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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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全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一)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发建设养老、休闲度假产业;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增加融资成本的条件,否则,银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探索公积金贴息贷款方法,通过公积金贴息,放大资金池,加快放款速度,有效刺激购房需求。

(四)开展广清公积金互贷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缴存职工可在清远市贷款购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清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安全普查,实行城市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辖区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

清远市区2012年底前,其他县(市、区)2013年3月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务员过渡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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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09]22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负领导和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统一的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落实;共同承担是指农房保费由农户和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

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进行按比例出资并且每年要将保险保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场运作是指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使用金融保险手段,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农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工作。

(二)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市金融办: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市民政局:负责灾前灾后的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协助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核赔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名单的确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
资金,确保兑付。

(六)市建设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核损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等工作。

(八)人保清远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认真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四、实施办法
(一)保险人
农房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清远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提供。

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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