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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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尊姓大名:您在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案件中提出了诉讼请求,本人作为被告,特此作答辩状。

经过详细调查和深入了解,我对相关事实和法律理论有如下辩护意见:事实背景我们以身临其境的经历中能看到的,我作为被告使用的房屋,实属合法取得,并且拥有所有合法的权益。

经过长时间的执业和研究,我认为原告提出的拆迁请求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我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 拆迁补偿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房屋拆迁,应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然而,原告并未明确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有资格要求拆迁补偿。

同时,原告对于我使用的房屋具备合法取得和使用的权益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支持。

据我了解,原告的主张仅仅基于主观臆测,并非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因此,原告无权将我列为拆迁对象。

2. 产权证明问题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证明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关键文件,也是权益的有力保障。

我作为被告所使用的房屋,我已经依法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证明手续,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

原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此产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因此,根据拆迁规定,我对房屋的合法使用和拥有权是无可争议的。

3. 拆迁补偿协商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依法进行拆迁补偿。

然而,原告并未与我进行任何合法的协商。

我作为被告,在此呼吁原告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与我协商解决拆迁问题,以便利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针对以上指控,我作为被告特此提出以下法律依据和观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房屋的权益,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征得被拆迁人同意,拆除房屋的,整体拆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补助费用。

强制拆除答辩状

强制拆除答辩状

强制拆除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强制拆除案的被告,特向法庭提交这份答辩状,以表达我对于指控的反驳和对于相关法律事项的观点。

我深知此答辩状对于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希望通过本次答辩状,能够阐明我的立场和理由,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首先,对于本案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我认为拆除机构在执行拆除行为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签订协议等。

然而,在本案中,拆除机构未经充分沟通和协商,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就强行拆除了我的房屋。

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要求,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其次,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问题也值得关注。

据我的了解,强制拆除是为了进行土地征收,并且征收的目的是推进城市化建设。

然而,在拆除前,相关部门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次征收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

它是否真的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缺乏这些论证和评估的前提下,拆除行为就变成了权力滥用和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查这个问题,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充分的证据。

最后,我希望法庭重视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是一项涉及人民生活利益的严肃问题,也是典型的政府权力行使方式。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法律是我们的最后防线,也是维护公正与正义的基石。

在本案中,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判断,依法公正地处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在此向法庭表达我的不满和反对,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我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本案,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谢谢。

被告:【你的姓名】日期:【日期】。

就土地征收赔偿纠纷的答辩状写作

就土地征收赔偿纠纷的答辩状写作

就土地征收赔偿纠纷的答辩状写作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代理人,就土地征收赔偿纠纷一案,特向贵庭递交答辩状,以理辩论,阐明被告方的观点和申辩理由。

首先,就本案的事实情况,被告方提出以下观点:一、土地征收程序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程序。

本案中,征收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和程序审查,已正式决定进行土地征收,并通知了原告方。

征收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被告方没有违法行为。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土地征收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方应与受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在本案中,征收方依法与原告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在事前进行了公示和听证,确保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被告方依据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未对原告方的权益产生损害。

三、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公正本案中,被告方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法对原告方进行了公正的补偿,补偿金额未低于法定标准。

原告方主张补偿金额不公正,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明显超出被告方的赔偿额度。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合法合理的测算,不存在不公正的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和事实,被告方主张: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土地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二、请求法院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并维护原告方已签署的补偿协议。

三、请求法院确认土地征收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并否定原告方对补偿金额的超过法定标准的主张。

最后,被告方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辩状强制拆除

行政答辩状强制拆除

行政答辩状强制拆除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某某某,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

针对您所发出的关于我所居住的房屋的行政拆除通知书(编号: XXX),我在此提交行政答辩状,以陈述我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贵部门重新评估此次拆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首先,我对贵部门关于拆除房屋的决定表示深深的不满和遗憾。

据我了解,政府拆除房屋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发展经济,但我不认同我所居住的房屋对当地城市环境、形象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观点。

我所居住的房屋经过多年的维护和管理,状态良好,周围环境整洁有序,不会对城市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贵部门在拆除通知书中提到,我所居住的房屋违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存在违建的情况。

