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全光纤网络城市(简称全光网城市)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宽带网络发展水平,夯实“互联网+”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光纤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清远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强政、信息兴业、信息惠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加强规划引导,强化属地政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积极性,以企业为主体,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
2.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任务衔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配合,扎实推进,保障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二、建设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一)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片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全光网小区”、“全光网乡镇(街道)”、“全光网乡村”为抓手,分片实施,分阶段推进,建设全光网县(市、区),实现城区、农村光纤网络全覆盖。
力争在2018年6月前建成4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9月前建成6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12月前8个县(市、区)全部建成全光网县(市、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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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清委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办〔2010〕3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于8月5日前将方案报送至市整治山边、路边、水边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9日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进“生态兴市”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一流生态大市步伐,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不断上规模、上档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山边、路边、水边(以下简称“三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城市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牢固树立“生态、精品、效益、魅力”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理念,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努力把清远建设成为生态城市、国家园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整治“三边”环境,以绿化建设上水平,管理养护高质量为抓手,以建设“青山环抱、绿水绕城、百花盛开、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生态城市为目标。
三、工作标准(一)重点抓好绿化工程和绿化改造提位升档,扎实开展增绿工程,着力推进我市绿道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二)通过“三边”整治,杜绝在路边、山边、水边的各种三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行为,整治城镇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清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对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目标是:严厉打击清城区范围内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偷排、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整治行动计划从4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安排(一)全面取缔清城区范围内非法焚烧工业废弃物、非法回收加工铜氨液等危险废物、非法酸浴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非法回收加工线路板和敷铜板以及非法从事铜、铝、铁等金属回收冶炼等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坊工场。
1.完成时限:9月30日。
2.主要工作内容:(1)对清城区范围内进行全面、反复排查,一经发现迅速处理。
(2)对已经清理的污染源实行事后每周一次定期跟踪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3)6月底前要启动龙塘镇受污染土地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3.整治措施:(1)对发现的上述五类非法作坊和工场一律强制彻底清拆,环保部门给予立案处罚,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2)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事实清楚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严厉处罚直至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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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经2008年9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建设,制定本规则。
(二)今后每年度均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筹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程序实施。
如上年度项目需要续建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未列入以上计划的市政项目,按市与清城区职能划分范围各负其责。
(三)列入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地在清远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如在市规划协调区范围内又确需建设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协商同意,可作为个案列入计划。
2、项目应是涉及城市重要建设、关系民生的市政基础和公共设施项目(详见附录),并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生后政府的原则作出安排。
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
二、实施程序按国家的基建程序,分五个步骤: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
前两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规划局承担,后三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承担。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清府办函〔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塑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决定在市区中心区域部分道路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
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部署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以线带面、部门联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使“文明示范路”成为我市交通管理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迅速提升中心城区的交通管理质量。
通过将良好的交通示范效应向全市辐射,努力营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道路顺畅、群众满意”的交通环境。
具体目标为:(一)通行有序。
创建路段通行秩序良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指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其中,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路口不发生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通过路口时下车推行;行人在人行道通行,通过路口时在行人过街设施、行人横道通过。
(二)停车规范。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规划科学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三)设施齐全。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齐全有效;交通信号灯放行方式统一和配时合理,实现“绿波”控制;路口路段电子监控设备全覆盖,实现对路面交通的全天候监控;行人过街设施、物理分隔设施等各类交通设施设置合理,防护可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3日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清府办〔2015〕27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能,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
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确保辖区内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全市环境安全、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清府办函〔2016〕208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1日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发〔2015〕6号)、《关于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4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针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分类分批进行整改,通过淘汰取缔一批、提升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规范(一)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除高尔夫球场项目),依法依规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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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
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1]54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54号)
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全市“三边”整治及城乡清洁工程进一步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强化领导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整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主要包括国道107线清远银盏至小市路段、国道107线清和大道路段、省道354线清佛一级公路学田路口至清远市区路段、省道253线延伸线路段、省道114线清远至石角路段、省道114线城西大道路段以及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中,通过对导致桥梁垮塌、道路损毁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以及恶意堵车、强行冲卡、随意污染城市道路、严重违反交通秩序规定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治超流动巡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与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责任。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
原则。
第五条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交通部等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法〔2004〕219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广东省《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粤交执〔2008〕211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粤交执〔2010〕1200号),省治超办《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粤治超办〔2007〕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实施倒查工作。
第七条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
体,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综合整治;把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制订并实施本区域的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厂矿企业、货物装载站场、砂石场、施工现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建立并公示本地区的货运源头监督工作责任制度,并签订相关责任书,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和源头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并协调清城区、清新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中心区域交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货运源头管理和建筑工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