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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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
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 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 文件。 第八条 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
企业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
成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规模和需要,统一组织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登
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负
责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变更并进行登记工作;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国有资产登
记信息;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国有资产登记信息进行审
查和监督。
第三章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
种形式,全面深入地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将国有资产
登记信息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是指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规范。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土地、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等。
对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家财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企业资产和金融资产等。
根据国家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归属,划分为国家所有资产、集体所有资产和其他所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
确认产权时,要进行资产量化和评估,确保产权的明确、不可变和不可侵犯。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确保产权的公开透明和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提高投资效益和利润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手段。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的监督。
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要加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和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的处置是由权力机关依法将国有资产交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进行管理、使用、转让、资本运作等行为。
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处置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六、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25【实施日期】199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
国资委总机 :010-63192000 国资委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京ICP备03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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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依法解散、撤销
1.解散、撤销的申请报告;
2.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有关证明内容);
3.解散、撤销时的资产负债表;
4.财产清查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确认报告;
4.资产处置请示及批复;
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产权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证(行政事业单位)》;
2.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17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31号)。
3.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和批准设立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布时间 : 2007年09月19日 文章来源 : 上海国资委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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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
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中策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摇曳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摘自《北京校办企业改革政策选编》(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