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论第三章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主体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能力。 每个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又是义务主体,有承担义务的资 格。
(四)监护的更换、撤销和终止
监护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更换 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的撤销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 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是指因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恢复健 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被监护人不再设监护人,即监护终止。
议时,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
3.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
(三)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 职责。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多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已成为 重要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 3.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非法人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 体,但我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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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 系) •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 • --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 实
产生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 对等性和对应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 性和补偿性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 2008年单选 •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
• 答案: D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 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 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 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 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 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 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 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 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然⼈的概述 1.概念:⾃然⼈和公民既有联系⼜有区别。
公民:指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际的⾃然⼈。
⾃然⼈:指基于⾃然规律出⽣的⼈。
⾃然⼈的范围⽐公民⼴,它包括公民、外国⼈、⽆国籍⼈。
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然⼈。
2.住所:⾃然⼈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吴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然⼈民事权利能⼒ 1.概念:指⾃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然⼈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然⼈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才能以独⽴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2.特征: 1)平等性民事权利能⼒不因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但民事权利不平等。
2)统⼀性⾃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
3)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得放弃。
3.⾃然⼈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 1)时间: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 2)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理死亡(呼吸和⼼跳均告停⽌)和宣告死亡(针对长期失踪) 三、⾃然⼈的民事⾏为能⼒ 1.民事⾏为能⼒:指⾃然⼈能够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要取得民事权利必须具备民事能⼒。
2.意思能⼒是民事⾏为能⼒的基础,意思能⼒与⾃然⼈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3.特征: 1)⾃然⼈的民事⾏为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2)⾃然⼈的民事⾏为能⼒受到⾃然⼈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不是⼈⼈平等) 4. 类型:以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然⼈的民事⾏为能⼒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为能⼒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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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 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消滅時效(二)
•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民127)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之代價及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侵權行為(四)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97條1項)
– 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損害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 為例外(民213、215)
–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以金錢賠償損害。
3-3人與行為能力
• 自然人與法人 • 完全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領紅包
法律行為
• 暴利行為(民74)
– 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 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 減輕其給付。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
B
債務人
取得抗辯權
B若在15年後,還給A 100萬,事後B不可以 說 :「我有抗辯權,所以A要返還100萬。」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比較表
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
編制不同 規定在民法物權篇,發生動 規定在民法總則編,因權利人繼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
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一、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 第三章__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课时安排:2学时;二、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掌握如何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定性的基本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四、本章重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五、本章难点: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行为如何区别?民事权利之本质是什么?如何把握保障民事权利与滥用民事权利的界限问题。
六、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启发、讲授,让学生理解分析、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七、讨论、思考题1、如何通过法律关系要素的确定来划分民事法律关系?2、如何认识民事权利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八、附《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讲义: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个法人从成立到消灭,无时不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
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他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享有请求权。
弥补损失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先分析以下实例:甲与乙协商,将自己三年前购买的电脑以6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乙,乙一次性付清价款。
双方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
请分析该法律关系的要素。
甲与乙同属法律系2004级学生,两人发生纠纷并打起来,正好路过的丙、丁同学看见,将两人拉开,看见甲鼻子流血,于是将甲带到校医院,医生检查后,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丁支付了2元治疗费。
民法总论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A.甲借乙 万元钱,约定三年还本付息 甲借乙10万元钱, 甲借乙 万元钱
(财产关系、合法民事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合法民事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B.甲将一价值 甲将一价值100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以1000元 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 元 甲将一价值 元的镀金项链谎称纯金项链 价格卖给乙
债权请求权
因合同发生
因侵权发生 因合同发生 因不当得利 因侵权发生 因不当得利 因无因管理发生 因无因管理发生
《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 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 还原物 请求权体系 。 《侵》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 还原物。 为危及他人人身、 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 害物权的, 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 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或者消除危险。 害或者消除危险。 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 物上请求权 人身请求权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 侵害物权, 权益, 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 人损害的, 停止侵害请求权 害的,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 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Add Your Title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 神损害赔偿。 神损害赔偿。 消除影响请求权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 ThemeGallery is 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a Design Digital 赔偿损失请求权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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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概
论
债权人的撤销权
•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债务人须有有害债权的行为 –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 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
• 撤销权对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由债权人以自 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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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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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概 论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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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债权法
• 第一节 债权总论 • 第二节 合同之债 • 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债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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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债权总论
• 债的含义与债发生的原因 • 债权的性质 • 债的内容
