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金融学入门解析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

金融学入门解析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起到了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进行解析,讨论其结构、功能和运作机制。
一、金融市场的结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债券市场是长期借贷的场所,股票市场是股权交易的场所,衍生品市场是衍生产品交易的场所。
货币市场是金融市场中最基础且最流动的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同业存单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银行之间进行短期借贷的市场,同业存单市场是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短期存贷款的市场。
债券市场是长期借贷的市场,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
政府债券市场是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市场,公司债券市场是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市场。
股票市场是股权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主板市场是成熟企业上市交易的市场,创业板市场是新兴企业上市交易的市场。
衍生品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
期货市场是以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的市场,期权市场是以权利购买或出售某项标的资产的市场。
二、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募集、信息传递、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
资金募集是指通过金融市场将储蓄资金引导到投资领域,促进资源的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金融市场通过债券和股票等工具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融资渠道,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
信息传递是指金融市场通过交易和定价,将各种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场参与者,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准确判断资产价值和风险情况。
市场参与者通过分析市场行情和交易数据,作出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通过金融市场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以进行风险对冲和套利操作,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
价格发现是指金融市场通过交易活动,形成资产和衍生品的市场价格。
交易活动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资产价值和风险的判断,从而推动市场价格的形成。
三、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参与者、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与法律框架

金融法的作用
首先,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有自身的局限 性,为了克服市场的局限性,国家需要对市场进行宏观 调控。其次,金融法具有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是 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 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 行为。最后,金融法还具有监管作用。金融市场是交易 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金融市场秩序必须由专门的 监管机构维持。
金融法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
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由一系列调整金融 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 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票据法》、《信托法》等 。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 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关系,因此,金融法在性质上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同时,金融 法也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性质,不完全属于民商法。
06
银行业务法律框架
银行业务范围及监管要求
银行业务范围
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 一般都包括以上基本业务。
监管要求
银行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 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国家干预和调控 金融市场的法律手段之一,因此,金融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是,金融法也具 有民商法的性质,不完全属于经济法。
与行政法的关系
金融学基础原理

金融学基础原理金融学作为现代经济学的核心学科之一,其研究内容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政策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学,需要对其基础原理进行学习和理解,本文将着重介绍金融学基础原理,以期为初学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时间价值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不同。
比如,今天的100元明天可能只相当于90元,因为货币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而不断贬值。
了解时间价值是金融学的基础,对于计算应收、应付账款,评估贷款利息和未来现金流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和回报风险和回报是金融学的两个重要概念。
回报是指相关的利润或收益,而风险是投资者预期的损失的度量。
在金融学中,投资者通常倾向于选择较低的风险形式的投资,因为较低的风险意味着较低的损失风险。
然而,较低的风险往往伴随着较低的回报,因此,投资者也需要在风险和回报之间做出权衡,以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投资。
三、股票和债券股票和债券是金融学的两种基本证券类型。
股票是指对公开公司的部分拥有权,而债券是指投资者向公司或政府提供资金的证券形式。
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高的回报,而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低的回报。
投资者可以在股票和债券之间进行选择,以寻找最佳的投资组合。
四、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学的重要部分,它是交易各种金融工具的场所。
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商品市场等几种。
在金融市场上,交易者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展示自己情况并促进交易的各种信息。
五、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由央行制定并实施的。
通常,货币政策的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持通货膨胀率的稳定水平。
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给和利率来实现这一目的。
货币政策的实施会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六、资本预算资本预算是企业制定预算,以决定是否要进行某项投资的方法。
在资本预算中,企业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包括资本成本、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市场环境等。
通过资本预算,企业可以决策哪些项目应予以优先考虑或被驳回。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首先,依法经营是我国金融法的核心原则。
依法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基石,强调金融活动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违法乱纪。
其次,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市场化是指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重视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市场化原则强调金融市场应该充分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
风险可控是我国金融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金融活动涉及到的风险非常大,因此,保持金融风险可控是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控制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公平公正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公正是指金融市场应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法强调金融机构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最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应该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原则在金融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构建健全的金融市场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原则在金融和金融监管中也会不断地得到强调和完善。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一、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在研究金融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法的规定。
1. 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法不仅仅涉及到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 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法的规定也相对复杂,需要深入理解和分析。
- 法律规范的变动性: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快速,金融法的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2.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金融法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
它在实践中既要关注国家的金融政策,又要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经济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需要考虑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二、金融法市场监管金融法的市场监管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1.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颁布相关的监管规定,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2. 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资格要求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金融法中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规定和监管。
绪论 金融法基本理论

