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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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包括了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出台。

在唐朝初期,土地制度主要是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

均田制是指将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再按一定的比例分发给农民。

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耕田达到一定的年限,就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随着唐朝的发展,均田制逐渐崩溃。

均田制的崩溃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并不公平。

在唐朝的制度中,授予普通健全男性一顷土地(即一百亩田地),残疾男性四十亩,寡妇、妻妾等普通女性三十亩。

然而,亲王却可以拥有一百顷,也就是一万亩可自由支配的永业田。

一品官员则是六十顷,最小的九品小官也有两顷。

这样的分配方式使得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已经无法维持下去。

于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出台,取代了原有的均田制。

两税法是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它按照土地和财产的多少进行收税,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总的来说,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是由于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出台。

这些变化主要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政府对于土地分配方式的不公平处理导致的。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唐代均田制是唐朝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目的是为了平衡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然而,这一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主要的问题和原因。

本文将对唐代均田制推行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1.地理差异导致的问题唐代国土辽阔,地理差异明显。

在实施均田制的过程中,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一些地区的土地质量和产量较高,而另一些地区则较低。

这导致在执行均田制时,不同地区的土地分配和农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进而引发了地区间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满。

2.官僚腐败问题唐代政府在推行均田制时,承担了土地调查和分配的任务。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存在和官员的腐败现象,一些官员以权谋私,将好地块分配给自己或与他人串通,而对普通农民则不公正地进行分配。

这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也破坏了均田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社会阶层矛盾的激化唐代的均田制虽然旨在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平均分配,但由于社会的阶层差异和权力集中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

地主控制了较多的土地资源,而农民则面临土地紧缺和生活压力。

这导致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也威胁到了均田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4.技术限制与生产力问题唐代农业的生产力相对较低,技术水平相对滞后。

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力,农民的产量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也较低。

这一问题限制了均田制的效果,使得农民收入的增长缓慢,同时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总结回顾:唐代均田制推行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唐代均田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公正的土地分配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然而,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原因。

地理差异导致了不均衡的土地分配,官僚腐败问题破坏了制度的公正性,社会阶层矛盾的激化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技术限制和生产力问题则限制了均田制的效果。

面对这些问题,唐代政府应该加强对地理差异的合理规划,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推动农业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以保证均田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析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析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析中国古代历史上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政策变革,这些变革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别是经济政策变革和社会政策变革。

首先,经济政策变革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一环。

在古代,中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国家政策的重中之重。

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变革是汉武帝时期的开疆辟土政策。

汉武帝通过大规模的军事征服和土地开垦,将中国的疆域扩展到了东南亚地区,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政策变革不仅推动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还促进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另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变革是唐朝的均田制度。

唐朝时期,由于战乱和土地兼并,社会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实行了均田制度,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以平衡社会阶层的矛盾。

这一政策变革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资源,增加了农业产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除了经济政策变革,社会政策变革也对中国古代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变革是宋朝的科举制度。

在宋朝,科举制度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不论出身贫富,为社会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科举制度的实施推动了社会的流动性,使得社会上层的权力逐渐向知识分子集中,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另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变革是明朝的海禁政策。

明朝初期,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和安全,明朝实行了海禁政策,限制海外贸易。

这一政策变革导致了中国与外界的隔绝,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然而,海禁政策也促使了中国本土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对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济政策变革如开疆辟土和均田制度,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繁荣。

而社会政策变革如科举制度和海禁政策,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些政策变革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面貌,也为后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摘要】自北魏孝文帝开始实行的均田制,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本文就从几方面来探讨一下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均田制瓦解原因中国历史上,围绕土地问题的解决,思想家们提出了大量的方案。

他们弹精竭虑,力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希望维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这些方案中,有三代的井田,董仲舒的限田,王莽的王田,西晋的占田,以及北魏开始的均田。

唐中叶以后,尽管不时也出现了一些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但大都是前几种方案的轮回和重复。

在上述几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井田制作为思想家头脑中的一种理想,常被津津乐道,但实际上却无法实行。

限田、王田和占田方案,影响很小,没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过重要作用。

唯有均田方案,不仅实实在在地从北魏到唐中叶的300多年中实施、推行过,而且影响着均田制产生以后的封建社会。

农民起义曾数次以“均田”作号召,近代洪秀全、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也曾从古代均田思想中汲取营养。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为什么均田制会在唐朝破坏而成为历史上的陈迹呢?均田制发展到唐代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了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于瓦解。

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下列几方面::均田制破坏的原因,首先应从均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来分析。

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部开始进入中原时,正处于氏族公社解体,过渡到“分土定居”的农业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尚未发展。

而中原汉人的封建宗法关系和古代公社的残余,显然存在。

拓跋氏为了将更多的劳动人手束缚在土地上以榨取租课,将计口授田、京畿课田发展为均田制,所以均田制不得不带有公社特征。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2013-10-28 第09版:中外历史作者:张学博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251在唐朝中期之前,中国采取均田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即“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

租庸调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但是在 755年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唐廷内部斗争和吐蕃侵逼京西,唐廷对藩镇采取姑息政策,安史之乱平定而藩镇之祸方始,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各地藩镇借机扩张势力,在租庸调被破坏的情况下随意征税。

这样,财权落入了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遇到了极大危机,迫切需要改变税收制度来解决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唐德宗李适继位后,启用杨炎为宰相,于780年正式施行两税法。

关于两税法的记载,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两税法的意义两税法舍弃传统的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税制新历程。

从根本上讲,两税法虽然没有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但其所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观念及其实施的效果,无论是对赋税史,还是对唐朝以后各地之间的经济格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

