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应通过特定的评估程序,以确定其投资知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是否与所投资产品的特性相适应,从而减少投资者因投资错误而遭受的损失。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相关机构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以确定其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所投资产品的特性相适应。
适当性评估主要包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方面的考察。
只有通过适当性评估,并认定投资者适合投资类产品,投资者才能进行相关投资行为。
第二,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
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较强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同时,相关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及时的、真实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情况和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投资者风险警示。
相关机构应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向投资者清楚地告知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损失。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或协议之前,应对产品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并有能力承担可能的损失。
第四,投资者投资限制。
相关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限制其进行高风险投资。
这样可以减少因投资风险过高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第五,投资者投诉与争议解决机制。
当投资者对相关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有任何不满或争议时,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市场秩序。
它可以避免投资者因投资知识不足、经验不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减少投资风险,提升市场信心。
同时,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市场参与者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迫使他们在提供服务和产品时更加负责任,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
然而,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是一个难题。
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
它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谁应该买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实施方法。
今天我们将探讨的意义以及如何实施。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它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服务或者其他相关证券业务时,根据客户的投资知识、经验、风险偏好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对客户的投资适当性进行衡量、评估、识别和确认,达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服务,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来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以下几个意义。
1.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对客户的投资适当性进行评估,可以预防不适当的投资行为,防止客户因不具备投资能力、缺乏投资知识和信息等原因而在证券市场承担过大风险。
2.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以客观、公正的标准制定投资方案,客户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二、如何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那么,如何实施呢?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法规,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信息的收集和评估。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和分组,根据客户信用、品质、风险承受能力等将其分为不同投资者类型。
2. 适当的风险揭示和警示。
证券经营机构需要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警示,告知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在确定投资方案时应以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依据。
3. 合理的投资方案制定。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方案应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制定,要经过客户认可和签署适当的文件记录。
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整改报告

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整改报告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证券市场适当性管理的效能,本文将以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问题原因和提出改进措施,来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本报告将涉及适当性管理的背景、问题分析以及整改措施三个部分。
二、适当性管理的背景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的过程。
适当性管理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投资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级别,确保投资者适当地选择和购买金融产品。
然而,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适当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不足;二、金融机构在进行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三、监管部门对适当性管理的监管不足。
三、问题分析1.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不足目前,普通投资者对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缺乏准确的认知。
一方面,他们可能过于乐观地估计自己的承受能力,导致在风险评估时低估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可能对风险的本质和风险资产的特性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无法准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2.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行为存在在进行适当性管理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首先,一些机构可能会将自己的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上,将高风险的产品销售给不适宜的投资者。
其次,一些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可能存在不准确、不科学的做法,忽视了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此外,一些机构在进行产品推荐时可能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无法充分了解。
3.监管部门对适当性管理的监管不足目前,监管部门对于适当性管理的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方面,监管措施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和处罚方面的力度相对较弱,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此外,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整改报告加强投资者风险评估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整改报告加强投资者风险评估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整改报告加强投资者风险评估保护投资者权益一、引言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机构在提供投资咨询、投资建议、证券经纪等服务时,能够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其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日益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
根据监管要求,本报告将介绍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方案,以加强投资者风险评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证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许多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知不够清晰,往往只关注投资回报而忽视了投资风险。
2. 机构管理不完善:一些证券机构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方面做得不够充分,未能提供准确的投资风险信息,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3. 投资者需求匹配不足:证券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时,使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具不够准确,导致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偏好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匹配。
三、针对问题的整改方案为了加强投资者风险评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整改方案:1. 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证券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采用科学、客观、全面的方法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需求匹配。
3. 加强风险揭示:证券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和服务前,应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4. 提高机构内部管理水平:证券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5. 强化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改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改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概述随着国内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探讨如何改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
二、背景分析1. 证券行业整改报告的背景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是国家对证券行业监管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调研,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从业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
三、问题分析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披露不完备、风险评估不准确、投资者教育不足等。
2. 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监管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公司利益导向等。
四、改进措施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2. 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适当性管理服务。