绪论:金融法基本理论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金融领域的法律和规范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点之一。
金融法作为一门“横跨立法、行政、司法、市场监管、风险控制等多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在金融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金融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理论基础等方面。
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的学科。
它无论从学科范畴、内容分布、制定实施层级、实践实施特点等方面来看,都是一门高度综合性的学科。
在实践应用中,金融法的范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多个方向的法律领域。
它不仅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还涉及到各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等。
因此,金融法研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理论和法律要求,如制度完善、风险防范、诚信维护、权益保障等。
二、金融法的历史背景金融法学作为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在我国还比较年轻。
但是,金融业在我国的历史比较悠久。
我国的钱庄、票号、典当业等买卖百货、贷款的交易,早在清朝时期就已经初具规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日益完善,金融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规范金融活动,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关的法律与制度。
早在19世纪中期,美国首张邮政汇票法案以及银行特许章程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对金融机构的有限监管基础。
而在我国,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类金融法规和制度不断出台。
比如,我国于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证券法,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三、金融法的理论基础金融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
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具体来说,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市场运作等,为金融交易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宏观经济学研究国家经济与社会整体的运作和发展,为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指导;而金融经济学研究金融市场的机制和发展规律等,为金融活动的运作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全面梳理金融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全面梳理金融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金融学是研究资金在经济活动中的配置和运用的学科。
它涉及到许多基本概念和原理,这些概念和原理对于理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全面梳理金融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学知识。
首先,我们来介绍金融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时间价值。
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不同。
由于通货膨胀和利息的存在,未来的一笔资金价值低于现在的同等金额。
因此,在金融决策中,要考虑到时间价值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和决策。
其次,金融学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在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收益通常是成正比的,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低风险则对应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资金配置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来选择适合的投资组合,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金融市场是金融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而资本市场则是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对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担着资金中介和风险管理的功能。
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之一,它们接受存款并提供贷款,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除了银行,还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功能。
金融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原理是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金融市场中,买卖双方往往拥有不同的信息,这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信息性。
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影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也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因此,了解和分析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于金融决策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最后,我们来介绍金融学中的资产定价理论。
资产定价理论是研究资产价格形成和波动的理论框架。
其中最著名的资产定价模型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CAPM认为,资产的期望收益与其风险有关,风险越高,期望收益也越高。
金融学的基本原理与概念解析

