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应予废除.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1-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施,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根据出入口数量和占地面积适当增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农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Ⅹ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Ⅹ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ⅩⅩ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XX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旅游景区、自然村、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13类。
第七条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三)新农村建设整体安置小区,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以满足消费需求适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北政〔2021〕56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北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辖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五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全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村)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市场合理容量总量控制为准。
达到市场合理容量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全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进行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为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县城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3.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沿线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5.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客运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2.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4.农村自然村(寨)、搬迁点、安置点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5.星级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靖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靖远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内,对零售点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特殊区域办证总量,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六条靖远县烟草专卖局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靖远县烟草专卖局设置查询台, 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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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应予废除
封正杰
【学科分类】行政管理法
【摘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之上位法规定,应当废除。
【关键词】行政法规;违反行政许可法;清理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对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此,笔者有以下清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行政许可规定中第三项和第四项行政许可条件,违反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之上位法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理由如下:
一、《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关于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废除: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一行政许可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
1、《行政许可法》规定“可由市场调节”的事项不应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但是“合理布局”条件与这一法律规定不符。
第一,国家对烟草批发实行垄断经营,对烟草零售则是实行专卖许可制度。
而烟草零售的经营者多为个私企业,并非国家垄断企业,不能享受国家垄断企业的垄断利益,其经营活动依法只能由市场竞争机制调节。
第二,是否申请开办以及申请在何处开办烟草零售商店,完全是是由烟草零售业主根据市场需要决定的,而“市场需要”不是、也不可能是由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决定”并“布局”的。
因此,烟草零售网点的布局实际是是由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控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设定“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
2、“合理布局”规定含义模糊不清,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就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目前来看,行政许可防治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缺乏,行政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期限。
通常讲,权力没有条件的限制和权力的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
对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指的究竟是“距离限制”条件,还是“数量限制”条件,或是其他什么具体条
件,含义模糊不清,恰恰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为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力及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因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合理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废除。
二、《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烟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应当废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还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实际是将烟草零售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权授予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此规定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现已处于违法状态。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年以内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敬如也曾谈到:“今后我国的行政许可的设定从权限上讲,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局无权制定规章”。
因此,“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既无权制定部门规章,更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随着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现在已经处于违法状态,应当废除。
三、利用《实施条例》九条三、四项规定滥用行政许可权的案例:
安徽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之一是“两店间隔30米以上”。
蚌埠下岗职工吴志英自筹资金在闹市区开店,其考查过所在区域的烟草零售情况后,欲申办“烟草零售许可证”。
有朋友劝其“走后门”申办,但吴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已经给大量仅一墙之隔的烟草零售商店颁发了许可证,自己门前也有两家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烟草店间隔仅7米远,因此该“30米间距条件”事实上早已处在不执行状态,再加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吴决定“走前门”光明正大地申办。
但是吴果然碰了壁,蚌埠市烟草局拒绝许可的理由是:不符合“30米间距条件”。
吴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①“30米间距”条件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作为许可根据;②市级烟草局制定“30米间距”行政许可条件严重违法;③相同条件批准别人而不批准自己,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平等原则”规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
第一,国务院《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了需要“合理布局”,第四项又授权国家烟草局制定“合理布局”的许可条件,国家烟草局又下达《批复》授权“县级以上烟草局”制定具体的合理布局行政许可条件,因此,蚌埠市烟草局已经在这一连串的“授权”中获得了“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权限,其设定的“30米间距”行政许可条件也就是“法定条件”;
第二,平等待遇是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的,由于蚌埠市烟草局对其
他“不足30米间距”的大量烟草零售商店予以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应当由其“自行纠正”(虽然至今三年多来该局从未“自行纠正”过一起),因此吴不能享受“不合法的平等待遇”,本案不存在“违反平等原则”问题。
这是一个将市级烟草局条件“授权”成“法定条件”的极其荒诞的违法判决,是一个以诡辩方法将《行政许可法》上收行政许可权的规定及平等原则规定全部泡汤的违法判决,但该违法判决却的确是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作为对抗《行政许可法》的诡辩根据的。
吴无奈申请检察院进行抗诉监督,但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样因吃不准国务院《实施条例》第三项“合理布局”条件的具体含义,吃不准第四项“国家烟草局制定其他许可条件”的具体含义,迟迟不敢抗诉。
这就是《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的一个案例,妨碍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据此,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之上位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清理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