然而,我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居住的房屋并未违反任何法规,并且经过合理的审批手续和建设程序进行了建造。

我特此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我的房屋是合法建设的:1. 我提供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方的合法身份证明,证明了房屋建设和使用合法;2. 我提供了相关的房屋设计图纸和建设合同,证明房屋建设符合规划,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3. 我提供了房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理报告以及相关的交接验收文件,证明房屋建设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符合质量要求;4. 我提供了周边居民的书面证词,证明房屋建设并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或损害他人利益。

最后,我希望贵部门能认真审查我的答辩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如果确实存在我所居住的房屋存在问题的情况,我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以符合规定要求。

然而,如果我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是合法的,并且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我请求贵部门重新评估拆除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保护我作为房屋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期待贵部门对我的答辩状能给予充分重视,并尽快回复此次行政拆除通知书。

谢谢!此致某某某。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表,谨以此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拆迁补偿纠纷一案陈述如下:一、关于原告方主张的不公正拆迁原告方声称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是确保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必要手段,我们认为拆迁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并未造成不公正拆迁。

此外,原告方对拆迁补偿标准提出的异议也存在偏颇之处。

根据相关政策,我们合理进行了补偿,旨在确保原告享有合理权益。

二、关于原告方对估价不满的抗辩原告方主张拆迁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对拆迁后的房屋评估价值不满。

但是,根据相关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严谨、合法,并未存在评估偏差。

评估价值的确定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等因素。

因此,我们对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持有坚定的信念。

三、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索赔原告方要求我们进行损失赔偿,声称在拆迁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

然而,我们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尽了最大努力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没有恶意损害原告方的利益。

其次,原告方对于损失的计算存在不合理之处,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声称的损失属实。

因此,我们坚信原告方的索赔请求是不成立的。

四、关于双方协商的可能性尽管双方出现了分歧与争议,但我们仍然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我们愿意听取原告方的合理诉求,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我们期待庭审过程中的讨论能够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为解决纠纷寻找到合理而公正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再次重申,我们在拆迁过程中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为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付出了努力。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公正与公平。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方代表日期。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
我作为被告方,在此回应法院通知,确认接受强制拆除违法行为并提出辩护。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所建造的建筑物存在违法情况,违背了相关规定。

我对此深感遗憾,也意识到了我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我明白,违法建筑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我接受法院的指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我愿意对违法行为做出赔偿。

我会积极配合拆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

同时,我也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并配合整改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最后,我请求法院对我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并给予宽大处理。

我保证将诚实守信,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再犯同样错误。

在此,我郑重声明以上观点属实,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处理,并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男方不同意房屋拆迁答辩状范文

男方不同意房屋拆迁答辩状范文

男方不同意房屋拆迁答辩状范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房屋拆迁案件中的被拆迁人,就本案,我在此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权益保护
1. 我作为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享有财产权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拆迁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造成了经济和人身上的损失,希望法庭能予以保护和赔偿。

二、依法程序
1. 拆迁行为未依法进行听证,没有征得我同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我在官方公告期间内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参与相关的协商和谈判。

拆迁单位没有履行尽职调查和告知义务。

三、合理补偿
1. 拆迁单位未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未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2. 我认为应当根据合理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合理补偿。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要求法庭:
1. 停止拆迁行动并保护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

2. 要求拆迁单位依法履行听证、通知和协商等程序。

3. 要求拆迁单位重新进行合理补偿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合理补偿。

特此答辩。

被拆迁人:(姓名)
日期:(年月日)。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答辩状************尊敬的法庭:首先,我要表达我对本次审判的重视和诚挚的态度。

作为被告方,我对于所谓的违法行为予以驳斥,并请求法庭核实事实,以保护我合法权益。

我作为房屋的拥有者,非常理解和尊重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的重要性。

然而,我认为本案中所称的违法建筑是存在误解以及事实错误的,并且根本没有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我强烈要求本次诉讼得到公正的裁决,并撤销违法拆除的命令。

首先,我们来看违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是建筑未获得合法的建筑许可证。

然而,事实是,我在2014年按照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新居住区建设规定申请了建筑许可证,并于次年收到了正式的施工批准文件。