– 债权的实现 –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 债的保全 • 债的担保 • 债的移转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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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债权的担保
•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 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 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现 的总担保,如保证。 –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 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优先受偿,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 金钱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定金担保、押金。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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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概
论
债的含义及发生原因
•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 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 利。债权为财产权,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 –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的给付的 义务。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 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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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论
合同的订立-承诺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 的意思表示。
– – –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 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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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概
论
债权的性质
•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 付。 •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 债权为有期限的债权,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 灭。 • 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 数个债权。 • 债权具有平等性,同时并存的数个债权无先后 顺序之分。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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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债权人的代位权
• 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们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 – –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013年8月4日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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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案例分析
• 甲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佛像石 雕,价格50万元,乙于11月3日致函于甲,表 示愿以37万元购买,甲于11月6日函复愿意降 价5万元,但应于1周内答复,乙未做任何意思 表示。至11月26日,甲再致函于乙,愿以40万 出售,乙不知甲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甲, 愿以40万购买,甲乙之信均于11月29日到达。 甲发信后,获知有人愿以高价购买,于11月27 日下午发出撤回通知,于11月30日到达,后甲 乙发生争执,乙可否要求甲交付石雕。
2013年8月4日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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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含义及发生原因
•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 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 侵权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 受有损失而取得利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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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案例分析
• 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出租某屋的要约, 表示应于9月15日前承诺。乙于9月12日 以限时专送为承诺,因邮差误投,于9月 17日送达甲处,甲于9月18日以限时专送 发送迟到通知,试问:
– 甲于乙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 设甲发出迟到通知后,于9月19日再以限时 专送表示愿成立租赁合同时,其效力如何?
2013年8月4日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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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
•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 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 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 律制度。 • 代位权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 • 撤销权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
2013年8月4日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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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债却赠房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欠人债务7万元,还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别人, 日前,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鼓楼区的王某和陈某于1999年3月和8月先后向张 某借款7万元。当年9月,两人在福州公证处公证, 把他们的1套单元房赠送给亲戚陈某某。事后张某 催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王某和 陈某表示自愿还款,却没有还款能力。张某遂请 求法院判决王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认 为王某和陈某在实施财产处分后,已不具有足够 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判决撤销王某 和陈某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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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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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性质案例分析
• 甲在深山捕获白猴,于3月1日卖给卖艺 者乙,约定3月5日交付。丙于3月4日趁 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甲悬赏1000元 寻猴,1个月后经他人告知丙盗猴之事。 乙因甲未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3000 元,试问:
– 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 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 请说明下列情形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出租车排队等候顾客。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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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要约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不可撤销的要约: –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2013年8月4日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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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 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 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 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 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 乙公司的答复。 [问题]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 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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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
•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 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 的内容保持一致的一种法律制度。 •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 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 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 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的法律事实。 •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 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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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案例分析
• 试问下列情形,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 甲对乙表示出售“金庸武侠小说神雕侠 侣全集”,乙表示购买第四册。 • 甲对乙表示出售民法总则100部,乙答以 购买200部。 • 甲发盘,欲向乙购买某设备100台,单价 3万元,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单价3.5 万元”。
2013年8月4日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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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性质案例分析
• 甲将其所有坐落闹市区的某屋,出售与 乙。甲的邻居丙知此买卖之事,但为扩 大自己营业店面,乃出高价向甲购买该 屋,并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试问:
– 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 设甲在该屋售于丙之前,已将该屋交付于乙 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屋?
– – – –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完整。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013年8月4日
民
法
概
论
合同的订立-要约
•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8月4日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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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含义及发生原因
• 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说明债的含义及 发生原因:
– 甲雇佣乙为电脑软件工程师,约定月薪5000元,乙 不得在外兼职。 – 乙患病在路上昏迷,甲送乙去医院治疗,花费医药 费2000元。 – 甲出售一车给乙,交付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 销该车买卖合同。 – 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
2013年8月4日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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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 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 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 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 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 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 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 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 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