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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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七、示例(八)
2009年1月,贡泽公路项目办向交通厅提出申请,申请 对贡泽公路进行竣工验收。2009年4月交通厅批准,于2009年 月15日对贡泽公路进行竣工验收。 2009年4月15日交通厅组织贡泽公路竣工验收。首先,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厅、公路局、 厅质监站、厅定额站、山南交通局、接管单位、特邀专家等 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各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代表 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接下来,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参建单 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报告及工程质量鉴 定报告,进行专业检查分组工作。各专业组现场检查工程实 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形成检查意见;随后,竣工验收委 员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同意申请
项目法人申请检测
质监机构进行检测,形成质量检测意见
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签发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对参建 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提供检测意见书
所有合同段验收全部完成
项目法人形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抄送质监机构
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有异议
提交检测报告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查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即运营审查
无异议
进入试运营
其他单位
运营、养护管理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在地交通局、下
一阶段施工、监理单位、专家
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通知参建单位;
2.成立检查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各实体
检查组如:路基、路面、桥涵组、排水防护 组,以及内业资料组等); 3.制定交工验收检查办法和工作要求; 4.各种检查表格准备; 5.个别工作先行开展.
七、示例(一)
一、工程概况 贡嘎至泽当公路改建工程,公路等级为山岭重丘区一级公路,计 算行车速度60km/h,桥梁设计荷载汽车——超20级,挂车——120。 全长96公里,大桥2座/310m,中桥18座/1300,小桥14座,涵洞584道, 防护及排水工程23万方,警告标志277块,地名标志3块,里程碑232 块,公路界碑1558块公路中心标线14094平米,沿线设3个养护工区5 个道班。 本项目由贡泽公路管理办公室对工程建设实行全面管理,西 藏交通厅设计院设计。工程项目划分为四个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段 (N1~N4分别由A、B、C、D公司承建),二个路面施工合同段(N5、 N6分别由E、F公司承建),一个交通安全设施合同段(N7由G公司承 建)以及二个监理合同段(JL1、JL2),其中JL1负责N1、N2路基施 工标段及N5路面施工标段的监理,JL2负责N3、N4路基施工标段及N6 路面施工标段和N7交通安全设施标段的监理。该项目于2005年3月1 日开工修建,路基施工期为18个月,路面施工其为9个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验收程序1.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应在工程竣工的30天内进行,验收地点为工程施工现场或相关单位。

2.召开验收会议:在验收时间前,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验收的范围和要求,并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3.提供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应准备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图纸、施工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

4.实地检查:验收小组成员应组织实地检查工程项目,对工程质量、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5.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要做详细的记录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二、验收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对道路基础、路面、桥梁、隧道等主要工程部分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安全设施验收:对安全设施,如交通标志、路灯、护栏等进行验收,确保安全设施完善并符合要求。

3.环境保护验收: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确保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4.工程档案验收: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验收,确保工程档案的真实可靠。

三、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对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安全设施验收标准:安全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交通安全。

3.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要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确保环境得到保护。

4.工程档案验收标准:工程档案应包括全部正本和复印本,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整理和保管。

四、验收结果1.合格验收:当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环境保护和工程档案等都符合标准要求时,验收小组会作出合格验收的结论,并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签署和盖章。

2.不合格验收:当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方面不符合标准要求时,验收小组会作出不合格验收的结论,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3.验收报告的处理: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代表签署,评审,并将报告正本和副本分别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保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竣工验收应在公路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准备、实施、评定、报批等环节。

3.申请:由竣工方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4.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5.准备:验收组根据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6.实施: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实地勘测,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7.评定:验收组按照验收标准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定,给出评价意见。

8.报批:验收组将评价意见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评价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基础设施、桥梁隧道、路面、标志标线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工程安全: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水系统、防护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污系统、噪音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的环境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工程资料: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等,评估工程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5.其他事项:验收组根据需要,对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如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等。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则通过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情况,则不通过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公路交通运输效能,维护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竣交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竣交工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和材料。

(2)组织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对公路工程进行评估,包括工程质量、交通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3)现场检查:相关部门派遣专业人员对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施工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技术审查:依据现场检查结果,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施工程序的合法合规。

