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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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1。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手住房(商用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在房地产二级*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商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所购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发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一)危旧房屋、非法建筑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三)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依法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四)被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所有权转让的;(五)因其他原因上*后会形成新的转让困难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驻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二)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三)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提供所购买房屋有关所有权资料文件资料,在我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已交存首付款的证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商用房)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金额=房价×(1-首付款比例)其中:房价以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与协议交易价格较低者为准。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我行暂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于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中银零[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中银零[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二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二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再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所购房产条件(一)所购房产的产权应明晰,已办理房地产证,或已经具备办证条件,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二)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三)无上市交易政策障碍,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易变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四)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下同)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所购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

(五)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抵押价值根据押品的评估现值与成交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三)期限(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3)贷款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0年。

(四)利率1.二手楼住房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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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四条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首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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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六)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

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后,提出初审意见,将资料一并转交审批人。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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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七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在接到贷款调查人员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对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其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八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将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或商用房价款50%的首付款存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由贷款人负责监管,未经贷款人许可不得动用。

第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正式签订《中国##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人、售房人与贷款人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附件1)。

第十条有产权共有人或配偶的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

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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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十一条贷款人根据客户需要开具《个人住房贷款承诺书》(附件2),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售房人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产权过户后,贷款行经办人会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和首付款一并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售房人提取售房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个人二手房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按《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个人二手房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5-
第十九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第二十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所购房屋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一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期限利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备案。

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6-
转账付款委托书
委托人:
甲方(借款人)
被委托人:
乙方(贷款人、中国##银行行)
甲方与售房人就买卖坐落于的房屋签订编号为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甲方就乙方代为办理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划付委托如下:
首付款由甲方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账号),由乙方负责监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动用。

甲方与售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屋抵押给乙方,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乙方收押后,乙方将首付款和发放的贷款一并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账号)。

-7-
委托人签章:
甲方:
身份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签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8-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承诺函
致买方:先生/女士(以下称甲方)卖方: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购买乙方位于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并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

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现已审查通过,并拟向甲方发放贷款。

现就有关贷款发放事项承诺如下:在甲乙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将房屋抵押给我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我行收押后,我行将按照与甲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本承诺函一式三份,我行与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9-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中国##银行行(盖章):
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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