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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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30•【字号】清府办函〔2022〕168号•【施行日期】202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30日清远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全市经济建设各环节深度融合,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推动清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信用机制打造良好信用环境(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出台《清远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其他住建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建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14]23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台监管实施细则、协助监管实施细则。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5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登记改革后对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下同)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实现监管到位,有效推进“宽进严管、宽进善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依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监管职责,对主管行业进行全程监管执法,并承担法定责任。

对于审批经营项目,由审批部门及其它法定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一般经营项目,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监管部门。

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有监管权的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省政府机构或国务院机构,且我市没有监管权的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在《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中相应明确协助监管部门,且有关协助监管部门应及时、充分地履行协助监管职责;对于审批机关是县级政府机构的,由市级部门在牵头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细化监管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清府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办〔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减少开会提倡短会第四条从工作上创新。

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

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从审批上控制。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

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清府办〔2018〕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清府办〔2018〕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清单位:《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一、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目的和要求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要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依据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清远市全面深化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清委办〔2017〕32号)和《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清府办〔2012〕116号)。

三、负面清单1.已经定密的各类公文,在其保密期限内不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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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3]115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信息内容
第六条市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
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事项;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取得的行政许可;
(五)资质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纳税情况;
(八)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按期偿还债务、依约履行合同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生效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四)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效的记录;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的生效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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