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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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

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应通过特定的评估程序,以确定其投资知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是否与所投资产品的特性相适应,从而减少投资者因投资错误而遭受的损失。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相关机构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以确定其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所投资产品的特性相适应。

适当性评估主要包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方面的考察。

只有通过适当性评估,并认定投资者适合投资类产品,投资者才能进行相关投资行为。

第二,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

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较强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同时,相关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及时的、真实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情况和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投资者风险警示。

相关机构应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向投资者清楚地告知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损失。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或协议之前,应对产品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并有能力承担可能的损失。

第四,投资者投资限制。

相关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限制其进行高风险投资。

这样可以减少因投资风险过高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第五,投资者投诉与争议解决机制。

当投资者对相关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有任何不满或争议时,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市场秩序。

它可以避免投资者因投资知识不足、经验不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减少投资风险,提升市场信心。

同时,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市场参与者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迫使他们在提供服务和产品时更加负责任,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

然而,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是一个难题。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整改建议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整改建议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整改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证券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改进。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认知教育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和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证券投资产品和服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需求相适应。

因此,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证券行业应加强对公众的普及宣传,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和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普及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知识,告知投资者应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的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他们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平。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法规要求,更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只有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

二、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也是确保投资者选择合适投资产品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评估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准确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有的评估模型只关注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忽略了个体差异和市场波动性等因素。

因此,应充分考虑更多变量,例如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全面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应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投资建议的重要依据,应定期审核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选择的投资产品相匹配。

三、加大对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力度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投诉和纠纷处理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应加大对投诉的关注和处理力度,建立高效、快速的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两篇.doc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两篇.doc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两篇第1条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格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提供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场外交易等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代销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本指引不适用于只执行交易指令的证券公司,如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2)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估适宜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落实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部门(或机构)的相应工作职责,如管理、金融产品或服务设计、审核、销售及其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建立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建立和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格性制度时应当自律。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地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的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金额、净资产、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房地产)、大额未偿债务;(2)投资知识,包括对相关市场和产品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从事金融产品投资相关职业的服务、;(3)投资经历,包括投资一次的金融产品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和持续时间;(4)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5)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2023修正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 引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具备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解投资品种的能力,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不同,投资者可以分为三类: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1 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专业金融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由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需要受到更多的保护和指导。

2.2 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由于其能力相对较强,所以相对享受一些灵活的投资政策和规则。

2.3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目的是进行金融投资。

机构投资者通常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投资团队,其投资行为对市场有较大影响力。

因此,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为了确保投资者能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产品,金融机构需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包括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主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3.1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旨在确定投资者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程度。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收入水平、资产和负债情况等因素。

3.2 投资经验评估投资经验评估主要考察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的经验和知识水平。

通过了解投资者曾投资的产品、投资年限、获得的回报等信息,可以评估其对不同投资品种的理解和熟悉程度。

3.3 财务状况评估财务状况评估是为了了解投资者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判断其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债务情况以及日常生活支出等因素。

4. 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适当性评估的结果,将投资者进行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4.1 普通投资者分类标准普通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不同,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进取型。

证券公司各项创新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案

证券公司各项创新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案

证券公司各项创新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案证券公司各项创新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案一、适当性管理基本情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是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产品而发生较大风险。

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在于: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指导和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2、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奠定基础。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3、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

为此,我公司进一步梳理了此项工作流程,按照监管机构、交易所、协会、公司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为基础,以持续监控和针对性服务为手段,并坚持合规及持续管理原则,成立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小组。

由XXX任组长,由XX、XXX及XX构成适当性管理小组,全体员工参与。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适当性方案的实施、向营业部客户告知所推送产品的风险特征、反馈问题、并调查评价适当性管理工作效果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方案、建议集体讨论推行。

具体实施举措在于:首先,了解营业部投资者并对其分类。

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分类;其次,了解产品或服务及其分级。

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和风险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划定风险;再次,核查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

主要是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按一定原则进行匹配,并综合考虑投资者对流动性、投资期限等其他方面的需求;最后,梳理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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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

第三条公司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部署和推进:(一)全面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及内容贯穿于各金融产品、服务及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二)持续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标准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完善。

