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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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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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是指非被检测方委托,独立进行检测的组织或个人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方法和环境条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性。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合适的实验室设施,包括检测设备、仪器仪表、试剂和标准物质等。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被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应根据被检测物的性质和检测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应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避免样品污染和损坏。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客户委托的要求,对样品进行称重、编号、标签和记录等操作。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应制定和实施样品保管和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应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包括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标定和校准记录等。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和原始数据。

第四章第三方检测的报告和认证第二十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编制检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检测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检测的目的、方法、结果、评价和建议等。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检测服务进行的重要法规。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管理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1.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其获得认定的机会。

同时,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被及时取消认定。

这种认定的原则能够保障各方利益,避免片面性和私利性。

2.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只有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的机构,才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检测工作。

为此,应当明确规定机构所需具备的技术要求和设备要求,并进行评估认定。

3.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

为此,应明确规定实验室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设备校准、标准品的使用、数据的管理和评审等方面。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保障检测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检测结果对于各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

具体方面包括受检样品的接收、检测方法的选择、检测过程的记录和结果的报告等。

5.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

在一些复杂的检测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检测结果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纠纷处理机制,对双方的申诉进行公正、公开的处理。

6.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交流。

检测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因此,应鼓励和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7.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检测结果对于各方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如果检测机构的工作出现差错或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检测结果的解释和应用,也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

8.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与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方检测是指由独立于被测对象和检测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测试、认证等活动,以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检测结果和服务。

第三方检测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在国际贸易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第三方检测,2023年发布了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可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无论是公立机构、私营机构还是非营利机构。

二、资质认定和管理对于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机构的人员、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评估。

资质认定需要定期进行复评,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持续满足要求。

三、持证实施和过程监管获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持证实施,机构的证书应明确标明检测的范围和有效期。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工作,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控制和保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设备校准、方法验证、质控样品使用等环节。

机构对每一项检测活动应有记录和追溯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根据需求不断提升检测水平。

五、结果认可和信息公开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监管部门应建立结果认可的机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检测水平和质量管理的提升。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关的检测机构名录、资质认定信息、检测标准等,方便公众查询和选择。

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5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5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___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____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三)具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和人员;(四)拥有合法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检测资质,同时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公正、准确、及时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许可证;(五)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六)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的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接受其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驳回资质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质的评估和续期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换址、法人代表变更等。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储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比对,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

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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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的申请后,会同质检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在授权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授权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留样第十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并保留10天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生鲜乳留样参照生鲜乳收购站执行,以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追溯检测。

第十四条对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生鲜乳收购站和未按规定留样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损失由违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五章检测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业务,均由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委托进行。

生鲜乳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检测机构每季度向相关部门报送业绩清单并附上合同复印件。

委托方对生鲜乳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5日内,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方检测机构收到委托方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生鲜乳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提供生鲜乳质量检测样品(留样样品)的乳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鲜乳的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统一判定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委托样品移交到第三方检测结构时,接样人员应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进行逐一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写样品接受单,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必须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字迹清楚,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报告采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提倡使用先进的、自治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二)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公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三)检测报告不得任意更改。

若因委托方原因需更改非检测数据、日期等内容时,需原委托方提出书面更改申请,经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生鲜乳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实验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室环境应按符合检测要求。

第二十条填写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准确适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复验。

(1)对临界值、离散数据。

(2)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规章、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解释不清的。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资料档案管理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验监测业务应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检测参数及所需仪器设备按《质量手册》要求配备技术人员。

盟市级机构必须配备6名以上工作人员,最少保证技术人员3-4名,化学专业2人以上,生物化学专业1人,实验辅助人员1人,管理人员2人。

自治区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复。

待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

对签字的检测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接受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委托方提供检验的各项活动不受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要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检测结论的司法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生鲜乳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得到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七章经费和收费第三十条由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所需经费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争议仲裁所检生鲜乳样品检测所需费用,待仲裁后,执行败诉方承担。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水平高,检测任务完成突出的,优先安排检测任务。

第三十三条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第三方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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