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政务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互联网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查询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政务服务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服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提供统一的在线办事大厅、移动办事平台等便民服务渠道。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便民化和智能化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办事流程的优化和简化,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的便民化。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智能化的服务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互联网化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系统与其他治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网上办事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审批、在线查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事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网站、移动应用等网络服务的管理,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服务的知晓率、满意率和便捷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2024年1月8日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及网络平台,与国家和省市等民生诉求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级负责的运行模式,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及事项受理、办理、审核、回访、督办、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12345热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12345热线工作,重点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重点难点问题。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12345热线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题研判,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诉求。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12345热线工作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12345热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12345热线的统筹协调机构,督促指导12345热线工作,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引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务服务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过程中,为了提供更高效、便捷、透明的服务,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促进政务服务的创新和升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务服务的管理,增强政务服务的公信力和便利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重庆市政府部门为主体提供的政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政务服务的目标是便捷、高效、透明、服务人民。
第二章政务服务的管理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政务服务的提供和运行。
第五条政务服务的内容应当明确、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务咨询、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
第六条政务服务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提供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和渠道。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披露政务服务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政务服务的评估和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等。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数据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创新与升级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应当紧跟科技发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供更智慧、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应当注重用户体验,通过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便捷性。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应当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在政府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避免重复办理和信息孤岛。
政务服务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政务服务的创新和提升。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共同提高政务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在政务服务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推行一网通办,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全程电子化、便利化。
第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政务服务提供更加高效的支持。
第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推行领域协同,加强不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政务服务的无缝衔接。
第二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六条政务服务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补充或修改要求。
第九条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办结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政务服务保障第十一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政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促进政府服务便民化、高效化、阳光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投资促进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以及为政务服务提供支持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强化政务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和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在线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第十条政务服务应当突出“一网通办”和“一次办好”的原则,方便市民和企业办事。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窗口。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站式服务平台上提供便民服务,如文字咨询、咨询、在线预约等。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统一标准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多证合一”和“减证便民”机制,减轻市民和企业的办事负担。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次办好”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从办理到结果的全流程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政务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
月26日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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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
府办发〔2019〕108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
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3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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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
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