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
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流程一、概述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投标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备案流程1. 网上申报合同当事人(中标人)需登录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准备备案材料合同当事人根据中标项目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勘察合同备案材料:- 勘察合同原件3份;- 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材料:- 设计合同原件3份;- 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原件3份;- 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施工图审查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纳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3.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准备好的备案材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 领取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退还合同备案表。
合同当事人领取备案表后,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完成。
三、注意事项1. 备案时间: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投标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
2. 合同备案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3.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符合规定格式。
4. 备案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 如有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结论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网上备案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网上备案指南一、备案范围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本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包括苏州本地企业),以及取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二、备案材料(一)《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二)附件材料1.《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2.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获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还须提供《苏州州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资质核验(登记)证明》(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的),或者《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市外的);4.《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备案程序(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通过《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管理系统》)网,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填写《合同备案表》,连同附件材料扫描件(必须由原件扫描)上传并提交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材料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在系统中已经存在,并通过审核为有效状态。
参与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应不少于3人,在《合同备案表》中注明担当的角色(设计、校对、审核、项目(专业)负责人等)。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须由该项目主导专业(该专业)的在职技术骨干担任(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级别注册师资格)。
技术骨干的资格标准请参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版)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年版)。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合同备案表》及附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以选择最为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内容和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编制的目的制定招标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明确项目背景、勘察设计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内容、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技术要求和设计作品要求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1.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的提交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公告发布方式招标公告可以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
同时,招标人还需要将招标公告发给潜在的投标人或者通过公开途径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资格预审文件、技术方案、经济报价、设计作品等。
2.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投标人需要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验、技术人员资质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承接该项目。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
六、评标和成交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
2.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的制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以确保评标和成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招标结果的公布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勘察设计要求、合同期限、费用等。
八、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督九、总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遵守规定,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第一篇: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1、《三亚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备案表》(一式两份)2、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招标人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5、《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及工程审批意见;7、施工图预算;8、招标人近期银行资信证明;9、工商部门开具的招标人企业性质或企业注册资金中,国有与私营或其它经济形式股份的构成比例证明或企业机读文件(邀标项目);10、招标文书及有关资料;11、招标代理协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1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项目);注:表格下载网址:http:///index.asp第二篇: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模版]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资料1、《三亚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备案表》(一式两份)2、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招标人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5、《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及工程审批意见;7、施工图预算;8、招标人近期银行资信证明;9、工商部门开具的招标人企业性质或企业注册资金中,国有与成比例证明(邀标项目);10、招标文书及有关资料;11、招标代理协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1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项目);注:表格下载网址:http://.cn/私营或其它经济形式股份的构第三篇:建设工程备案资料目录建设工程备案资料目录1、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准许)使用文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准许)使用文件7、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8、质量合格文件(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4)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勘察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提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建设工程保修书11、住宅质量保证书12、住宅使用说明书13、建筑节能及其它文件1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二、提供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招标范围及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技术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及附件,中标结果,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标投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二、办理流程:(一)招标登记1、受理范围:(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3)用地范围已核准;(4)所需资金已落实;(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
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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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web/rcbs_1.html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字体:大中小】
1.招投标科受理报件需审验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
(2)规划意见书
(3)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4)邀请招标登记表(邀请招标)
(5)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6)投标单位资质复印件(邀请招标)
(7)自行招标备案表及证明(自行招标)
(8)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招标)
(9)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委托招标)
(10)法人授权委托书
(11)勘察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表一)
(12)勘察设计招标小组登记表(表二)
2.经办人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须办理以下工作:
(1)在相应网站为建设单位发招标公告(公开招标)(2)核验资格预审文件并备案(公开招标资格预审)(3)核验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4)核验公告期结束后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公开招标)
包括核验投标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等。
并经常与资质科核对验证工作。
(5)核验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备案(公开招标)
(6)核验招标文件并备案
(7)预约开、评标室
(8)开标前一天抽取评标专家
(9)监督开、评标程序
(10)受理中标备案,需提交:
(a)开、评标报告
(b)勘察、设计评标小组登记表(表三)
(c)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表四)
(d)中标方案
3.所有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填写招标投标备案审核表上办公会。
4.需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进行网上公示。
5.对项目的所有资料再次复核后,收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6.从窗口领取《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