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

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废除了对人课税的庸、调,也就等于废除了“以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两税是由按户等征收税钱的户税和按田亩征收解斗的地税组成,其主要特点是资产税。

这样,两税法实现了赋税制度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开辟了以资产为课税依据的历史先河。

中国历史上几次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兼并浪潮

中国历史上几次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兼并浪潮

中国历史上几次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兼并浪潮一、唐朝唐初,在生产发达、地狭人稠的地区,自耕农民每丁约可营种30亩地上下,就全国说,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户,平均占田约60~70亩。

唐代亩产,平均约为五斗到一石(dan)。

农民收获以后,除去赋税、口粮、籽种和其他生产费用,所剩无几。

因此,自耕农民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贫富分化日益迅速。

高宗以后,战争频繁,兴建日多。

地主不愿当兵出赋,史载当时“征科赋役,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充,行货则富强豁免”,繁急的赋役差科大多转嫁到农民身上。

咸亨、垂拱(670年—688年)以后,地方吏治日益败坏。

各地地主和官吏勾结起来,对于人民的土地、财物,肆意掠夺。

在财产诉讼中,官吏们受请托,纳贿赂,使贫苦农民“有理者不申”,“合得者被夺”。

在封建国家和官僚、地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自耕农民不得不典田卖地,佃种、佣耕地主的土地。

还有大量的农民“弃其井邑,逋窜外州”,他们有的逃入山林之中,辟地营种,有的转入城市,“专事末游”(指工商业,古代以农业为本业),更多的“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转成被地主隐匿起来的佃户和佣保。

半自耕农、佃户和佣保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大大增加。

唐王朝所赖以强盛的均田制,已经濒于崩溃的边缘。

地主对佃户的人身控制较对部曲(一种不脱离生产的私人武装,类似于今天的民兵)佃客松弛一些,佃户要把收获物的一半以上交给地主;官府的职分田、公廨田,一般是定额组,京畿一带,大致上田每亩取六斗。

在私家土地上,也有实行定额地租的。

地主集中在一个地方的田产,称为庄,不少庄居的地主经常督责佣保,城居的地主在农时也时常下乡监视生产。

二、南宋宋政权南迁之初,皇室在南方原来并无土地,出身于北方地主阶级的高级官僚和武将,在南方原来也无土地。

因此,他们到了南方之后,便利用政治权力大力掠夺土地。

特别是武将,把抵抗金军的入侵作为托词,首先忙于自己的家业。

原来就居住在南方的一些官僚豪绅地主,一方面既同样可以利用政治特权,另方面又因为南宋初年的政治极度紊乱,各州县的土地账簿多在战争中散失,他们便和一些“乡村保证乡司,通同作弊”,霸占别人的土地,据为己有。

浅析盛唐是如何因为制度的弊端而走向灭亡的

浅析盛唐是如何因为制度的弊端而走向灭亡的

浅析盛唐是如何因为制度的弊端而走向灭亡的引言:“均田制”本产生于北魏时期,是指将没有主人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一些农民来耕种,在耕种一段时间后就归农民所有,死后土地再交还给国家,这一制度对于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地主阶级剥削状态下的农民来说,是一件很振奋人心的事,唐朝在建立之初便延用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唐朝初期,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耕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缓和了建国之初的多种社会矛盾,为盛唐的开创奠定了基础,但是好景不长在唐中后期随着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均田制被严重破坏,名存实亡,无数百姓流离失所。

本文将分析均田制是如何催生出的“募兵制”和“节度使制度”以及这两种制度对唐朝的经济、军事、政治由盛转衰的深远影响。

一、均田制催生募兵制产生均田制无论是在唐朝前期均田制的兴起还是在唐朝中后期的没落都对募兵制的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里我们从均田制兴起和没落两个角度分别来看一下:1.均田制的兴起对募兵制产生的影响唐朝之初,在延用了前朝了均田制的基础上,为了缓解劳动力和兵力的不足,自然也延用了府兵制的制度,府兵制是国家在每年固定的时间段对农民进行招兵,朝廷为了减小开支,要求从军的百姓必须自备从军用品,所以在当时能顺利从军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有条件的百姓家,与此同时朝廷为了减轻士兵从军的消极情绪,朝廷允许从军士兵不用交田赋,且只需要发生战争时上战场,和平时期可以在家种地,这种府兵制显然给当时的士兵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随着均田制的推广,加之府兵可以不用交田赋,府兵家庭的条件自然也越来越好,民富则国强,唐朝也在这样的制度下慢慢走向盛唐。

然而正是国强民富的这种好生活让从军的士兵不再积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经济繁盛,生活好转,百姓都想待在家里过安稳日子,不想再上战场,所以在面对朝廷每次征军时,老百姓要么装病,要么花钱找别人代替自己去从军。

②一些已经从军的士兵,因为唐朝初期经常远征,所以每次一打仗,士兵都会很长时间不能回家,所以士兵们的战斗情绪都很低落,不愿意冲锋陷阵。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

唐朝两税法对中国赋税制度的影响雒健云摘要:唐朝实行的两税法,被看做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两税法作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赋税制度,其成功实施无论对当时的唐朝统治,还是对中国的整个赋税史,以及后来整个中国的经济重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由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

有关两税法的记载。

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户元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从古书中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

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

(2)课税对象。

“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

这里的资产指田亩,而不包括货币资产这种动产和房屋这种不动产。

(3)课税依据。

“以贫富为差”,就是以居户的户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多少为依据。

(4)纳税期限。

由“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可知,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

(5)税率。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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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

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

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

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

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2、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
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

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

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

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3、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历史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

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

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

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

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

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

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

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

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

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4、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由张居正一手搞起的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

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

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

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5 摊丁入亩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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