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资料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取保候审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尚未确定其罪名和刑罚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
该制度的出现,有利于打击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二、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制度短板所在,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研究内容
1.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原理。
2.分析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的优缺点,归纳出目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分析当前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制度的种种限制,提出对于存在问题和短板的合理改进方案和措施。
4.结合案例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实际运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基础和规定,以及实施的实际情况。
2.案例分析法: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实际应用,设计针对实际问题的改进方案。
3.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获取实际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五、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提出具有实际可行性的改进方案,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同时,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对于维护法治和稳定社会大局具有深远的意义。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取保候审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释方式,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执行效果不佳、操作规范性不足等,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改进措施。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本质特征、历史演变、实践应用和存在问题等方面,以期为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支持。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寻其优化思路和实践途径。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本质、分类和功能;2. 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3. 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4.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5. 取保候审制度优化的思路和实践途径。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调研法等综合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搜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文件、案例资料、学术论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文献资料,以深入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比较研究法主要用于比较我国和国外取保候审制度的异同点,以便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可能途径。
问卷调查法主要用于了解各界人士对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认知、态度、体验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以提供实证依据和理论支持。
实地调研法主要用于走访相关机构和人士,直接获得一手资料和实践经验,以深入了解实际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将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可能途径。
预期结果为:1. 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特点、历史演变和实践应用等方面有更全面的认识;2. 发掘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3. 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思路和实践途径,促进取保候审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资料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现在公安机关只是对他进行刑事拘留,结果主要有三种:一,无罪释放,基本是不可能的,从你的朋友的情形上看,他很可能是在盗窃的时候被抓获的,因此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先行拘留程序。
二,证据不足,在14天(最长37天)刑事拘留期间内,公安机关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般最后不了了之。
三,在刑事拘留期间获取足够证据,转为逮捕,最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他进行判决。
判决的结果是根据他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2)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ﻫ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ﻫ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 ﻫ、受案回执ﻫ6、立案决定书ﻫ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ﻫ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ﻫ10、指定管辖决定书ﻫ11、移送案件通知书ﻫ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ﻫ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ﻫ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ﻫ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ﻫ21、释放通知书ﻫ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ﻫ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ﻫ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ﻫ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ﻫ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ﻫ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ﻫ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ﻫ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ﻫ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ﻫ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 ﻫ、卷宗封面ﻫ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ﻫ4、提讯提解证ﻫ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 ﻫ、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ﻫ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ﻫ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ﻫ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ﻫ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 ﻫ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ﻫ(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ﻫ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ﻫ3、换押证ﻫ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ﻫ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内容可能对很多⼈说⽐较复杂,尤其是遇到像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此类的问题。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能让你对取保候审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九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这两个法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
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后,检查机关还可以再次对该犯罪嫌疑⼈取保候审。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店铺还⽀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供您参考。
取保候审家属接人流程

取保候审家属接人流程
取保候审是刑事被告人在审讯期间,未经判决就被暂时保释,此时需要家属前往接回被审讯者。
为了让家属更好地了解取保候审接人流程,以下为详细介绍:
一、审判院确定取保候审
根据司法法规,人民法院将对被告进行审理,审判院会根据证据及相关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让被告取保候审。
二、候审家属接人准备
家属需要准备好被告的本人户口本、照片及其他有关证件。
家属还需要联系派出所负责人,确定接回被审讯人员的时间和地点。
三、候审家属接人现场签字
家属需要在现场签字确认,并确认被审讯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个人资料是否正确无误。
四、候审家属接人交接
家属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派出所负责人进行被审讯者身份信息及其他个人资料的签字确认。
在家属签字确认无误后,派出所负责人就可以正式将被审讯者交给家属。
五、候审家属接人处理
家属拿到被审讯者后,要及时采取照料和手段,确保被审讯者的安全和行为不会影响审讯进程。
家属还要负责定期和派出所联系,及时报告相关资料改动,以及被审讯者情况。
同时,家属还要对被审讯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所需物品,以及维护其社会正常活动等。
六、候审家属接人结束
审判结束后,家属可以将被审讯者送回家。
家属也应该确保被审讯者遵守义务,遵守司法法规,实行良好的社会生活,切忌反复犯罪。
通过以上描述,家属可以更好的了解取保候审接人流程,并根据流程指引,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取保候审接人更加顺利、有效。
取保候审不仅要确保被审讯者的人身安全,也要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实施。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4篇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4篇χχ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申办取保候审手续。
现将有关资料附后,请依法予以核准。
附:1、委托书复印件1份2、有关资料份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取保候审申请书范例参考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2) | 返回目录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济南市历城区x,系犯罪嫌疑人x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男,汉族,生于1994年x月x日,住济南市历城区x号。
因涉嫌x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历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因x一案,于x月x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
该犯罪嫌疑人生于x年x月x 日,系未成年人,该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抢劫次数较少,涉案金额不大,危害社会后果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愿依法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3) | 返回目录范例1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x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
在XX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取保候审需要材料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那么,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呢?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
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须知一、适用条件1、正面条件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一)保证金的保证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1、保证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①监督;②报告3、保证人的责任①行政责任:罚款②刑事责任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取保候审须知一、申请的主体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doc)3、取保候审申请书. (.doc)三、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等等。
受理须知受理申请的机关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查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三、审查期限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执行一、执行机关: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执行事项1、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三、告知申请人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相关事项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四、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六、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七、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八、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九、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十、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十一、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十二、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十三、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十四、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保证相关事项一、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二、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四、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五、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