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证券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4. 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引导其理性投资。
五、实施效果评估1. 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 结果公示和信息披露将评估结果及时公示,加强信息披露,使投资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进展和改进情况。
六、总结通过整改报告对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教育水平,完善相关机制,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这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金融证券行业整改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完善在金融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稳定性的重要举措。
然而,当前我国金融证券行业内部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以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与概述为了应对金融风险,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自2017年起开展了一系列整改工作。
这些整改措施主要以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加强了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然而,在整改实践中,仍存在制度规范不足、监管手段滞后、业务创新不到位等问题。
二、问题分析1. 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适当性管理制度仍显不够成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制度,导致金融从业者在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存在理解偏差和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2. 监管手段滞后。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监管手段滞后于市场发展的步伐,很难实时准确地发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业务创新不到位。
金融证券行业在产品创新、销售模式等方面存在滞后,缺乏真正能够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创新产品,限制了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提升。
三、优化与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议1. 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框架。
金融证券行业应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标准,明确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意向调查等内容,形成全面、系统的适当性管理框架。
2. 加强适当性管理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适当性管理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市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适当性管理中的问题。
3. 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金融证券行业应积极鼓励创新,提升金融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推动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升级与改善。
4. 完善投资者教育机制。
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优化与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
优化与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信心。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整改建议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整改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证券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改进。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认知教育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和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证券投资产品和服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需求相适应。
因此,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证券行业应加强对公众的普及宣传,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和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普及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知识,告知投资者应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的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他们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平。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法规要求,更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只有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
二、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也是确保投资者选择合适投资产品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评估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准确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有的评估模型只关注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忽略了个体差异和市场波动性等因素。
因此,应充分考虑更多变量,例如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全面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应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投资建议的重要依据,应定期审核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选择的投资产品相匹配。
三、加大对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力度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投诉和纠纷处理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应加大对投诉的关注和处理力度,建立高效、快速的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也逐渐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投资者盲目投资、追涨杀跌、风险识别不足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会带来个人经济损失,还会对整个市场及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完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首先,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是完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证券市场是充满风险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识别和控制风险,从而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可以包括开展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热点问题解答、投资者风险告知等方面。
同时,应该建立覆盖广泛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包括宣传、培训、咨询等不同形式,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其次,建立投资者风险评估体系是完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实施风险评估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风格,使投资者适应自身风险特征的证券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和多样。
这些评估结果应该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等服务提供者用来制定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建议。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该流通到投资者本人手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并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此外,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也是完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市场的重要基础和合法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为此,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需要打造比较完备的投诉、仲裁和委员会制度,加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和监管,加强对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以及规范投资者资产的保管和交易等,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四、加强监管协调最后,加强监管协调是完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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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我国最新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xx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制度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有法可依,并且是我国投资者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主线:该《办法》颁布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是对相关证券法的完善,这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从根源上规避投资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
从外部环境来说,还需要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关 __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最关键的是给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和二者互为转换的条件,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收益和诚信度比较低,与此相反,专业投资者在各项方面比普通投资者较好,普通投资者要想转为专业投资者,不仅只是具备好专业投资者的主要条件,而且要在经营机构审核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转化。
该制度具备比较系统完善的相关投资者投资条件规定,规范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的制度,确保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投资收益最大化。
该项对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区别对待,不同于《证券法》中一体保护模式。
第二,依据投资者自身的投资能力,金融机构和理财公司会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投资产品。
经营机构具有不同级别的投资产品,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适当的产品。
由于成本和收益等的不同,经营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介绍每个产品的不同。
