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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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引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行的安全稳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展开讨论。

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筛选出具备高水平技能的人才,提高电力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

2. 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电力行业的发展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知识储备。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激励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

3. 推动电力行业的创新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鼓励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系统运行与维护技能鉴定。

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对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掌握。

鉴定内容涉及电力系统的运行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技术等方面。

2. 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技能鉴定。

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电力行业的核心环节,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设计和施工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工程施工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 电力设备检修与调试技能鉴定。

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调试是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鉴定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方法、故障排除和设备调试等方面。

4. 安全生产与事故应急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的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技术等方面。

四、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理论考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2001]10号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电力行业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鼓励技师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中关于将近高级技师的评聘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的设置范围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要在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鉴定,考评,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高级质量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工种设置。

其具体工种暂限定在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以内。

二、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办法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以技能鉴定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

(一)技能鉴定1.知识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师的实际技能,采取在生产现场实际设备演示或在仿真设备上操作的方式进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技鉴考…2007‟18号印发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7年4月3日—6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兰州召开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评会议。

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专业考评会议情况工作汇报。

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致同意和认可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结果,并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对今后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及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结果汇总表印发给你们,以便进一步推动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工作规范、持续发展。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1-附件1: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2007年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在中电联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工作汇报;研究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如何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发展。

会议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徐玉华主任主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孙玉才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6家单位技能鉴定工作的负责同志及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孙建华副处长汇报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

(一)考核评审汇总情况1、2006年申报人数2348人,通过1900人,通过率80.92%。

其中:供用电专业1233人,通过998人,通过率80.94%;火力发电专业665人,通过504人,通过率75.79%;水力发电专业92人,通过68人,通过率73.91%;火电建设及送变电专业198人,通过175人,通过率88.38%;水电建设专业160人,通过155-2-人,通过率96.86%。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方法依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和劳动社会保证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方法〉的通知》(技鉴考[2004]37号)精神,结合本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工种范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要紧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职业(工种)设置。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名称设置名目,详见附件1。

二、治理权限和职责1、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资格审核、组织鉴定考评和综合评审,证书的验印、核发和治理工作。

2、职鉴中心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综合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3、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负责材料整理、汇总和技能鉴定考试、考评的考务组织工作。

4、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和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并成立业绩考核小组,负责业绩考核和资格初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1、取得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并经技师预备班培训合格。

2、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三年内无责任事故。

3、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判定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一定的技术治理能力,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处理本职业(工种)较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5、在传授技艺、技能培训方面成绩突出。

四、工作程序1、职鉴站公布鉴定公告。

公布鉴定职业(工种)、鉴定时刻、申报条件、报名方法和鉴定地点等。

2、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师,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附件2)、《技师工作业绩综合考核评分表》(附件3)和《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综合情形一览表》(附件4);②能反映本人技能水平和业绩情形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字数许多于2000字);③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能反映本人业绩奉献、技术水平和所获荣誉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1. 身体健康,敬业爱岗,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能系统的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熟练的运用技术、技能完成本职业(工种)较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近3年内无直接责任事故。

3. 能够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传授技艺、培养高级工的能力。

4.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及以上。

专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申报技师:1. 获国家级技能竞赛前15名、省部级(含集团公司)前6名,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2. 获分、子公司技能竞赛第1名,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3. 获得集团公司生产技能类C级及以上“112人才”称号者允许申报(其中B级及以上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4. 获省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 取得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工种者。

6. 在相应工种工作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地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集团公司技术能手称号。

(3)能解决本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上者,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时间任务标准(2011年版)一、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的鉴定1. 有鉴定需求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已确定的集团公司所属各鉴定站对口合作关系(新增单位应报集团公司确定),应于实施鉴定上一年的12月第一周末将年度鉴定计划报各分、子公司汇集后送对口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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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全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行业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具体实施对火力发电、供用电、火电建设、送变电、电力机械等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职鉴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核发和管理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行业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职鉴站的基本职责是:(一)在职鉴中心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做好职鉴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六)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七)完成职鉴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职鉴站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七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经职鉴中心批准,职鉴站可设立若干个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以下简称职鉴基地)。

••••第八条职鉴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九条职鉴中心、职鉴站及职鉴基地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敢于大胆管理。

••••(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工作分配。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条凡从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鉴站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从事电力职业工作的劳动者。

••••(三)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业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的毕(结)生。

(四)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见习工作满2年。

(3)本职业(工种)学徒期满。

(二)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5年。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7年。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在相应职业(工种)实习、工作满1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三)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7年。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3年,并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5)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在相应职业实习、工作满1年,并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职鉴站定期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

公告一般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两个月发出。

••••(二)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职鉴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职鉴站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核发准考证,并提供相关复习资料。

•• 第十四条有特殊鉴定要求的单位,职鉴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为其提供专门服务。

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第十五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

对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则从经行业中心审定同意的有关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

••••(二)实际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如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人员可结合某电厂大小修进行等。

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一般为2—4小时。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两项考试(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考核,由职鉴站统一安排;需要在异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须由职鉴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一)理论知识考试考场••••1、考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2、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

••••3、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

4、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

••••(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1、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必备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3、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

••••第二十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经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按《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一)职鉴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行业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二)职鉴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登记名册,报职鉴中心审核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和《关于行业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电力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名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报行业中心核准后,即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鉴站负责将证书发放到被鉴定者单位或本人。

第二十三条电力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一)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职鉴中心验印,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章;照片下角处加盖职鉴中心的专用钢印。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中心直接颁发,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行业中心印章;照片下角处盖行业中心钢印。

(三)电力职业资格证书,在发证机关处统一套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职鉴中心审查,行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由行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二十八条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鉴中心统筹安排。

在获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其责任、权利和利益。

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实行不定期地轮换调整。

职鉴中心要建立健全考评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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