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房产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产市场秩序,提高房产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产信用管理,是指对房产开发、销售、交易、中介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房产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房产信用信息体系,对房产市场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第五条房产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产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如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等;(二)房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如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交付情况等;(三)房产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销售业绩、违规销售等;(四)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合同履行、交易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等;(五)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业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效率、违规行为等;(六)其他与房产行业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房产信用信息处理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审核、整理、评价、公示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房产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应当遵循保密、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信用评价与激励惩戒第八条房产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诚信等级、守信等级、一般信用等级、失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
第九条房产信用评价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违法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
第十条对信用评价结果优秀的房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房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融资等;对信用评价结果严重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如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事房产行业等。
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

2016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营造诚信环境,促进“信用武汉”建设,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载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第八条信源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记录、汇集、整理、保存、报送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武房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武房发201075号

武房发〔2010〕75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2009年度全市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2010年5月4日——2010年7月31日二、年检范围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原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一级企业)须参加年检。
省属已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我局进行年检备案。
三、年检内容(一)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应的变动情况;(二)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三)开发企业诚信情况;(四)开发企业统计及相关信息报送情况;(五)开发企业涉及的相关投诉案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四、年检的基本程序资质年检采取网上申报资料审查与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方式,必要时辅以现场检查。
主要程序如下:(一)开发企业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含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局开发处提取、审核开发企业网上上报数据。
(三)网上数据审核通过后,凡在桥口、汉阳、洪山、武昌、东西湖、江夏、汉南、蔡甸、黄陂、新洲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检,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我局审定。
(四)办理资质年检的开发企业携加盖公司公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与资质年检报告及相关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局开发处。
(五)经对照文字资料和网上数据无误,对符合年检要求的,由我局制发资质证书。
(统一使用武房开〔****〕****号)五、年检申报材料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以下备检资料:(一)年检申请报告(2009—2010年度企业开发经营基本情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上下载,网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2009年会计审计报告原件;(五)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如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六)暂定级资质企业需提供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联合开发项目的还需提供该项目联合开发协议、银行对帐单及投资明细帐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样本和执行情况说明;(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九)申请核定等级、升级的企业按照资质评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7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企业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6月26日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第四章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服务行为,推进全省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在估价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分析、判断、更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使用、更新、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更新等工作。
鼓励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参与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六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二)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职称、经历;(三)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二)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获得的荣誉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省级评估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文章、著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四)评估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情况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是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股东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项目证件编号等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司法程序判决、裁定或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约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基本信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征集。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二)房产行政管理或执法检查及处罚决定;(三)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开发建设违规行为的材料;(四)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九条市房管部门依托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市场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将认定结果及拟公布信息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对于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市房管部门应予以复核认定。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开发企业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的,经市场管理中心初审,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最短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对社会影响大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按《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记分,同一信用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评价。
信用记分每年恢复为基础分,对外公示的历史信用记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
第十六条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可采取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等方式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二)作为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参考指标;(三)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对纳入“警示名单”的开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跟踪督办;(二)暂缓受理开发企业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申请;(三)将信用得分作为降低或注销资质的重要依据;(四)向市信用平台上传开发企业失信行为警示信息,由市信用平台向自然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到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表》;3、《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件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开发企业信用扣分,根据不良行为轻重程度分为A、B、C、D、E 五个等级。
符合A类情形的扣1分,符合B类情形的扣2分,符合C类情形的扣3分,符合D类情形的扣4分、符合E 类情形的扣5分。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扣分或否决扣分的,按规定办理。
一、信用信息扣分(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A类情形,扣1分:1、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件、商品房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告知书》、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在售商品房信息的;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及变更手续的;(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B类情形,扣2分:4、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但未按约定期限退还房价款或其他相关款项导致投诉并拒绝整改的;5、不配合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及其他管理工作的;6、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的;(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C类情形,扣3分:7、销售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样板房未公示交付标准,未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清单等内容的;8、销售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全装修采用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全装修商品房价目表等信息的;9、销售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对外开放样板房的;10、强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的;11、违规向购房人提供购房首付贷的;12、擅自向购房人转让未竣工项目车库、车位的;1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签约信息锁定、购房资格核查资料上报、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手续的;14、未经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的;1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16、将缴纳未在合同中列明的相关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17、未满足业主需要将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销售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租期超过一年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18、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开发企业未出租的;19、物业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未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20、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的;21、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22、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D类情形,扣4分:23、销售商品房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24、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25、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26、开发企业不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2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经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28、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29、开发建设住宅物业,应公开招标而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30、未依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E类情形,扣5分:31、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32、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无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等相关内容的;33、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在其委托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34、未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35、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的;3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37、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38、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40、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41、销售全装修商品房,未建设交付样板房的;42、交付样板房自商品房交付之日届满起保留期少于2个月的;43、交付的全装修商品房与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不一致,擅自变更装修交付标准的;44、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45、擅自将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46、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47、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的;二、追加扣分1、因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的追加扣10分;2、被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追加扣10分;3、被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追加扣10分;三、否决扣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