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面积的误差的规定

合集下载

「以案释法」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达到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吗?

「以案释法」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达到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吗?

「以案释法」套内建筑⾯积误差⽐达到3%时,买受⼈有权退房吗?案情介绍:2014年2⽉11⽇,周某与明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向明发公司购买1栋2单元205室房屋,房屋建筑⾯积170.06㎡,其中套内建筑⾯积138.14㎡,公共部位与公⽤服务分摊建筑⾯积31.92㎡,该建筑⾯积为暂测⾯积,实际交付⾯积以房管部门出具最终测绘结果为准,商品房价款按建筑⾯积计算为680569元。

根据当事⼈选择的计价⽅式,以建筑⾯积为依据进⾏⾯积确认及⾯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建筑⾯积与产权登记⾯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积发⽣差异,⾯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有权退房。

买受⼈退房的,出卖⼈在买受⼈提出退房之⽇起30天内将买受⼈已付款退还给买受⼈,并按中国⼈民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合同签订后,明发公司分别于2014年2⽉13⽇、3⽉14⽇向周某出具⾦额分别为480569元、20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发票。

房屋经竣⼯验收备案后,2015年12⽉20⽇,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周某所购买房屋的最终实测建筑⾯积为171.06㎡、套内建筑⾯积为132.60㎡。

明发公司分别于2015年12⽉25⽇、2016年1⽉9⽇,通过挂号信的⽅式向周某发出交付通知书及收房须知、商品房催收通知书。

周某收到后均未接收房屋。

后周某以套内建筑⾯积误差⽐达到3%为由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周某与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明发公司⽴即结付周某购房款68056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判决结果:⼀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双⽅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义务。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交付使⽤的房屋套内建筑⾯积或者建筑⾯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删除了面积误差3%的规定!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删除了面积误差3%的规定!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及变化解读,删除了⾯积误差3%的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1⽇开始施⾏。

根据该《决定》,2003年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

修改内容此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是应《中华⼈民国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进⾏的。

具体来说,修改了引⾔以及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条、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其中⼤部分是表述上的修改:如修改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系为与《民法典》的内容衔接或保持⼀致;⽽对原司法解释第⼗⼋条、⼗九条、⼆⼗六条、⼆⼗七条的修改,则是与我国⽬前实⾏的不动产统⼀登记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相关⽤词的表述。

不过,最⾼院在《决定》中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本⽂就针对新旧司法解释进⾏对照分析如下: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删除原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第七条拆迁⼈与被拆迁⼈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以位置、⽤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出卖给第三⼈,被拆迁⼈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持。

被拆迁⼈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条的规定处理。

:原司法解释第七条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解读解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商品房房屋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商品房房屋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商品房房屋面积误差补充协议导读:结构清晰:结构清晰:开头:异议书标题,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正文:申请人就发售的商品房面积存在异议的情况,对异议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陈述,包括异议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以及与发售面积的差别。

一、结构清晰:1. 开头:异议书标题,申请人姓名、地址、;2. 正文:申请人就发售的商品房面积存在异议的情况,对异议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陈述,包括异议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以及与发售面积的差别;3. 结尾:申请人将有关纠纷提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要求重新测绘商品房面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详实:1. 异议的根据:申请人应该清楚的提出异议的根据,把握好时间结构,以免异议书的有效性受到影响;2. 具体事实:申请人应该具体的描述发生的事情,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原因,以及证据的来源,例如出示收据、照片、回复等等;3. 证明文件:申请人应该准备相关文书,包括购房合同、验房报告、购房单、缴费凭证等,以证明自己存在异议的事实;4. 个人信息:申请人应该详细的注明个人信息,包括明、、异议内容等;5. 申请人签名:异议书写完之后,申请人应该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已经阅读并确认了异议书的内容。

商品房房屋补充协议误差面积应涵盖如下条款:商品房合同中的退房规定条款,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可入住使用商品房;乙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退房。

二、当乙方退房时,甲方应当依法出具《权属登记证明》,并且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款,乙方须对所购商品房实施过渡性保护,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必须在乙方退房时将商品房清洁干净,无任何损坏,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款。

四、双方当事人同意,乙方可以将已经支付的商品房款抵扣未来购买商品房的费用,此抵扣款项有效期为xx年。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退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格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乙方支付的商品房价款的20%。

房产拍卖成交后面积出现较大误差的处理

房产拍卖成交后面积出现较大误差的处理

房产拍卖成交后面积误差的处理一、面积误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即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的一种效力瑕疵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方面:1.重大误解必须是行为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产生误解的事实须与该行为相关,其表示行为以错误认识为基础,从而导致内心真意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若未对相关事实产生误解,行为人不会有实施该行为的意思表示,或者将改变行为的内容。

这些相关事实包括:交易的主体、行为动机、标的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

2.行为人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行为人所误解的情形,考虑交易主体的状况、交易习惯、活动性质等多方面的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判例中,把要素错误须满足重要性与因果关系两方面作为限制。

所谓重要性,是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没有错误认识就不会为意思表示,并且按照一般认识标准,此错误认识是发生在意思表示的主要构成内容上。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交易中发现认为很重要的有关物的性质或者人的资格的错误,则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另外,我国学者对这个“重大误解”抽象出了三条标准:一是对民事交往中行为人一致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二是虽非针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但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误解;三是足以导致产生重大不公平行为结果的误解。

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误差规定

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误差规定

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误差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房屋面积误差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交付时,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会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可以自行测量房屋面积,如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可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进行面积误差处理。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或双方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合同中,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关于房屋面积的条款,明确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

此外,购房者还需关注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的原因,如测量方法、规划变更等,以便在处理面积误差时,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误差规定是为了确保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认真履行合同,关注房屋面积误差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面积补充协议

房屋面积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房屋面积补充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房屋面积补充协议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第一条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

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房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第三条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甲方(卖方):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超出面积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前提1.2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第二条超出面积的计算2.1超出面积是指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实测面积超过主合同约定的面积。

2.2超出面积的计算以房屋实测面积为依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

第三条超出面积的价格3.1超出面积的价格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3.2如遇政府价格调整,超出面积的价格按照政府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超出面积的付款方式4.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

4.2乙方未按时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超出面积的交付5.1甲方应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向乙方交付超出面积的商品房。

5.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超出面积的商品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6.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甲方(卖方):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权;乙方愿意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超出面积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与主合同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购房合同出现面积差条例

购房合同出现面积差条例

购房合同出现面积差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房屋)买卖活动中,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的处理。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出卖人(以下简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买受人(以下简称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面积误差比处理原则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第六条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未超出3%的,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二)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给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第七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面积差异处理程序第八条购房者对房屋实际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房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商提出书面异议。

开发商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测。

复测结果认定之日起30日内,购房者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四、其他规定第十条开发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应当在购房者提出异议后30日内与购房者协商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开发商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面积差异责任的,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面积的误差的规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
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套内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相关约定,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应具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不含3%):1、买房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在收到买房人退房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2、买房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不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3%(不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

三、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误差,当事人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