(5)验收决策:相关部门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作出验收决策,决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的要求(1)工程质量:公路工程的结构安全性、使用性能、材料质量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可以长期维持。

(2)交通安全: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交通安全规范,包括道路线型、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方面的要求。

(3)环境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文明施工: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三、竣工验收的考核和评价1. 考核指标体系(1)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公路工程的结构安全性、使用性能、材料质量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

(2)交通安全:考核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包括道路线型、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方面的指标。

(3)环境影响:评价公路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噪音、空气污染等方面的指标。

(4)文明施工:考核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明施工水平,包括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等方面的指标。

2. 评价方法和程序(1)数据收集:通过实地调查和文件资料收集,获得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竣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人民满意”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已竣工的公路工程依法依规进行的验收活动,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技术规范评定、验收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确保公路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具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第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材料质量、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第十条验收结果应公开,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第十二条对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路工程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竣工验收中,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竣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

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

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

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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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完成“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等,并装订成册,由公路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各保留一份,并向省公路局报备“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一、二部分的综合文件、决算和审计文件。

第十条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和质量评定工作由公路总段(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部门或本总段(分局)中心试验室具体负责。

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现行有关公路工程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并完成质量评定报告。

必要时,省公路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以加强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特大桥、大型桥梁和隧道应委托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中型桥梁应委托市(州)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并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二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㈡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㈢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㈣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评定;㈤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全面完成所承包工程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经总段(分局)核实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以及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实验室等单位代表,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委托质监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按以下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㈠路线:改善工程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均应检查。

㈡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二个断面(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以下类同),其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

㈢排水工程(含边沟)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

㈣新建中小桥、涵洞、支挡工程逐个检查。

㈤路面工程:重铺的基层厚度、强度、密度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面层(包括重铺、罩面)厚度、强度、密度、油石比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面层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面层平整度原则上逐车道连续检测,当用3米直尺检测时,应每500米检测二处,每处连续10尺;挖补封面检查矿料规格(4-8mm),龟裂网裂反射面积每公里不得超过%,无翻浆和沉陷。

㈥安全保障工程:钢板护栏、混凝土护栏和护墩抽查一条线路总长度的20%;安全护柱(警示桩)抽查一条线路总数的10%;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标线(含减速标线)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视距不良路段、险要路段的整治工程或设施等项目每处均要检查。

㈦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每座均要检查。

㈧水毁修复工程:桥、涵、渡槽、支挡工程每处均要检查,其它小型工程如圬工修复等,抽查应不少于总数的5%。

㈨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㈩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其重点是路面沥青针入度、混合料配合比、油石比试验报告,桥涵构造物重点部位的砼强度报告单,钢筋抗拉、焊接试验报告,水泥的标号及出场合格证或复检报告,预应力结构外观鉴定和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以及外购的钢绞线、锚具、波纹管等产品的合格证等。

第十五条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关大中修工程的规定对受检各分项工程评分,依据各检查项目实测得分与外观鉴定得分进行分项工程得分评定后,按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大中修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项工程投资额)质量评分值= --------------------------------------------------------------该大中修工程投资总额第十六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其主要内容见附录B):㈠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㈡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㈢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㈣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㈤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当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报送省公路局。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经交工验收一年以上的工程;㈡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公路总段(分局)验收合格;㈢按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㈣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㈥受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㈠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㈡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㈢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㈣关于工程监理执行情况(含变更设计)的报告;㈤关于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报告;㈥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应着重对建设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应按附录D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或中心试验室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着重对建设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述。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建设单位占,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第二十三条省公路局收到公路总段(分局)申请验收报告后,应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设计、监理、养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省公路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路总段(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㈠未组织交工验收的;㈡交工验收不合格,且造成后果的;㈢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大中修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无效。

第二十六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限为一年,质量保修期限为二年。

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大型水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外),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补救,费用自负。

公路总段(分局)可预留5%的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时,予以返还。

否则,由省公路局全额扣回。

第二十七条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除责令限期返工外,由公路总段(分局)追究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的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的含义:㈠中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维修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㈡大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㈢改善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㈣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是指对通过公路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三、四类及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使其满足通行条件。

㈤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指对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高公路的安全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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