这意味着,在我开始建设居住区之前,我已经获得了合法的许可。

其次,关于建筑的违法用途的指控也是毫无根据的。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该了解到,我所建设的这座建筑是用于家庭居住和商业办公的多功能场所。

这一点,在我向市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时也得到了明确的说明,并得到了许可。

因此,法庭对于这一指控应予否定。

此外,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重视我个人的努力和贡献。

我所建设的楼宇在居民区域的改善和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积极为该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给居民。

本次诉讼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困扰已经对我个人和我的家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我依法取得的合法建筑许可证予以审查,以及本案中的指控是否成立进行全面调查。

如果确属事实,法庭应当依法对我进行合法居住和经营的保护,并撤销违法拆除的命令。

如果违法行为未得证实,我要求法庭对本次诉讼进行驳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表示对本次诉讼的重视和愿意全力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

我相信,正当的权益终将得到维护,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敬礼!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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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答辩书
答辩人:邓贵明
所在地址:建邺区沙洲街道小青路27号
因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申请裁决,我现在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强制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一:关于申请人在裁决书中提到的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多次协商未果答辩如下:
1,我是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从2010年8月3日至今,没有一个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公示。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从2010年8月至今申请人并未向我出示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其申请书中提到的多次于被申请人协商纯属无稽之谈。

从拆迁人贴出所谓的《拆迁通知书》至今,未有一位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沟通过拆迁事宜。

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

所以申请人对于我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拆迁为非法强拆。

二:对于申请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补偿方案答辩如下:
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置换。

2.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楼层用途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的拆迁补偿方案并未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对我房屋进行合法拆迁。

所谓房屋拆迁补偿款测算表是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拆迁人也是其单位,明显违反条例。

我房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长达10年之久。

3.你们没有根据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确认双方的关系,其原则上是平等,自愿,互利!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57街坊地块是徐家汇商业地块,是“土地储备”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三条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

拆迁人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

9,57街坊基地安置房徐汇区龙吴路1323弄“华滨家园一期”
配套商品房,在2008年12月19日“网上房地产”价格是5800元,12月20日开动迁大会,“华滨家园一期”的价格从5800元涨到9137元,当天涨了三次价格,“网上房地产”调价历史显示2008年12月20日出现三个价格6960元/M2,8352元/M2,9137元/M2。

另外安置房“上海南站II号地块配套商品房”均价是11800元/M2,定价存在问题,成本加微利的原则,加100%难道是微利吗?配套商品房是2个1000万工程是造福老百姓,是上海市徐汇配套商品房建设,配套商品房是政府定价。

拆迁人违法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地资源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的供应方式和销售价格。

10,由于安置房“华滨家园一期”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是我们无法进入动迁谈判事宜,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11,拆迁人进入基地,由于不公平的条例对待被拆迁人,在不公平的条例下,所有的协商,谈判和协议都是不公平的。

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的问题,我们从2008年12月20日就进行上访,网上信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给我们的答复,“配套商品房的价格是按照《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但是拆迁人至今不执行。

拆迁人只是强调,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处,杨言说: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下场?会对你们进行报复,走行政裁决。

我们信访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我向徐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信息,在2009年6月3日光启安置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裁决书,当天房管局受理,开受理单,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由于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不作为,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

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和拆迁科有关人员对我们信访人进行报复。

在2009年6月22日我们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坊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房管局就发拆迁行政裁决。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拆迁行政裁决”是一张进行“报复”的裁决书,没有任何协商和协商记录,甚至没有与任何拆迁人谈过拆迁事宜,拆迁人伪造证据。

12,《拆迁许可证》是你们房管局发的再由你们进行裁决和强拆听证是有违司法公正的。

现请贵局回避!
13,“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回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14,行政裁决书是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实施,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非法拆迁,非法裁决,坚决不答应!沪徐房拆裁字(2009)62号行政裁决书是一份报复的行政裁决书,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户的权利,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是对我们被拆迁户的财产处方权的侵犯。

希望各位领导彻底审查徐汇房管局的行政裁决书。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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