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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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关于离婚问题的十个问答

关于离婚问题的十个问答

关于离婚问题的十个问答关于离婚问题的十个问答1. 什么是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将被法律认定为终止。

2.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离婚的程序包括申请离婚、审理和公告等阶段。

具体分为以下步骤:(1)申请离婚: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审理阶段:法院对离婚申请进行审理,并约见夫妻双方,听取双方的意见。

(3)公告阶段:离婚判决生效后,需要由法院发布离婚公告。

3. 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哪些问题?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财产赡养等。

4. 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债务等。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则交由法院裁决。

5. 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一方拥有法定的子女抚养权,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

双方可以协商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如无法协商则通过法院判决处理。

6. 在离婚过程中可以请求赡养费吗?当一方因离婚而无法负担生活费用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赡养费。

赡养费的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

7. 在离婚过程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了另一方的侮辱、虐待、诽谤等精神损害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 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且双方都申请离婚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3)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隐瞒事实等情况的;(4)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的。

9. 离婚需要注意什么?离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2)及时提交申请,按照法律程序办理;(3)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在审理过程中使用;(4)对于涉及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

离婚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离婚登记管理的监督,保障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离婚登记管理流程(一)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要求的离婚当事人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

离婚登记申请须由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离婚原因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依法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并告知其相关离婚登记手续。

(三)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核实离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四)公告对于需要经过法定公告程序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办理离婚登记。

(五)登记证书对于经过审查登记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双方出具离婚证书,并在国家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中予以备案。

并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变更手续。

三、离婚登记管理规范(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处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离婚当事人的子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认真审核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等事项,并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查,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协议离婚的,应当核实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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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一、总则1. 本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离婚案件。

2. 离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离婚诉讼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家庭、子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条件1.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2. 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财产分割1. 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 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4.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子女抚养1.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 双方轮流抚养的,各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3. 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归谁,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离婚登记1. 协议离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六、诉讼离婚1.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应当保持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涉外离婚1. 我国公民在国外与他人结婚的,可以在国内申请离婚。

2. 在国外离婚的,应当依照当地法律进行,并提交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 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处理。

八、其他规定1. 离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离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离婚双方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

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

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

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

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公告离婚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之不足

公告离婚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之不足
上的一 次重 大突破 。公告 离婚作为 诉讼 离婚 的一种 特殊 形 式, 顾名思义 , 就是人民法院通过 发布公 告解除 当事人婚姻 关系的法律制度 , 具体是指 , 法院对夫妻 一方长期 不通音讯、
段 时间夫妻感情 尚好 ,生有一女。19 9 7年 6月 ,被告外
下落不明 , 一方提 出离婚 ,或一方起诉离婚时 , 另 另一 方出

以案说 法一 公告 离婚在 实务 当 中
面的表现 。, ) 具体言之 , 诉讼解除婚姻 关系正在被越来越 多
的人采 用,而公告 离婚对于 很多人 却很陌生。2 0 0 1年修正
后的婚姻 法在第三 十二条 中增加 了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
面 临的尴 尬处境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现年 3 岁 的孙某云是云南 1
这是婚姻 法第一次对公告 离婚的适用范 围予以限定,是我 国离婚法发展 中的一次重大突破 由于公告 离婚的特殊性 ,一些人
只看到 了其华丽光鲜的外表 , 为其 出台拍手 称好之 时,却忽视 了其在 实践 当中所遭遇 的尴尬处境和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本 在
文从实践当中的案 例以及所 引发的 问题 出发,阐述 了公告 离婚案件 法律适用 的困境 , 设想 了走 出公告 离婚适用 困境 的对策和
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障碍 。 但是笔者 认为 以宣告失踪制度来
支持缺席判决制度不仅存在着理论适用上的困境 , 而且在实
务 当中也会面临尴 尬的局面 , 会带来一系列不 良的后果 ,由
此我们在赞美这一规定 给我们长期 的理论争论带来 “ 久旱”
后 “ 甘霖”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它 在理论和实务 当中存在 的困境 ,进而为其找到走出困境 的方法和 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20〕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东莞离婚办理流程

东莞离婚办理流程

东莞离婚办理流程东莞离婚办理流程一、前言离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在离婚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细节,不能忽略任何一项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地区离婚的流程,希翼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匡助。

二、离婚前必要准备事项1. 了解法律知识。

了解离婚法的相关条款,避免浮现不必要的纠纷。

2. 与对方交流并试图达成协议。

商议是解决各种纠纷的基础,如果能够在离婚前就达成协议,将会减轻后续离婚程序的复杂度。

3. 采集证据。

在离婚过程中,证据非常重要。

例如,可以采集财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

4. 咨询律师。

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律师的匡助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您不清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请及时咨询律师。

三、离婚申请1.申请离婚当您准备好了所有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后,可以前往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东莞市民可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区(县)人民法院申请。

2.递交申请在申请离婚时,需要递交一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其中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车辆证、银行账户证明等。

3.等待调解申请递交后,法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您的申请符合相关条件,法院会通知对方进行调解。

调解期为30天。

四、审理阶段1.公告送达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可以选择公告送达。

根据东莞市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法院会在报纸上刊登,相当于已经通知了对方。

2.听证听证是离婚程序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听证期间,法官会问询双方原因,并听取证人证言。

3.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商议合理的离婚协议后,可以在法院内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需要签字,经过法院认证后生效。

4.法院判决如果在听证期间双方不允许或者没有达成协议,那末将进入判决阶段。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区(县)人民法院会在30天之内给出终局判决。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离婚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事项协议,不侵犯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社会道德。

2. 诉讼请求:起诉人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3. 民事调解:通过调解协议、调解书等形式,解决民事纠纷,并达到维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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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条件
公告离婚这个概念很值得大家探讨,公告离婚有人认为“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这种说法中要求下落不明满两年与采取公告形式离婚法律的规定不符,法律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才可采取公告形式
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也有人认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案件。

”这种说法中对于采取公告送达的条件表述不完整,依据法律规定并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的这一种情况,才能适用公告形式离婚。

还有人认为“公告离婚,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是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从表面上看,公告离婚是一种新的离婚方式,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新方法,但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所以才被称作公告离婚。

”上述比较一、二种说法更进了一步。

笔者认为公告离婚是在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因一方当事人处以下落不明状态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当事人若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将缺席审理案件,最终依据审
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他只是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送达采取公告的形送达法律文书,只是程序上适用了公告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条件与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

公告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公告送达的条件有两种情景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还有一种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

同时有如下要求: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

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以上是公告送达的条件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同样适用,送达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审查是否适用公告送达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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