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榕政办〔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统计局(2015年4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统计局要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单位名录库,并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城建、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
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GB/T4754—2011)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及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榕政办〔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市经信委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境内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重点规范各相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省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证重点、依靠科技,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榕政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榕政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福州市筑牢经济增长、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关键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秉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期间的创新理念和重大实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福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围绕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以“数字福州”建设引领打造数字应用第一城,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全方位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2021—2025年。
目录一、发展基础6(一)“十三五”取得成绩6(二)主要经验12(三)存在问题14二、机遇挑战15(一)面临的机遇15(二)存在的挑战17三、总体思路19(一)指导思想19(二)基本原则20(三)主要目标21四、坚持三化三新、构建344产业体系23(一)高端化——推动“化纤、装备、医药”高端提升23 (二)智能化——形成“电子、软件、网络”产业链条32 (三)绿色化——加快“冶金、建材、食品”绿色转型35 (四)新材料——加快发展前沿基础新材料39(五)新能源——拓展新能源产业应用领域43(六)新技术——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45五、打造“两轴两湾区二十一园区”产业格局46(一)两轴47(二)两湾区50(三)二十一个重点工业园区51六、实施八大任务54(一)扶引龙头企业,营造融通发展新生态54(二)推进产业集聚,打造优势产业链条56(三)坚持创新驱动,以科创走廊引领创新57(四)推广智能制造,为数字经济聚势赋能60(五)加快绿色转型,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62(六)塑造国际品牌,提升标准和质量水平64(七)夯实信息基础,加快新基础设施建设66(八)畅通内外循环,融入经济发展新格局67七、保障措施69(一)加快规划落地实施69(二)创新资金支持方式70(三)强化要素资源保障71(四)加快重大项目招引73(五)持续优化产业环境74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取得成绩1.总量结构持续升级“十三五”期间,福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实现了工业总量提升和结构优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具体部署,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成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18年10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政务信息系统,基本完成市直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完成市直部门信息系统整合,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部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汇聚。
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福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建立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20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3
【实施日期】201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5〕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的严峻形势,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渡过难关,稳定我市工业增长,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特制定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逐月加大生产力度。
对第四季度月产值逐月增长且累计增产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增产奖励,奖励标准为10-12月月度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2万元;如月度产值增速在15%及以上的,当月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3万元。
对2015年新投产企业10-12月月度产值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
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封顶。
二、加大用电优惠政策补贴力度。
对符合全省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第四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省追加奖励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配套奖励0.05元/千瓦时。
对年产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