金融学的基本原理与概念解析金融学是一门研究个体、企业和政府如何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进行资金管理和决策的学科。
它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金融市场、投资、资本结构、金融机构和货币政策等。
本文将就金融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学的核心内容。
1. 时间价值的概念时间价值是金融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指的是在不同时间点上的货币或资产拥有不同的价值。
时间价值的核心原理是由于时间因素的存在,同样的金额的货币或资产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
这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有机会获得回报,可以进行投资或借贷等活动。
时间价值的概念对于决策者在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决策时非常重要。
2.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在金融学中,股票和债券是两种常见的融资工具。
股票代表一个公司的所有权,持有股票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分享公司利润并参与决策。
债券则代表了一个借款人向债权人所做出的承诺,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具有更低的风险和回报,因为债权人优先于股东进行收益分配。
3. 风险与回报的权衡在金融学中,风险与回报是紧密相关的。
一般来说,高风险意味着可能获得高回报,而低风险则意味着回报较低。
这是由于高风险投资可能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而低风险投资则相对稳定。
决策者需要权衡风险与回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做出合理的决策。
4. 资本市场的功能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提供了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和投资的渠道。
资本市场的功能主要包括资金融通、风险分散和价格发现。
通过资本市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来筹集资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来进行投资。
资本市场还可以通过交易活动来实现资金的重新配置,使投资风险得到分散。
此外,资本市场的交易活动还有助于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
5. 货币政策的影响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手段来影响经济的政策。
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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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金融法基本原理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家金融运行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金融法对于经济领域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
本文中,我们将从金融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当中阐述金融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对于金融法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上、也可以从形式意义上加以理解。
法是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
所谓实质意义上理解的金融法,就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金融法规范之总称。
不论金融法规表现在法律之中,还是表现在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是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或者金融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金融关系的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金融法》。
对于金融法,大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
徐孟洲老师这样定义: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金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
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大的相似性。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
与其他法部门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金融法有宏观调控性。
它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和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4、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的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
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是否属于部门法,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
金融法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是因为金融社会关系的独立特点、研究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所要求的。
从其调整对象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规律,因此,是独立的部门法。
从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也可以看出金融法的独立地位。
金融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
由于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赏识属性,因此,我们认为金融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化。
同样的,金融法和商法都具有公私法相融合的特点。
他们既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有调整不平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是,商法作为基本法或者普通法,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商事主体所实施的商事行为。
金融法调整的范围有限,他仅仅适用于上市主体中从事金融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金融法与商法并不完全兼容,商法的内容不全部在金融法之中,金融法内容的很大一部分商法中未涉及。
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商事关系,也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
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权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经济调整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说明了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金融法调整的平等关系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由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经济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与其相类似,但又不完全一样。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金融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独立的分支学科。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也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从金融法的定义看,其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都存在着融资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从而构成复杂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就是要通过制定金融法律规范确认金融主体的性质。
法律地位,设定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调解金融主体与其他企业、组织、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货币利益关系,保护金融关系的健康发展,使其符合立法者的意志和要求,将社会金融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所谓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或其他管理主体对金融活动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具有非平等性和强制性特征。
金融法既调整反映金融经营活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性质的金融关系,又调整反映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具有管理性质的金融管理关系。
而这两种社会关系因金融活动而往往统一于某种具体金融制度之中。
例如,证券制度、保险制度、中央银行市场公开操作制度等。
金融活动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金融管理活动又体现了强制性和管理性。
因此,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具有平等性与管理性融合的特征。
对于金融法的体系,根据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不同侧面,划分为不同的金融法制度。
这些金融法的制度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共同完成金融法的调整任务,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金融法体系。
所以,所谓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项具体金融法制度性质的异同和逻辑发展关系,按一定的规律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关于中国金融法体系究竟包括哪些基本内容,目前法学界还存在着分歧和意见。
但我们认为,金融法体系结构应由金融法调整对象而定。
如果把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那么,我们金融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金融主体法、金融规制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监管法。
金融法主体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参加者。
要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首先要确认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他们的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职权、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
明确金融组织法的法律地位和治理结构是金融组织法的任务。
在金融法的体系中,一般指金融主体法。
金融组织法就是调整金融经营机构和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组织关系法律规范系统。
按照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性质、业务、职责范围为标准、金融组织法又可以划分为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组织法、商业银行组织法、政策性银行组织法、非银行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法等。
金融规制法则由具体的八部分构成,他们是: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政策性银行经营规制法、证券经营规制法、保险经营规制法、信托经营规制法、外汇经营规制法、票据经营规制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金融衍生品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连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条例》等中规定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外汇流通监管内容等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解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系统。
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但是,武汉大学李仁真教授则根据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国家对金融干预力度的不同,认为金融法体系由以下部门法构成: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信托法与期货交易法、信托法与金融租赁法和保险法。
根据金融法的特征、调整对象、地位等等条件,对于金融法体系的划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以上即是对于金融法一些基本原理的浅显观点和论断,期望可以对于金融法的深入研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金融法学》张学森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金融法通论》强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3、《金融法学》王煜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4、《金融法》徐孟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