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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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一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一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的公告(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9
•【字号】清府〔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
告(第一批)
清府〔2013〕12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的要求,对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科技局、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9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重新梳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注:行政审批职权及其依据另行专项公布。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9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专户核算以及市属融资平台资金。

第二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程序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02
•【字号】清府办〔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4〕4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六届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清府办函〔2018〕177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必经的最后一个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不得将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否则,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起草单位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对未采纳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衔接市政府法制机构;仍未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仍未采纳的意见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四、起草单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明确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对不采纳意见形成清单,并说明理由。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7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70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别共7类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完成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建立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常态化动态管理机制。

三、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组织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求。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清府[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2014〕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办理行政事务适用本规则。

三、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离开清远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领导实行补位制度。

九、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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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2008]29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清府〔200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规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清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3、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4、清远市经济贸易局
5、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6、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清远市农业局
8、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9、清远市林业局
10、清远市建设局
11、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2、清远市市政房产管理局
13、清远市教育局
14、清远市物价局
15、清远市卫生局
16、清远市人事局(市编办)
17、清远市司法局
18、清远市水利局
19、清远市公路管理局
20、清远市交通局
21、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2、清远市民政局
23、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5、清远市科技信息局
26、清远市旅游局
27、清远市档案局
28、清远市统计局
29、清远市外事侨务局
30、清远市公安消防局
31、清远市公安局
32、清远市财政局
33、清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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