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5-03-18【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2015年3月18日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的通知-清府办〔2015〕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的通知清府办〔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是广东省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高发区,实施地贫预防控制,可以有效避免重症地贫儿出生,减少家庭和社会重大经济和精神负担。
为提高人口基础素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健全并落实婚前检查制度。
婚前检查是防控遗传病的第一关,目前我市婚检率不到20%。
为此,各地要加强对地贫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对接受遗传病及地贫筛查的认识,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
为方便群众,做好服务,各地因地制宜,可在政府指定的婚检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婚姻登记室或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设置婚检室,由负责婚检的医疗机构提供医护人员(医生2人、护士1人、检验1人、宣教人员1人、信息录入人员1人共6人)及相应医疗设备,做好婚检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婚检率,原则上婚姻登记应在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不提倡将婚姻登记下移到镇级。
同时,对育龄夫妇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产前检查,避免重症地贫儿的出生。
各地要以优化孕前优生项目为契机,理顺现有各项妇幼公共卫生项目资源,将地贫筛查服务融入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当中,为当地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一是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准的婚检场所,安排专项的婚检经费,包括驻点医护人员补助、地贫筛查项目经费等,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清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办〔2016〕2号)、《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财行〔2015〕1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1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申请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需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大型群众性活动处置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庆典活动、庙会、展览、集会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活动的总体指挥、协调和决策。
1. 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 副指挥长:由公安、应急、消防、卫生、交通、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 安全保卫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应急处置组:负责活动现场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 交通保障组:负责活动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保障工作。
4. 医疗救护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5. 宣传报道组:负责活动现场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一)活动筹备1.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举办活动,并提交活动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2. 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流程、安全保障措施等。
3. 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活动场地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
(二)安全保障1. 安全保卫组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方案,明确安保力量、安保措施、巡逻路线等。
2. 应急处置组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措施。
3. 交通保障组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确保活动现场及周边道路畅通。
4. 医疗救护组应制定医疗救护方案,确保活动现场的医疗救护能力。
5. 宣传报道组应制定宣传报道方案,确保活动现场的信息畅通。
五、活动中的处置措施(一)安全保卫1. 安保人员应按照安保方案,对活动现场进行严密巡逻,确保活动现场安全。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群众性活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无论是体育赛事、文化节庆还是集会游行,这些活动都是繁荣社会、展示民族风貌的窗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群众性活动带来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场地管理、人员控制、急救准备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场地管理是确保群众性活动安全的重要一环。
活动场地的选择应符合消防、交通以及安全管理的标准要求。
例如,体育赛事应选择具备必要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体育场馆。
文化节庆则需要设置合适的舞台和展示区域,以提供安全舒适的观赏环境。
在场地布置方面,要确保场地内没有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向牌,以便参与者顺利找到入口和出口。
其次,人员控制也是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进出场流程和人员管控措施,以确保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这包括进行人员安检、身份核验和现场警力部署等。
同时,对于人员密集场合,也应设置合理的人员疏导通道,确保参与者的安全移动。
急救准备同样不可忽视。
在群众性活动中,突发意外或疾病事件难以避免。
因此,合理规划和预置急救设施和医疗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有效处理常见的意外伤害(如扭伤、擦伤)和突发疾病(如心脏病发作、中暑等)。
此外,组织者还应提前与当地医院或诊所做好沟通和应急预案。
总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合理的场地管理、人员控制和急救准备,我们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我们都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群众性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增添光彩。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清府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办〔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减少开会提倡短会第四条从工作上创新。
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
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从审批上控制。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
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8]7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8]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682d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8.png)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8〕76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加快;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树立,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增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进一步提高;党委统揽全局、各方共同参与的依法治市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
但是,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在有序推进的同时,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未能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甚至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依法行政工作力度有减弱的趋势。
二是职能转变不够到位。
基层行政机关缺位、错位现象仍然存在,还管着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拍脑袋”决策、命令式行政、“运动式”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队伍建设不够到位。
行政执法行为仍不够规范,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普遍薄弱,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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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07]93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7.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市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商贸洽谈、文化体育等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不断增多。
规模逐渐扩大,规格不断提升。
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历来重视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积极参与,落实安全措施,派出充足的警力维护治安秩序,以确保安全。
但在近年举办的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现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一是部份主办单位重经济效益与活动成效、轻安全管理,部分单位将举办大型活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只关心效益与成效,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突出。
二是主办单位不落实自身的责任,在活动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卫的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全部推给公安机关承担,加重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
三是不按规定申报。
一些单位“商业行为政府化”,通过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使商业活动变成招商引资、扩大知名度的任务,有些活动在举办前的2至3天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安全保卫工作,不按规定覆行报审报批手续。
四是不落实整改措施。
有些活动主办单位往往认为公安机关要求太高,有些甚至是苛刻,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重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