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指降低或取消贸易壁垒和限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
2. 关税(Tariff):指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收,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和提供国家财政收入。
3.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指国家通过设立关税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本国产业。
4.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它限制进口货物的手段,如配额、进口限制和准入要求等。
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应当对本国和外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歧视外国商品和服务。
6.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对待某一国家最有利待遇的给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旦给予某一国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同样给予最惠国待遇。
7. 限制性贸易政策(Restrictive Trade Policies):指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旨在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9. 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指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
10.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指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等。
以上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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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5、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6、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8、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0、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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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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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班轮运输:是利用定期班船来进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际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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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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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是损害合同的结果如果严重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实际履行:是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履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完全不同,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议付和背书转让的功能。
6、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8、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
9、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以政府有关机构或由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1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 1.( 提单、发票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013-12. 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进口措施(保障措施)4.的权利相5.BOT: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 包括外国企业) 以一收取 费用或出售产品以6.信( 开证行) 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012-77.建立的相关工8.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9.《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的申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1.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012-1 1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13."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14.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15.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6.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7.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 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8.WTO19. 独占许可协议: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0. 国际融资租赁: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21.遇到的政2222.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人或价格的支持。
23.同条款的总称。
24.国际双重征税:或一国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25.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问答题 1. 简述要约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相符责任:卖方必须保证自己所交付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包装等方面均符合合同或法律的规定。
汇票: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于指定时间,向特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本票:由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特定时间,向受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信用证: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担保人)应客户(借款人)要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承诺在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和票据时即向受益人付款。
国际BOT: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它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届满后,该项目所有权将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限制性商业做法:“限制性商业行为”或“...条款”,是指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供方利用其技术优势,施加于技术受让方的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合理条款。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成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了国际税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成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特别提款权:是IMF按各成员过认缴的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IMF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他体现为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四个成员国或区域的货币“篮子”。
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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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14、管船过失:承运人对船员、船长、引航员或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15、责任限制:《海牙规则》对海上承运人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规定了17种免责事由:
驾驶或管船过失、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政府扣押、检疫限制、货方过失、罢工、暴动和骚乱、海上救助、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标识不清或不当、船舶潜在缺陷、杂项规定。
《汉堡过则》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尽在火灾问题上有例外。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种承运人免责事项,内容与《海牙规则》基本相同。
16、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7、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被保险人拥有。
18、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9、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0、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指出特别的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21、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22、平安险
承保范围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D.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其费用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货方应该负担船方的损失。
23、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外,增加一项: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单独海损。
24、一切险:一切险又称“综合险”,包括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并增加承保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即11种“一般附加险”所包含的责任。
25、委付: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26、代位求偿权: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27、票据:票据是一种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28、汇付:又叫汇款,它是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29、跟单托收:即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30、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银行首先付款的书面约定或凭证。
31、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外国直接投资,是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长期利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32、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他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欺瞒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
34、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
35、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货币关系的集中反映,它构成国际金融活动总的框架。
36、国际银团贷款:是指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适用于资金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的借贷贸易。
37、国际项目贷款: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用于大型工程项目。
38、巴塞尔体系: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由“十国集团”成员组成的常设委员会,为了国际间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就银行业监督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并努力改善有关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统称巴塞尔体系。
39、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
40、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是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41、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42、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43、抵免法: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44、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
45、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