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要点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理论性知识
【注意】1、关于具体行为属性。
行政机关之间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非行政许可
【注意】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经常性许可;任何规章都不得创设经常性许可
2、非经常性许可设定的两种方式: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3、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禁止设定:①应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三、许可的实施
(二)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行政许可通常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通常会以许可证、执照等书面形式作出。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了申请人某种权利或资格,使其能够从事原本受到限制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范围。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在范围方面,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特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行为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一性等特点。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承诺,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事项。
3. 等级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其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查。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保持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5. 有限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公告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1. 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已经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撤销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变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经许可的事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复议1.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监督等。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是中国行政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一名公民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以下是应知应会的内容:
1. 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基本性质、特点和目的,明确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2. 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条件,以及申请程序、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方式。
3.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了解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和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决定的形式。
4. 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了解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撤销:了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和撤销的法定情形和程序,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了解行政许可的监督要求、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措施,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7. 人民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行政许可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在面对行政许可事务时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许可法_(精简版)

第一讲 导 论
我国行政许可长期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 可事项过多。
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
三是,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 手续繁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
群众办事很难。
四是,重许可、轻监管 五是,许可乱收费
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 机制。
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 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3.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分配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 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
•
9、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 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1 .6.2921 .6.29Tu esday, June 29, 2021
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 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 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 5.登记 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形式
• 行政许可未必都叫行政许可。其名称具有多样性,应从行 为的本质认定。
2.特许 是指直接对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 为设权行为。
3.认可
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 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 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 4.核准 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
第六,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 空法制经济的根基。
不利行政行 为
中性行政行 为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1.申请:书面申请,不允许口头申请
• 2.受理:a.应当受理
•
b.不予受理
•
c.当场改正
•
d.一次告知,两次办结(5日内)
• 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3.审查:a.形式审查 • b.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a.实施行政许可 b.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c.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收费
不允许: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发证机关监督被许可人: a.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b.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范围:可以设定(第十二条)
•
可以不设定(第十三条)
• 二、设定权
• 三、设定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 设定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一年)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条)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概念1. 行政许可的定义及特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出书面决定,允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单干效力和有限效力等特点。
2. 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标准化、一般性的行政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针对个别特定情况而设立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内容。
3. 公示与听证行政机关在审查完申请材料后,可以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
公示环节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听证环节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
4. 决定与公告行政机关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决定内容进行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网络公告。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法律责任1. 监督行政许可的监督是保障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2. 法律责任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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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
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
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
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
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
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
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
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
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
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
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
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
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
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
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保障与监督并举的宗旨,一方面赋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设定行政许可权;另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如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责任,也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四、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许可法调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但不适用调整下列事项: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
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5、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
五、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许可机关和相对人都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而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1、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
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二)行政许可"三公"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是一种手段,而公平公正是目的。
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须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 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
要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都必须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
(三)便民、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3、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4、减少"多头审批"。
5、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要提高办事效率,为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除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信赖保护原则受益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应补偿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诚信意识;(2)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3)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时更加谨慎和理性,并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方面要审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另一方面要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
检督的内容包括:(1)公平、公正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
(2)建立和健全各项公开制度情况。
(3)完善各项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制度情况。
(4)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情况。
(5)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检查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可设定的行政许可)1、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的活动。
(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2)公共安全的事项。
(3)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
(4)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5)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数量限制的事项。
其特点是:(1)合理配置资源。
利用现有资源,防止资源利用中的无序状态。
(2)获得许可,通常要支付一定对价;(3)许可往往与民事合同发生竞合;(4)申请人取得许可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民事权利。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主要有(1)律师资格证;(2)教师资格证;(3)执业医师资格证;(4)注册会计师证;(5)证券从业资格证等。
4.对物的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该物的许可事项(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事项(1)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其市场主体资格;(2)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等。
(三)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法设定是创设和规定之意。
即设定权有两层含义:行政许可创设权与规定权。
1、由法律、法规创设行政许可法律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创设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但条件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创设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等。
3、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依《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规定权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的许可事项规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具有行政许可事项创设权,可以直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行政法规可以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如明确执行机关、规定许可办理期限、规定许可程序等,但不能给相对人设置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规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