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企业通过保理公司的融资服务,将应收账款
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资金融资支持,并承担应
收账款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融资申请、
资料审核、合同签订、放款及催收等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交融资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应收账款清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保理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
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以确定
是否符合融资条件。
其次,经过资料审核合格后,企业与保理公司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金额、费率、期限等具体内容。
保理
合同签订后,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企业提
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接着,保理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入企业指定账户,并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管理。
在融资期限内,企业需按时履行
还款义务,并配合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最后,当应收账款到期或发生逾期未还的情况时,保理公司将
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发函催收、电话催收、法律诉讼等手段,以确保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
总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涉及申请、审核、签约、放款和催收
等多个环节,需要企业和保理公司充分合作,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也需要考虑其专业性、信誉度和服
务质量,以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匡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资金流动和降低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适合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库存保理、定单保理等。
三、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阶段(1)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2)保理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资产转让阶段(1)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或者定单等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3)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资金,即融资款项,金额为转让资产的一定比例。
3. 资金回收阶段(1)保理公司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并进行账务管理。
(2)债务人将对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2)保理公司可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将资产分散于多个债务人,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保理公司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3. 法律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保理公司应与企业签订合规的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五、费用与费率1. 保理服务费(1)保理公司向企业收取保理服务费,费率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保理服务费普通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其他费用(1)保理公司可能收取风险管理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率根据合同约定。
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经办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可兼职),负责保理业务的管理,并报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办机构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经办机构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各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各经办机构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七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2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信用贷款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正本(如有);(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该业务,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换取资金流动性。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保理服务的质量,保理公司通常会制定和执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首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涵盖了企业的资格要求。
保理公司会对合作企业的资信状况、业务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核,以确保与信誉良好的企业合作,降低风险。
其次,规程中还包括了应收账款的要求和管理。
保理公司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融资的款项,并对款项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另外,规程也规定了融资额度的确定以及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
保理公司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融资额度,并根据融资期限和利率计算融资费用,以确保在合理范围内为企业提供资金服务。
最后,规程还包括了保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
保理公司和企业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融资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综上所述,《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对于保理公司和合作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升了双方
的合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理公司和企业需严格遵循规程,以确保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誉的提升。
银行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XX银行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修订)》、《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7月修订)》(XX〔2012〕354号)、《XX银行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13〕48号)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是指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本行应客户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向再保理商申请叙做再保理业务,再保理商接受本行申请后,为本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融资、坏账担保等再保理服务。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办法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本行应客户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向再保理商申请叙做再保理业务,再保理商接受本行申请后,为本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再保理服务时,应将融资的款项直接确认为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保理融资以及本行向再保理商借入的款项。
第三章科目设置第五条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一)使用“120802国内保理融资”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保理银行,以有追索或无追索权形式购入应收账款而发生的国内保理融资情况。
(二)使用“2150同业借入”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从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三)使用“141188-0002计提应收保理融资利息”内部账户,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保理融资的计提的应收利息。
(四)使用“222138应付同业借入利息”:核算和反映本行向同业借入资金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五)使用“510133-0002国内保理融资利息收入”内部账户: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保理融资的利息收入。
(六)使用“540229同业借入利息支出”:核算和反映本行同业借入的利息支出情况。
(七)使用“510299-0002其他机构客户中间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和反映国内人民币再保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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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12〕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
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筛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则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0〕529号附件)》对卖方基本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
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交易风险排除。
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应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2.贸易背景真实性。
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流程
主要经过以下5个阶段:①准入核准;②受理申请;③核定国内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④转让发票、拨付再保理融资款;⑤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
第八条准入核准
我行应当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和本行风险管控要求,审慎核准商业保理公司,选择优质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准入的基本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
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禁止准入
我行不得与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九条受理申请
(一)申请提交
额度申请由商业保理公司向经办行提出,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料外,商业保理公司还须提供与其办理的国内保理相对应的以下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
1.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
2.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或以清单形式提供的债权确认文件,如发票、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据等。
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可用卖方与买方历史交易的债权确认文件代替,如过去一年的历史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双方历史交易的资料。
3.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初次合作办理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客户经理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必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办行业务人员收到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资料,比照国内保理业务进行调查。
我行对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办理的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务人在我行内部评级为3以上
2.债务人为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分类,债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排名中位列前20名。
4.其他债务人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十条核定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
(一)核定再保理额度
1.授信审批部门按照一般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权限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保理额度进行审批。
2.再保理额度不与其他额度混用。
3.除另有约定外,国内再保理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我行受让应收账款的80%,同时不超过商业保理公司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的比例;国内再保理融资期限为我行融资款拨付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上最高不超过45天的宽限期。
国内再保理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4.国内再保理融资的对象是商业保理公司。
经办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以商业保理公司的户名建立融资申请人、国内再保理融资额度管理等信息资料。
(二)我行报价及收取方式
我行再保理业务向商业保理公司的报价及收取方式包括:
1.管理费:根据应收账款质量及账期由双方商定管理费率且不得低于
1.25‰,于收到受让款时一次性收取。
2.融资费:双方商定的融资利率,可于收到转让时一次性付清,也可按月、按季收取。
(三)签订国内再保理协议
额度获批后,商业保理公司须与我行签订《授信协议》、《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附件1)。
第十一条转让发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一)转让发票
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卖方所提交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货单据,如卖方确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要求卖方出具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发票的承诺,经办行应跟踪落实,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我行在受让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之前,须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先进行查询,经查询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再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全面、准确,确保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合法、有效。
如商业保理公司未进行登记,需要求其补登。
(三)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商业保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我行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并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4)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如发票、货运单据等。
经办行客户经理及有关审核人员负责查验单据的真实性,并按授信额度项下提款的业务审批流程上报有权人审批。
风险经理参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并出具独立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
审批部门对经办行上报的有关资料,应重点审查卖方是否已经履行贸易基础合同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并密切关注买卖
双方近期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
我行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收回应收账款。
收到应收账款后,我行扣收再保理融资款。
国内再保理业务存续期间,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做好授信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和应收账款卖方的检查。
第十三条提前还款
国内再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前,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主动要求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我行融资款。
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融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账款到期的催收处理
对于我行叙作的国内有追索权再保理业务,在账款逾期后,应向商业保理公司发出《国内再保理业务回购通知书》(见附件5),商业保理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不成的我行应通过诉讼向买方和商业保理公司追偿。
第四章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再保理业务无需做表外核算处理。
再保理融资核算区分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两类情况核算:
(一)针对银行同业的再保理融资核算,使用“同业再保理融资”会计科目。
(二)针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核算沿用“国内保理融资”核算。
(三)记账凭证使用国内保理业转账凭证(附件6)
第十六条再保理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分行信用风险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
2.《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5.《国内再保理业务回购通知书》
6.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