igh n U ies y n t
V0 . 7 No 3 12 .
Jn2 1 u .0 2
论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法 律 属 性
刘 镇
( 顶 山学院 , 南 平 顶 山 479 ) 平 河 60 9
害赔偿更能体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社会效益的价 值;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 , 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激励
受 害者 请求 的赔偿 功 能和对 侵 害者 的威 慑 功能 , 更 能 体现 经 济法 的 资 源 配 置 原 则 。 而 在 论 证 惩 罚
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
性。


词 : 罚性 赔偿 制 度 ; 域 属 性 ; 惩 法 法律 属 性 ; 会 性 社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17 (0 2 0 0 3 0 17 60 2 1 )3— 0 0— 5
中图 分 类 号 : 9 D0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惩 罚性赔 偿制 度 法域属 性 的主要 观点评 析
用余地 , 但现代损害赔偿法 的发展 , 尤其是惩罚性
赔 偿 制度 的 异 军 突起 , 在很 大 程度 上是 “ 正 ” 修 了
传统 民法理论 。 这种“ 正” 修 体现在传统侵权责
任法 补偿 功能 的 目的即是 对受 害人 损失 的补救 , 所 谓“ 同质补 偿 ” 其 重 在 关 注 受 害 人 与 加 害 人 之 间 , 的失衡 的利 益 关 系的修 复与稳 定 , 而忽略 或极 少关
摘 要: 在理论界 , 惩罚性赔偿 制度有被 滥用之 虞。首先分析 了关 于惩 罚性赔偿 制度 法域属性 的三种
观点 : 即民事法律制度说 、 准刑事处罚说 、 经济 法制度说 , 进而主 张惩罚性 赔偿制度 的法律属 性为社会 性— —经
济法 法域 内的一种特性 , 并从该制度产 生的根 源、 功能、 限制等层 面深入分析 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性 法律属
作者简介 : 刘
镇( 9 2 ) 男 , 18 一 , 河南南 阳人 , 平顶山学 院政法学 院教师 , 主要从事民商法 、 经济法 、 刑事诉讼法研究。
第 3期

镇: 论惩罚性赔偿 制度 的法律属性
・3 1・
托 , 不 以国 家利 益 为 目的 。因此 , 罚 性 赔偿 既 也 惩
2 准刑 事处罚 说 。在美 国 , . 有学 者从 民事 赔 偿 制 度之 外来认 识惩 罚性赔 偿 制度 , 为惩 罚性 赔偿 认 是 对 被 告 实 施 的一 种 惩 罚 , 一 种 准 刑 事 处 罚 。 是
( ) 罚性 赔偿 制 度 法域属 性 的主要 观 点 一 惩
1 民事法 律 制 度说 。国 内一 些 早 期 的相 关 研 . 究 著述认 为 , 惩罚 性损 害赔 偿制 度 ( 即惩 罚 性赔 偿
制度) …是 我 国 民事 立 法 和 民法 学 中 的一 项课 题 。
“ 惩罚性赔偿根本就不是赔偿 ……它们是罚款 , 旨
在惩罚 和遏 制 。惩 罚性 赔 偿 在 我 们 的 民事 司法 体 制 中是一个 特例 , 因为它把 刑事 司法 中的公共 功能 引入 到 了被 认 为是恢 复公 平 的 自治 体 系 中 。 _ 在 ”4 此学 说 的基 础上 , 国 的另 两 位学 者 , 从 刑 事 处 美 也
事 不再 罚规 则 的约 束 等 方 面存 在 明 显 的差 3经济法制度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 为相对 .
异。
于传统民事责任的补偿性 , 惩罚性赔偿制度集补偿 性和惩罚性于一体, 价值 和功能看 , 从 是经济法的
重 要 责任 形 式 。 因为 , 价值 角 度来 看 , 罚 性 损 从 惩
而 且我 国合 同法 中 已经 规 定 了惩 罚 性 损 害 赔偿 制 度 , 多学者 也 主张在 合 同法 乃 至 民法 中采 纳这 一 许
制度。 但也有学者认 为违 约损害赔偿与侵权 损 害赔偿在诸多方面存在质的不同, 主要有补救 目的
不 同 , 否惩 罚 过错行 为不 同 , 害 的确定性 不 同 , 是 损
不 具有 私法 属性 , 不具有 公法 属性 。惩 罚性 赔偿 也
至 于完美 制 度体 系囹 圄 的民商法 学者 , 屈从 于惩 罚 性赔 偿 突 出 的社 会 功 用 , 图通 过 “ 正 说 ” 其 试 修 将
旨在 防止违 法行 为再 次发 生 , 少社 会 整体利 益 遭 减 受 更 多损失 , 现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公 平 合 理 的再 分 实 配 。由此 , 惩罚性 赔 偿 的宗 旨正好 契合 了经 济法 的 基 本理 念— — 即 以社 会 为本位 , 持维 护社会 总 体 坚 效益 , 兼顾 社会 个 体 利 益 , 障社 会 经 济 资 源 的合 保 理 优 化配 置和 经济 收益及 社会 分 配 的公 平 。此外 , 惩 罚 性赔偿 制 度一 方 面 克 服 了市场 经济 的外 部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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