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资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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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与香港某进口商(以下简称A)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绉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港商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以下简称C)验货。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一一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12日B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贷款45000美元,随即B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厂联系,C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话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在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贷,货物被焚应由B方负责。B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属人力不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方自己承担。A却认为C工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案例1:EXW——参考答案

法院在认真审理此案后作出以下判决:

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

买方A公司。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90通则》申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

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涉

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被告B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5、原告所遭损失以及C厂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案例: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产品柠檬酸(细小颗粒状)的买卖合同。在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收货时搬运工发现袋内结有硬块,后经证实是部分结块,并导致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货损的原因在于货物包装没有按合同规定密封好,在运输途中吸收了空气中的水分所致。于是,买方提出索赔。但是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装上船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该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分析:本案中,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货物上船之后,但是货物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而带有了必然性。处理这类问题时,卖方不能仅仅以损失发生在货物上船之后作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而要看导致货物损失的因素是存在于货物上船前还是货物上船后。

•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最高水分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有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依,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不应该赔偿,买方有检验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确属买方责任者,买方有权要要卖方赔偿,但本例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样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不妥当,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来交货。

•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

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2)就此案例,我应如何处理?

(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的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接受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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