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鲁人社字〔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可申请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连续招生;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已开设的专业相对应;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4.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鲁人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鲁人社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评价范围(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31【摘要】<正>SDPR-2014-0140010鲁人社发[2014]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总页数】14页(P17-30)【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平进⾏考核和评审的⼈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作。
第⼆章考评⼈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实施考评权】考评⼈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更改鉴定结果的⾮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处置权】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的违纪⾏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考核,考评⼈员对可能发⽣⼈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
第七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应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政主管部门进⾏申诉。
第⼋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执⾏考评⼈员⼯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具和检测仪器等进⾏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鲁人社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5日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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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鲁劳发[1994]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技术人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准确鉴定劳动者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评),确定其技术等级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审查批准建立省和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直部门、省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本市地建立鉴定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四)鉴定站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全省已到法定年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劳动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劳动厅成立省鉴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据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或省颁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全省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或进行命题)和考评标准。
第七条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省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全省统一的鉴定内容、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本市地有关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本地区的鉴定站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部门、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鉴定站。
鉴定站分为两种:即技术等级鉴定站和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站,其中技术等级鉴定站按照本办法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分别由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站由省劳动厅审批,报劳动部备案。
(一)建立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考核、检测设施;2、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3、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对照上述条件,按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并授予标牌。
第九条鉴定站应面向全社会服务,对所有需要确定技术等级和技师任职资格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在目前,尚未完善各项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情况下,结合工人技术考核的有关规定,暂按以下管理范围划分:即省鉴定站负责省属单位、中央驻鲁委托地方管理单位和省劳动厅批准考核鉴定单位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和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
某些特殊工种(如饮食服务行业诸工种和家电、化验、计量、质量控制工种)的高级工和出国务工人员的技能鉴定以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必须到省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十条市地属鉴定站负责本市地除第九条规定的鉴定工种、类别外的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的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站的职责:(一)在省或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具体实施技能鉴定:(二)负责鉴定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如人员的登记、造册及考场的编号、成绩统计等)。
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写出鉴定报告;(三)制定严格、完善的鉴定工作纪律和工作章程,负责落实;(四)接受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敢于大胆管理;(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第十三条省鉴定指导中心对同级鉴定站和市地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站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鉴定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由单位集体或个人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经鉴定站签发准考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有鉴定站对有国家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施技能鉴定时,由省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或省)所建立的试题库中提供试题。
在尚未完善试题库前,由省鉴定指导中心会同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进行命题,经省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由相应的鉴定站组织考试(考核)。
各工种试题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和技术等级标准,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为主,应基本覆盖该工种的全部内容。
试题包括“应知”、“应会”两部分,其中“应知”部分一般以笔试为主,“应会”部分则进行现场操作,亦可根据某些工种的特殊要求而采用其他(如答辩)的形式,此项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生产进行。
“应知”考试题型一般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名词解释、问答、计算(或作图)等形式;“应会”考核一般给定某些条件(如考核物品的规格,操作标准等)和技术要求,采取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或答辩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具体实施鉴定时,“应知”部分由鉴定站管理人员进行监考,阅卷由考评员负责,试卷采用百分制计分;“应会”部分由考评员根据拟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操作或答辩的现场评判,亦以百分制计分。
“应知”、“应会”两项均满六十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考核要有详细的考核记录。
“应知”部分应对每一题目定出评分标准,考评员阅改后要签名;“应会“部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划分为若干款项和细目进行现场评判,或针对答辩内容备好各类抽签回答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评判人员评判后亦应签名备查。
第十八条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由省或市地(其中技师由省或市地,高级技师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站进行鉴定。
实施鉴定时,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技师的工种(岗位)范围、任职条件,对照申报鉴定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有关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书,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技术成果与工作业绩证明,技术总结或课题论文资料等),对申报者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鉴定,具体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师、高级技师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鉴定站应制定严格完善的考场纪律,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鉴定站必须认真遵守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办法。
第四章考评员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必须由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省属单位由省劳动厅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鉴定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要持有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在取得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
经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其组成人数为:鉴定初、中级工的5-7人;鉴定高级工的7-9人;鉴定技师的13-15人;鉴定高级技师的15-17人。
第五章证书第二十四条《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证明劳动者技术水平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证件,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对外劳务合作以及用人单位确定其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一)《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县级核发县属单位初级证书;市地级核发市地属单位初、中、高级证书和县属单位中、高级证书(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工种高级证书除外);省级核发省属、中央部署单位和省劳动厅批准考核鉴定单位的证书。
(二)《技师合格证书》由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其办法按鲁劳培字〔1987〕51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
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高级技师评审材料汇总报省鉴定指导中心,经其组织鉴定站评审鉴定后,由省劳动厅发证。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工人考核条例》,保证上述证书核发的严肃性,不得越权发证。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其收费标准由省劳动厅会商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财工字〔1992〕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局鲁财工字〔1992〕107号《转发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使用、命题(或审题)、阅卷、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站,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处罚:(一)宣布鉴定结果无效;(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收回标牌。
上述处罚可以同时并用。
第三十条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三十一条伪造、仿制、滥发和越权填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所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