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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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圆园20年第8期一、引言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个为人诟病的现象,即知识产权维权需要付出高昂成本,而相较起来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却十分容易,这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热点。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在不断探索创新。

一方面,立法详细规定了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四个标准来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又积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以发挥惩戒、警示作用,从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在立法上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随后,2014年的《专利法草案(送审稿)》《著作权法(送审稿)》也紧接着明文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尽管立法率先肯定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是否合理及正当,学者们的意见却一直无法统一。

反对派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与填平原则的理念不符,给予权利人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妥。

肯定派学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符合法理,且符合司法实践中加大侵权成本的需求,故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但是已有立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不完善。

例如,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侵权人“恶意”侵权或“故意”侵权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这样规定,不仅使得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条件不一致,而且“故意”或“恶意”的表述也很模糊。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感到茫然。

如何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的两个基础,然后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难点,并试图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强化侵权责任承担能力:民法典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等行为的惩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损害赔偿程序: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包括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

这一规定可以有
效地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能力、程序制度等方面,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法。而在…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得到相对完全实施 的国家, 如美 国,
由于法院诉讼费用收取的方式不同 , 律师诉讼 费用 的分担不同, 他们
能 在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诉 讼 中获 益 , 因而 会 尽 力 促 使 这 一 产 品 的 生
度, 只是赔偿二十块钱, 甲却与心爱的高校一分之差落榜。相对于 可 甲的精神损 害, 二十块钱 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甲的合法权 益并没有完 全得到保障 , 也影 响了《 消法》 行的意义。 颁 我认为赔偿数额应 结合行
的诉 讼费。 有关行政机 关对此类 申诉的态度则是多一事不 如少 一事,
主要原因是他们无法 从纠纷解 决中获益。虽然《 消法》 明文规 定法院 和有关工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并解 决此类纠纷 , 但也无法保证他
们 当 中 没有 官 僚 主 义 ,不 会 踢 皮 球 。对 律 师 而 言 上 述 的钱 更 是小 数
四 、 法 者 应 当注意 协 调 法 律 实 施 后 各 利 益 集 团利 益 的重 新 分 配 立 由于 消 费者 权 益 纠纷 的标 的数 额 往 往 不 大 , 很难 激 起 纠 纷 解 决 机

完 善适 用 条件
现 行 《 法》 定经 营 者 有 “ 诈 ” 可 以适 用 惩 罚性 赔 偿 , 得 过 消 规 欺 才 显
为给 消 费者 造 成 的 损 失 很 小 时 , 倍 赔 偿 会使 经 营 者 蒙 受 不合 理 的损 双
E, 1他们往往愿意接受标 的更大 的案件 , 因为像消费者权益纠 , 费者往 消 往只能孤军奋战 , 从而使达到既 定目的的风 险增加 、 解决纠纷 需要牵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 y S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制裁性赔偿,指在民事责任承担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一)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初衷在于通过加重的赔偿责任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起到预防类似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逐渐传播至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等地的民事司法实践中。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得到确立和发展。

(二)立法进程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逐步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此外,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系列的立法进程体现了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逐步完善和成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一)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

在侵权行为中,如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合同违约中,如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适用条件1.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2. 损害结果:受害人需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3.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明确规定: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于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L e 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豳匿匦篷圈图隧竺竺!!坠!f叁垒!查塾金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张燕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开始只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但随着其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第一次适用到现在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这一制度却在争议的声中不断的成长壮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做出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且范围相对社会的需要显得狭窄。

本文旨在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其中主要针对《消法》第49条,《解释》第8条、第9条进行评析,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42-02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等国家,最初主要用于侵权责任,后来逐渐被应用于合同纠纷,特别是消费领域。

自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学界和实务界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内涵探讨争鸣不断,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涵义有不同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是指被告因其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在向原告承担了补偿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额外承担一定数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即法官所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其目的主要在于惩罚、遏制不法行为以及补偿受害人损失。

我国国内学者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涵义的界定颇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说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等于补偿性赔偿』Ju上惩罚性赔偿金之和。

狭义说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仅指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

笔者认为,所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被告人故意侵权或有逃脱责任机会的情况下,为了惩罚不法加害行为,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重复发生,在责令被告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的标准而令被告人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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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分析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有规定,发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进行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性适度开放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对于惩罚性赔偿,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的定义为:“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i
我国法学界学者对其也做了不同的表述。

韩世远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这种赔偿的实质是借助赔偿的名义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同时警示和教育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的行为”;王利明概括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为了惩罚被告实施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以及抑制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判给原告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张宝新则言:“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总结以上各种观点,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第2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予以了强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
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分析以上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有规定,总结出如下问题须待改善:1.标准的认定不合理。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认定、金额的确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是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主要以价款、费用、购房款为基础,存在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害人损失仍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情况,这就丧失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意义;2.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产品责任领域,但现实生活中在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也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3.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纵观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大多以侵害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为前提,使得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侵害人不会受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约束,不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

在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际适用中更具有操作性;在计算方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金额,以其不可预测性威慑侵害人。

(二)谨慎地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加害人获得的利益超越被害人的损失时,课以惩罚性赔偿金,正足以使加害人充分内化被害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金的课予即在于填补因法律制度执行不足造成损害无法完全填补的损失,使加害人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成本内部化;在加害人获得的利益少于或等于被害人的损失时,课以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剥夺所有加害者的获利”。

ii在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操作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谨慎地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适度地扩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有时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低于侵害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失,所以,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更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i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ii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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