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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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经济法基础第1章总论(1)(QXM)

经济法基础第1章总论(1)(QXM)

第一章总论(1)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08年单选、09年多选)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理解】(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考题·多选题】(2009)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AB选项属于法的本质,CD选项属于法的特征。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09、10、12年多选)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经济法基础》是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掌握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本课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金融法、竞争法等主题,覆盖了经济生活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能够理解并运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财经领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1、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和历史发展。

2、理解并运用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3、培养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经济法的能力,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促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未来的专业人士。

三、课程内容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2、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3、经济法的体系和分类第二章:合同法1、合同法的概念和原则2、合同的种类和形式3、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合同违约责任第三章:公司法1、公司法的概念和原则2、公司的种类和设立条件3、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4、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5、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第四章:税法1、税法的概念和原则2、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3、其他主要税种的征收和管理4、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第五章: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原则2、专利法:专利的申请、保护和管理3、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和管理4、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5、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六章:劳动法1、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3、工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制度5、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6、劳动法的特殊制度: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

《经济法》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经济法》是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掌握经济法的基本规则和实际应用。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描述:(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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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同金融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 些法律是我国金融执法与司法的基础性依据。 法规: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 销条例、外 资 金融机 构管 理 条例、 金融租 赁公司 管理办法、企业集 团财务 公司 管 理办法、金 融 许可证 管理办 法;储 蓄管理条例、个人 存款实 名制 规 定、查 询冻 结 扣划银 行存款 的通知、人民币存款管理 办法、 贷款 通 则、国 内信 用 证结算 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 例、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 货 币出入 境管理 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 规定、 大额 现 金支付 登记 备 案规定、假币 收缴鉴 定管理办法、外汇 管理条 例; 证 券交易 所管 理 办法、 信托投 资公司 管理办法、保险代 理人管 理暂 行 规定、 保险 经 纪人管 理规定 ;以及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自律机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金融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咨询公司、金融代理或经纪机构等。 社会公众:金融企业的业务相对人,各种单位和个人。 它们会形成金融监管关系、自律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定货币、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金融证券、金融行为 金融内容: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与法关系的区别:法与法律、研究起点、司法裁判

金融法通论-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通论-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学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1.金融 (1)金融概述 (2)货币与金融 (3)信用与金融
2. (1)金融பைடு நூலகம்场的概念 (2)金融工具 (3)金融机构 (4)
3.
二、金融法基本原理
1. 2.
(1) 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 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金融法是社会各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 国家组织、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 法。 (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货币流通 和资金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以其发生的 领域分为金融市场交易关系和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3. 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
4. (1)银行法 (2)货币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信托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保险法
5. (1) 金融法律;(2) 金融行政法规;(3) 金融地方性法规; (4) 金融规章;(5) 金融国际条约;(6)
6.金融法的地位 7.
(1) (2) (3) 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原则 (4)
三、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1.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1)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 融体制;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不设中央银行的金 融体制 (2)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点: (4)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2.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3.
谢谢大家!

金融法

金融法

第一编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金融形态(一)金融: 货币移转、资金融通属分配范畴广义—全社会货币资金的募集、分配、融通、使用、管理。

狭义—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金融:是货币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形态: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融通有无中介而划分)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当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参与者众多。

三、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1)货币发行及货币流通管理关系(2)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业务行为监管关系(4)金融行政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1)资金融通关系(2)发行、交易关系(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4)特殊融资关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 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一)国内渊源: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2金融法律: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律性规章(二)国际渊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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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第四节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要求
本讲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地位 和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 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 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 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信用融通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债权债务的形式筹集、 转移、借贷和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为。具有有偿性、 自愿性和任意性的特征。【狭义金融】
(2)狭义的金融仅指信用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 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与金融信用不同)
金融信用即提供贷款和产生债务。在许多场合,金 融信用也可以指借债方偿还债务的信誉和能力。
(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P2-3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P2-3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
(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

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
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
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1.金融的含义 所谓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
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
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 括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
财政融通是指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基础,以税收的 形式征收货币资金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它具有无偿 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法】
问:孰是孰非,谁应该对损失负责?
分歧
一个简单的案件,双方说法看似都合理。
原告赵先生认为银行负有维护银行计算机 交易系统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 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就要承担风险责任 和违约责任。
银行认为根据银行灵通卡合同规定只要密 码正确就视为开户人本人所为,原告负有 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交 易,如果是犯罪分子所为,那就要等公安 局破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总之不管密 码交易是不是本人所为,银行都不负责任。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 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 体系。 2. 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 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 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 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 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 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 证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 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 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
思考:
(1)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与银 行有什么区别?
(2)信用社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 存款本息?
案例:许霆案分析
2008年1月10日,随着“许霆取款案”被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
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4.金融的功能 货币供应功能 融资功能 支付中介功能 化解风险功能 资源配置功能 经济调控功能
相关思考
1 银行卡被盗刷的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计 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致使其7万余元存款却 被人转走了,因此起诉要求银行支付7万多 元.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1.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 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
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 信用社存款3万元。又于2006年4月11日在信用社存款10180 元。2006年2月12日,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 于是打起前妻这两比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张某说自己的身 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 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 2 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该款本息 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 将张某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 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 (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 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年 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7年2月22日张某到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 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 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
《金融法》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 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 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 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 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 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 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 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 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 论问题。
2.金融活动的要素 (1)金融主体: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2)金融行为 :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收存
款和发放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 银、外汇的买卖;票据的发行、背书、承兑; 支付结算;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等 。
(3)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等。
3.金融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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