(三)动态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适应投资者、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跟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完善。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室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确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决策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经纪业务总部、理财服务中心、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融资融券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场外业务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中经纪业务总部为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第八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各单位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具体为:(一)制度和流程设计: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指引,牵头制定和优化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融资融券部、场外业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所涉及业务的具体制度规定,上述部门共同参与流程梳理和优化。

(二)投资者分类和了解: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风险测评问卷,制定投资者风险分类标准,定期对投资者风险属性进行客观评估;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跟进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的情况;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营业部与相关具备客户开发和销售职能的部门)负责引导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执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产品评价和分类:资产管理总部、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等各产品的设立或引入部门,需对拟销售产品的信息进行汇总,报产品评价部门评价;产品评价部门负责制定和优化产品评价标准,全面分析拟销售产品,评定拟销产品的风险等级及适用人群,对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价调整,并对产品评价体系开展解释、培训等相关工作;相关产品销售组织部门负责制作产品风险说明材料,并对一线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四)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经纪业务总部和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客户风险等属性和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和方法,制定实现适配落地方案;各营业部负责现场购买投资者与产品适配的风险提醒和承诺操作。

(五)系统实现和优化:经纪业务总部负责综合协调适当性管理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工作;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官网和CRM等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模块的设计和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行情交易等系统的功能开发和维护;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等系统的功能设计、参数录入和权限配置。

(六)组织推动和改进:经纪业务总部主要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活动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对活动的过程进行动态跟踪、评估、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并定期进行总结,活动或报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提供活动思路或统计数据;各营业部负责活动的运作落实,日常数据的统计上报及工作档案的整理保存。

(七)督导核查和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查部负责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牵头落实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各营业部负责本单位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地情况,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为更为合理和针对性地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业务、产品或服务,除规定的基本信息外,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还应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办理开户、二次业务、回访、风险测评或借助CRM等系统统计投资者投资情况和账户分析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弱程度,分为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和积极型五种类型。

(一)保守型:不愿意接受任何投资损失,甚至极小的资产波动,高度关注本金安全,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保值,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不愿意承受本金损失和波动。

这类投资者需要为达到上述目标回报率可能很低,以换取本金免于受损和较高的流动性。

(二)相对保守型:只能接受短暂的投资损失,关注本金安全,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能承受少许本金损失和波动。

(三)稳健型: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主要强调投资风险和资产增值之间的平衡,主要投资目标是资产增值,为了获得一定收益可以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波动,甚至可以承受一段时间内投资产品价格的下跌,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资产波动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四)相对积极型:为获取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显著波动,主要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增值,为实现投资目标往往愿意承担相当程度的风险,可以承受资产的波动和本金亏损的风险。

(五)积极型:为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可以承担这种波动带来的结果,投资目标主要是取得超额收益,为实现投资目标愿意冒比较大的投资风险,此类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当大的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根据投资者倾向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类型。

根据投资者倾向投资品种,分为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期货、融资融券;复杂金融产品;其他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统一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附件1),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投资者在与公司开发营销单位建立业务关系,参与金融业务或投资前,相关单位需要求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倾向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并确认相关结果在CRM系统中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公司网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系统嵌入提醒信息,告知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将无法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其他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将及时更新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现场参与评估投资者提醒事宜,由公司开发营销单位参照网站信息进行提醒,告知过程留痕。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投资情况、业务管理等需要,每两年要求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主要通过交易系统提醒、二次业务办理和回访的形式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跟踪投资者历史交易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方式进行投资者交易行为分析,动态获取投资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偏好状况,定期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作为投资者风险后续评估的补充。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为专业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积极型。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积极型。

第十七条专业投资者的认定需要通过营业部柜台系统开通,在CRM系统记录完成划分。

(一)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第(一)、(二)项条件的投资者,营业部需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营业部可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在相应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开通流程,并请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确认及告知书》。

(二)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第(三)、(四)项条件的投资者,需执行以下程序:1、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2、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3、营业部办理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请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确认及告知书》(附件2)。

(三)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第(三)、(四)项条件,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营业部需定期(1年)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专业投资者的认定。

第四章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分类与评估第十八条市场共性的金融业务,由业务运作部门按照监管部门适当性指引,制定和修订具体的业务制度或准则,对投资者的适用范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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