《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经营机构需要在了解市场产品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流动性、募集对象以及募集范围,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
此项机制并不只是为了让经营机构进行简单的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数据更好地分析证券市场,及时对产品风险等进行了解,使经营者提供给投资者不同级别的产品信息更加可靠。
第三,经营机构要详细了解投资者自身信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状况等重要信息,依据这些信息,经营机构推出合理的产品。
经营机构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到对投资者负责,这就要求经营机构推销适合投资者的产品,根据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收益最大化的产品。
经营机构有时为了取得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为了获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容易忽视投资者的利益,推销不适合的产品,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不到保障。
该项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必须尽自己义务推销适合产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容易出现证券市场秩序不稳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地影响了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经营管理受到制度约束,不敢对投资者不负责。
(二)适用范围扩大《办法》扩大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这里适用投资产品主要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等。
在传统制度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同的投资产品需要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管制,这是规避风险的需要。
我国因此有着许多投资产品的规章制度,主要有《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产品规章制度比较繁琐,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很难在投资市场上真正实行,投资者自身的权益也没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办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被正式提出,它使证券、基金、期货等产品都按照这一制度统一规制,方便了对投资市场的管理,使得该制度更易于操作,真正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监管责任的落实从内部监管来说,《办法》倡导经营机制设立专门内部监督部门或者监督机制,各个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可以促进经营机构网点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投资部门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经营机构中犯严重错误的代理人员可以上报证监会或派驻机构,给予经营机构和人员相关的处分,维护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办法》分为三层监督。
首先是外部监督部门的监督,即证监会和派驻机构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各个投资行业的自律,因为监督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监督的行使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机构的产品可以给予否定,也可以给予惩罚,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对产品进行分级,做到风险预警的适时性。
再者是证券期货交易所应该建立本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自律细则,通过自律性细则可以使经营机构自觉地推销符合要求的产品。
其次是由证券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治章程,是在行业内形成监管机制,这就要求行业内满足章程的经营机构才能这个市场中生存,要不然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经营机构为了在行业内站住地位,就必须对产品进行等级划分,防控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机构可以帮助行业协会不断建立更加完善的适当性管理细则。
以上是监管机制主要内容,另外《办法》表明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机制的执行力度。
《办法》第37~42条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对于经营机构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反了相关机制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证券市场的活力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证券市场活力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动力。
证券市场的活力的是投资者,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保护机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办法》就是为了考虑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前提下出台的,它给予了投资者制度保障,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
另外《办法》通过对投资者和产品进行分级,提高投资者资金与投资产品的匹配度。
同时还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产品的可适用性,多重保护机制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力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一)改进“存量政策”《办法》自7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制度实施以前所进行的投资交易活动,是否还适用该制度,这是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在《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有明确地规定,经营机构对从事证券投资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的老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换言之,在《办法》中只规定了该制度只适用于证券投资者的新投资产品,针对该制度实施之前所进行的投资是否适用,该制度并没有明确提出,这就牵涉到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自古至今所遵守的法律准则,即今天的法律只适用于将来的活动,是对以后事项进行管制,不对过去的错误负责,否则法律将进入瘫痪状态。
该项原则注重“过错”的惩罚机制的重要性。
《办法》是对过去文件的完善,并不代表过去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证券法》《证券气候管理条例》是至今仍然具有适用性的法律条例。
《办法》的实施,更加深了经营机构的相关责任,这就要求经营机构的经营产品更加严格。
尽管《办法》并不适用于之前的投资活动,但是并不代表之前投资活动不受保护,《证券法》就是对该投资活动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
证券市场是在现今经济活动中较为活跃的市场,证券市场已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份额,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已经建立比较适用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尽管这些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这些制度只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机构的自律性,并没有强制力,经营机构有时仍然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向投资者推销不合理的投资产品,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问题出台了《办法》。
其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投资者。
因为市场中具有众多的投资者,因此也面临一些问题,即“信息共享劣势”和“弱势防线防控能力”。
鉴于这些问题,《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投资者扩大到金融市场等各类金融服务,提高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了保障力度,这可以被看做是一项“存量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强化民事救济在《办法》第37~42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应该采取哪些惩罚机制,主要可以表现为限期让经营机构进行纠正,并提出警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等。
这些都是从监督机制角度提高对经营机构的管制,使其自觉的为投资者更好的服务,但监督机制难免有所疏漏,不如民事救济更有效果。
尽管有相关的惩罚机制对经营机构不合法行为进行约束,但是监督机制的惩罚相比于冒险获得的收益简直不值一提,所以很多经融机构铤而走险作出不合法经济活动。
另外,相对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而言,投资者损失和金融机构的惩罚严重失衡,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
其次,金融机构的惩罚金额并不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仅仅只是对经营机构的一种单向惩罚行为,并没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时宜的惩罚机制。
由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民事救济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要求经营机构进行赔偿。
例在MorganStanleyUKGroupv?Puglisi这一案件中,法院通过相关投资者合法权利原则认为:MorganStanleyUKGroup在掌握准确信息的同时,并没有向Puglisi提供合理的产品进行投资,让其资产受到严重损失,严重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受害人遭受的经济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MorganStanleyUKGroup经营机构进行赔偿。
该成功案例的胜诉为民事救济提供了事实依据。
投资者通过经营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投资者和经营机构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双方以的形式建立合作,这就要求经营机构应该履行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诚信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推销合理的产品类型,对投资者负有法律责任,以防诱导性投资的发生。
民事救济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办法》第34条规定了在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经营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办法》中对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中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由此看来第34条规定具有前瞻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适合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在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的纠纷,证券公司应该健全内部解决机制及时应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尽量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等非诉解决机制,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让经营机构的免受损失,防止“滥诉”事件的发生。
再次,完善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在司法通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主要还是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由于我国在证券行业发展还在初期,各种相关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过相信以后我们会不断改善,不断向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